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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考的论文
公共利益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目前尚未形成被学者广泛认可的定义。尽管公共利益在定义上存在诸多困难,但是作为研究公共管理理论的逻辑起点,对公共利益的正确认识成为理论研究的基础。公共利益并不是一个虚幻的概念,而是一种在公共管理中切切实实关乎每个公民利益的客观存在。因此,对公共利益进行价值层面的研究和反思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共利益及其特征
从字面上,可以把公共利益理解为公共的利益,它包含“公共”与“利益”两个元素。公共是相对于个别而言的,《辞源》中解释为“公共,谓公众共同也”。所谓利益,就是在一定的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当然,公共利益并不是“公共”和“利益”两个概念的简单相加。从价值上来看,是否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已成为考量一个政体合法与否的价值标准,表现为一种价值理念。
从现实来看,公共利益最主要和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现实中的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是指主要由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提供的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此外,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也不是两个等价的概念。共同利益是指“多数人”的利益,“多数人”可能是指某个组织、社区或者地区乃至国家的共同体,不同的共同体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也大不相同。由此可见,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但共同利益却不一定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活动的最终目标追求,而公共管理活动则是公共利益的实现载体与途径。
本文认为,公共利益的内涵至少应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公共利益代表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其享有主体应该是尽可能的多数人;二是公共利益的整体性可以被共同享有,但不可以被分割取代;三是公共利益作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于不同地域的不同层次。
公共利益是社会关系的体现,其公共性主要体现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比,在受益群体地域上的广泛性(不受所处地域空间限制)和受益对象的广泛性(不受所处地位等级限制);社会共享性则体现在公共利益要代表和体现的是社会公众共同的整体利益,公共利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机构提供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决定了公共利益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和私人机构来实现。因此,公共利益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
二、公共管理各个时期公共利益的体现
20 世纪60 年代末,在对“效率至上”原则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以弗雷德里克森为主要代表人物的新公共行政学派兴起。新公共行政学派摒弃了传统公共行政的权威主义和强调效率并以效率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认为公共管理不仅要以经济、有效的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而且更强调把社会公平作为追求的核心目标,公共管理应该对公众负责而不是对公共机构或官僚政治负责。
因此,衡量公共管理的标准应该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否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公平应放在首要位置,同时兼顾效率与经济,共同推动现代公共管理的改革。弗雷得里克森指出,社会公平强调公共管理者在决策和组织推行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强调公共行政管理的变革,强调对公众要求做出积极的回应,而不是以追求行政组织自身需要满足为目的……总之,倡导公共行政,目的是要推动政治权力使经济福利转向社会中那些缺乏政治、经济资源支持而处于劣势境地的人们。
从弗雷德里克森的研究思想来看,公共管理者的行政价值是在管理过程中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并以此为最终目的。总体来讲,新公共行政学批判了公共管理者“行政中立”的价值标准,强调政治与行政的连续性,将道德价值和社会公平概念注入公共管理过程,认为即使拥有高效的管理效率,也达不到社会公平的目标,这就要求政府更加关注社会公平,在努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必须承担起实现社会公平的责任,这样才能从结果上维护公共利益。新公共管理理论在其实践过程中遭到了来自多方面的质疑,尤其是“企业家政府”理论受到了尖锐的批判。
以市场为基础的制度设计将企业家精神贯穿于整个公共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而市场机制的基本动力则是行政者对个人利益的最大追求,将公民视为顾客反而会忽视公民与顾客的内在差别。很多学者对新公共管理所倡导的价值观提出异议,认为新公共管理主义或“企业家政府”会损害公平、正义等民主和宪政价值。
而新公共服务理论则强调:(1)服务于公民而不是顾客;(2)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3)超越企业家身份,重视公民权和公共服务;(4)战略地思考,民主地行动;(5)责任并不是单一的;(6)服务而非掌舵;(7)重视人而不只是生产率。登哈特认为,公共行政官员必须致力于建立集体的、共享的公共利益观念,这个目标不是要在个人选择的驱使下找到快速解决问题的方案,而是要创造共享利益和共同责任,要确保公共利益居于主导地位,公共管理应当积极地为公民通过利益诉求表达共同的价值观念,并为形成共同的公共利益观念提供渠道,政府增进公民权利和服务与公共利益的责任成为新公共服务的一块基石。
三、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思考
受公权本位的影响,目前我国在公共管理的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话语权一直都被公共管理部门单方面垄断。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去实现公共利益,以及对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做出牺牲的当事人如何进行补偿,都是由公共管理部门说了算,因此经常出现一些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共机构有意或无意地以公共利益名义侵害私人利益的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公共管理部门在公共利益认识上的模糊。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其存在的理由就是因为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同时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只有依赖政府运用公共权力、进行公共管理活动,才能最大程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目前,我国公共管理将政府定位于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而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要求,就是要坚持一切从公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实质内容就是维护公共利益, 为人民服务的信念也就是公共利益至上的信念”。
公共管理是执行人民意志和实现公共管理的必要保证,政府既然代表并体现着公共利益,这就意味着政府的一切公共管理活动必须体现公共意志,意味着公共权力是用来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不是用来为社会中的部分利益群体或阶层服务,更不是被政府用来维护自身利益而压制甚至伤害一部分社会成员利益的工具。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反映了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执政水平,追求公共利益蕴含了当代公共管理的全部必要内容,是国家和社会进步的标志,而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是公共利益的外在体现,是社会共同的需求。
所以,维护、增进和最大化地实现公民的公共利益,是现代公共管理的根本宗旨。公共管理的本质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增进社会公平。实现公共利益的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实践证明,公共管理部门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如果对公共利益的认识不正确,在其管理过程中就可能出现借公共利益之名牟取私利的行为。韦伯在官僚制理论中很早就给出了政府的价值定位,认为政府就是共有的,只有政府才能实现公共利益,私人或其他组织既没有能力也不可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现公共利益。
现在来看,这种定位虽然有些狭隘和武断(因为公民社会在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事务管理方面同样发挥很重要的作用),但却在形式上对政府的核心使命做出了界定。无论政府能否真正做到,或者是思想观念如何变迁,那些核心价值元素(比如维护公共利益)是永远都不会丢弃的,反而会逐步地引导并不断地提高公共管理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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