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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时间:2024-04-19 11:11:22 规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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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国防科工委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防科工委拟定法规、规章的程序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规章包括:

  (一)国务院授权起草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报请国务院审核或批准的行政规章;

  (三)国防科工委制定并发布的国防科技工业和行业管理规章;

  (四)国防科工委机关的内部规章。

  第三条 拟定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和部门的职责权限。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起草

  第四条 法规、规章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委机关各司(厅)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各项基本任务提出规划建议,经政策法规司综合协调后,编制法规、规章制定工作五年规划。

  第五条 法规、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委机关各司(厅)分别提出计划建议,于每年10月底前报政策法规司,经政策法规司综合协调后,编制委法规、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

  第六条 提出制订法规、规章建议,应当具备下列 内容:

  (一)该项法规、规章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无规定;

  (二)该项法规、规章的调整对象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

  (三)该项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

  (四)该项法规、规章的完成时间。

  第七条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委主任审批后,由政策法规司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经委主任批准后,对规划或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列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需要起草的法规、规章,由机关各司(厅)分别负责起草。专业性强的法规、规章,由业务司负责起草,政策法规司参与配合。综合性法规、规章由综合部门和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有关业务司参与配合。

  第九条 法规、规章起草前,应当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规定的事项做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

  第十条 国务院授权起草的法规和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规章,起草前应当向国务院提出报告。报告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拟起草法规、规章的目的;

  (二)起草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

  (三)草案提纲;

  (四)起草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 起草的法规、规章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应当与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统一考虑,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起草法规、规章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涉及委外有关单位业务或与其关系密切的规定,起草部门应当报其委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对口沟通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草案说明中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对涉及委内有关司(厅)业务或与其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司(厅)协商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写入草案。

  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其他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的草案说明中专门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法规、规章应当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现行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法规、规章将被起草的`法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五条 法规规章的名称应当规范。国务院授权起草的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国防科工委制定发布的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不得用“条例”。

  第十六条 法规、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目冠以1、2、3。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编、章、节。

  第十七条 法规、规章应当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用词准确、规范,忌用宣传性、号召性语言和含糊词语。

  第三章 审批和发布

  第十八条 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将法规、规章草案以及起草说明一并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对法规、规章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起草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 法规、规章审查完毕后,政策法规司将法规、规章草案及审查报告报委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法规、规章草案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按下列规定办理报批:

  (一)对国防科工委发布的规章,报委主任批准发布;

  (二)对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的规章,经委主任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对向国务院报送的法规草案,经委主任审定签署后,并附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审批。法规草案规定由国防科工委制定实施细则的,还应当附送实施细则草案。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以国防科工委主任命令(令)或以委文件的形式发布。委主任令或委文件的行文规则,按《国防科工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密级的法规、规章按保密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法规、规章的补充、修改和废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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