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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监管的失灵问题及其效率评价
摘要: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不断克服监管失灵风险实现有效监管的过程。本文首先对保险监管失灵进行了解释,我国保险监管失灵风险依然存在;然后说明了保险监管效率的涵义并进行了监管效率的分析;最后提出了规避监管失灵、促进有效监管的策略建议。
关键词:保险监管;监管效率;监管失灵
一、保险监管失灵
(一)关于保险监管失灵的解释
根据契约理论的分析思路,保险监管失灵问题实质上是契约激励性的扭曲,即保险监管“契约”在设计过程中没有考虑信息约束,由此导致了保险公司激励性的失衡。信息不对称以及保险监管任何良好的愿望与理性都具有一定盲目性,以此为基础所采取的手段也就不能弥补市场缺陷,便产生了保险监管失灵的现象。
(二)我国的保险监管失灵风险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牢固树立了与时俱进的科学监管理念,初步确立了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但保险监管失灵的条件在我国还依然存在。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我国的保险监管失灵风险首先来自于是否遵循了保险运行的基本规律。任何片面夸大保险监管的主观能动性或者否认保险监管的主观能动性的行为,都会造成保险监管失灵;任何不遵循市场规律和监管规律的保险监管实现机制,也同样会造成保险监管失灵。其次,组织结构的缺乏弹性、保险监管工作重叠资源浪费等因素依然是我国保险监管失灵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二、监管效率
(一)监管效率的涵义
狭义的保险监管效率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发现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并合理处置这些问题的监管工作效率;广义的保险监管效率则包括保险监管机构在维持金融市场尤其是保险市场稳定中所发挥的作用。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是适度和可行的,即实现保险市场的收益与成本差额实现最大,使保险市场效率达到最优。从兼顾市场公平角度讲,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能够维护保险市场公平有序和适度竞争,实现保险监管“公平、竞争、稳定、高效率”的监管 目标。
(二)保险监管效率分析
保险监管效率分析包含两部分: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管效率和监管对象即保险公司的运营效率。保险监管机构本身应具备以下特征:机构设置合理,部门之间能够协调各项工作,监管框架和监管法律、法规充分、适当和透明,不仅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兼顾投保人的利益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监管者的监管效率主要表现在监管者是否能通过选取适当的指标恰当地审查各家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采取的监管手段和运用的分析方法是否能够有效地判断和发现问题。同时针对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出台相应的措施,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防范。对被监管的保险机构效率评价标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潜在的保险负债的能力。保险公司作为保单持有人资金的管理者,其资产的绝大部分是用于未来赔偿或给付的。这就需要监管部门严格监管,以保证保险公司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最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2、对经营业绩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经营业绩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保险经营管理的几项重要指标是否得到有效改善和保持相对稳定,如承保能力、盈利能力等。有效的保险监管将有助于保险公司业绩改善和提升。如果业绩得到有效改善,应该可以确定保险监管是有效的。足够的承保能力是保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的基础,是实现保险公司发展战略的前提条件。决定承保能力的主要因素是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自留风险能力和获得再保险的能力。盈利能力通常表现为一定时期内企业收益数额的多少及其水平的高低。通过对盈利能力的分析,可以发现经营管理环节出现的问题。
三、规避监管失灵、促进有效监管的策略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近年来己经取得了积极进展,制度体系已经基本搭建。下一步的关键是补充、完善和落实。(1)要严格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公开披露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切实保障保险投资人和保单持有人等相关利益者的知情权,从而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2)要动态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提升偿付能力的动态监测水平。积极引进现金流量测试(CFT)或动态偿付能力(DST)测试,实时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对保险公司未来财务实力和偿付能力的影响,提高保险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会计和精算标准,加快保险会计和精算标准的国际化进程。
(二)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1)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2)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在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前,要严把入口关,确保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可持续出资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在经营管理中,要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不得利用大股东的特殊地位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3)提高高管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其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同时还要完善高管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督促保险公司建立经理人的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三)引入适度的监管竞争
监管法制化和规范化是保险监管机构在社会公众监督约束下的自我完善。事实上,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的不断增加,保险产业链条的不断裂变、衍生,当过去严格或者放松的监管无法进一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而风险开始积累时,原有的监管边界就不再合理有效。因此,需要寻找一种更为合理的方式解决监管范围和监管方式问题。从国际经验看,一种可能的解决方式就是引入监管竞争。
(四)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
对于保险市场来讲,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投资者、保单持有人等利益相关者对公司进行监督和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1)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保险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时效、程序、责任追究等。(2)加大对违规披露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3)支持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实施社会监督和制约。积极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对信息披露的社会监督和制约机制。(4)积极引入保险信用评级制度。使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总体状况有一个较为全面、客观的了解和认识,从而为投保人事先的风险控制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服务。
参考文献:
[1]综合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效率研究[J]经济师,2008,(6)
[2]增强保险监管的有效性[J]中国金融,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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