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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时间:2025-11-14 15:25:21 银凤 规定 我要投稿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通用17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规定,欢迎阅读与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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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 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第四章 药剂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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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任委员负责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总结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遇特殊情况可由4名以上委员提议,经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会议应在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实行。

  5、药剂科是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6、药剂科是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7、药剂科主任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药剂科主任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各种资料,整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按《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医院档案室移交会议档案。

  8、主任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依次临时主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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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事管理制度汇编是一部全面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则集合,旨在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其内容涵盖药品研发、注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不良反应监测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药品研发与注册:规定了新药研发的流程、标准及注册要求,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

  2. 生产质量管理:详细规定了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设备维护、人员培训等要求。

  3. 药品流通:明确了药品批发、零售的许可条件,以及药品追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4. 药品储存与运输:规定了药品存储环境、运输条件,防止药品变质或损坏。

  5. 使用管理:涉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调配、使用及废弃处理的'规范。

  6. 不良反应监测: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估和处理机制,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7. 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药事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以强化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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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会议一次,研究和检查药剂科工作,监督检查本院贯彻执行药政法规情况。

  2、核定增添新药、新制剂,淘汰疗效差,不良反应严重的药品和制剂。

  3、定期检查药库、调剂室、制剂室、病房的'药品供应,特殊药品管理和使用情况。

  4、定期检查、考核处方书写和合理用药情况以及收集门诊、病房的差错处方登记,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5、加强药品知识、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作好新药介绍,定期开展药学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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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科学、规范药事管理和医院药学工作。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将计划与总结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通过。

  二、药事管理委员会每次会议或查房内容,事先由主持日常工作人员提出,经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根据年度计划,定期举行相关会议和活动,每次活动应有记录,记录要完整真实。

  四、学习有关药事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并分析本院贯彻执行情况,提出相关整改措施。

  五、决定中、西药剂科药品采购方式及药品品种、规格、剂型等。新药引进根据医院相关制度进行评审,并提出淘汰品种意见。

  六、研究决定有关处方管理事宜,加强对处方合理性调查分析,制定措施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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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院临床工作需要并按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内容,设立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药事委员会为监督、指导本院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的院级组织;为了贯彻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制度。

  1、真贯彻执行药事管理政策法规:药事管理委员会应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指导相关部门制定有关药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期修改本院基本用药目录:根据医学发展,结合医院用药情况和市场药品供应,一般应二年修改一次基本院药物目录,并努力保证供应。

  3、制定“新药采购申请制度”:末经在本院使用过的药品必须经过书面申请,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讨论、批准等程序通过,才能采购入院;另特需药品采购须填写特需药品申购单,经业务院长审批同意后,采购部门方可办理。严禁科室,个人私自采购医院临床用药。

  4、药品临床验证考察,评议,淘汰制度:定期分析本院药物使用情况,根据临床专家新提药物使用反馈意见表评价本院新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做好新药疗效与质量跟踪,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5、特殊药品管理:监督和检查药剂及各临床科室对麻、毒、精神及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对院内各科室存放药品质量,期效做全面检查(每半年一次)。

  6、抗生素合理使用管理:监控抗感染药物使用趋势,降低院内感染率,根据感染科提供药敏情况对高耐药比例抗生素提出处理意见。

  7、开展临床药学,药学继续教育:组织院内药学教育、培训,不定期举办药学新进展,新药介绍,药物评价,药事管理讲座,药事查房等工作,指导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8、药品采购信息反馈制度:药品市场变化大,为了能及时适应市场变化,采购部门必须经常及时向药事委员会反馈药品信息,以作出宏观决策。

  9、临床科室药品管理:加强对临床科室的贮备药品管理,保证药品合格、有效。

  10、救药品贮存制度:为了保证危急病人的救死扶伤,贮备常规的急救药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保障供应。

  11、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组织建立医院“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网”,监督指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价、反馈、上报等工作。

  12、负责监督销毁过期失效的药品和超过保存期的处方。

  13、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药事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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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事管理制度是医药行业中一项至关重要的管理规范,它涵盖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监管等各个环节,旨在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内容概述:

  1、药品质量管理:涵盖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包括原料采购、生产流程、检验标准、储存条件等。

  2、药品流通管理:涉及药品的销售、运输、配送等环节,确保药品在流通中的安全与合规。

  3、药品使用管理:包括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及患者用药指导等。

  4、监管与执法:对药品市场进行监督,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5、法规与政策制定:定期更新药事法规,以适应行业发展的新需求。

  6、药品信息管理:建立药品数据库,提供药品信息查询,促进信息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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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药事管理制度是一套全面、系统的规则,旨在确保药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规范药品的采购流程,保证药品来源的合法性和质量。

  2、药品储存与养护制度:规定药品的储存条件,防止药品变质或失效。

  3、药品使用与处方审核制度:确保合理用药,防止药物滥用和误用。

  4、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的安全问题。

  5、药学服务与患者教育制度:提升药学服务质量,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

  6、药品信息管理制度:管理和更新药品信息,为临床决策提供支持。

  7、药品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持续改进药品管理工作。

  内容概述:

  1、法规遵从性:确保所有药事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人员资质:明确药事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和培训制度。

  3、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确保药事活动的有序进行。

  4、监督与考核: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评估药事工作的执行情况。

  5、沟通与协作:促进医、药、护之间的.沟通,共同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6、创新与发展:鼓励药事管理的创新实践,适应医疗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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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诊所、卫生所等)的药事管理活动,涵盖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监测等全流程。

  第三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遵循 “以患者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安全有效经济” 的原则,建立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监管到位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五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医务、护理等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含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等专业人员;其他医疗机构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明确牵头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药学部门设置应与机构功能匹配:三级医院设药学部,二级医院设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药房,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及设施。

  第七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需依法取得相应资格,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及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疗机构药学负责人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及药师以上资格。

  第八条 建立药学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每年开展药事法规、合理用药、应急处置等培训,培训档案保存不少于 3 年;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 药品采购与储存管理

  第九条 药品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药学部门按规定从具备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禁止临床科室或个人自行采购。首次购进药品需查验供货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不少于 5 年。

  第十条 制定《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临床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索取合法票据及详细清单,票据保存不少于 3 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 1 年。

  第十一条 药品储存场所应独立设置,与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配备温湿度监测、控温防潮、防火防虫等设施,冷藏设备需配备双回路供电或备用电源。

  第十二条 药品存放实行分类分区、色标管理,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库储存,过期、变质药品放置不合格库(区);遵循 “近效期先出” 原则,建立效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养护并记录。

  第四章 临床用药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医师、临床药师、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临床药师全职参与药物治疗,开展用药指导、处方审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适宜性进行审核,规范处方调配流程,确保 “四查十对” 落实到位,不得调配不合格处方。

  第十五条 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对药物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干预措施。

  第十六条 规范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管理,严格执行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的规章制度,配备相应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定期开展药事管理工作自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经济分配依据,严禁在药品购销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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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不同级别、类别医疗机构的服务需求,优化药事管理资源配置,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将医疗机构分为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诊所四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分级分类管理遵循 “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权责匹配、保障安全” 的原则,明确各级各类机构的.药事管理重点任务和标准。

  第二章 分级管理要求

  (一)三级医院

  第四条 药学部应设置临床药学、药品调剂、药品管理等二级科室,配备不少于 5 名全职临床药师,覆盖主要临床科室。

  第五条 建立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临床路径,开展精准化用药监测,具备开展药学研究和新药临床应用评价的能力。

  第六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每月召开会议,审议药品遴选、用药预警等重大事项,每年开展不少于 2 次全院合理用药培训。

  (二)二级医院

  第七条 药剂科应配备不少于 2 名全职临床药师,重点覆盖内科、外科、儿科等核心科室。

  第八条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制度,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和用药干预,每季度发布用药分析报告。

  第九条 药品储存场所需配备电子化温湿度监测设备,实现数据自动记录和异常预警,建立药品追溯系统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

  (三)基层医疗机构

  第十条 药房应配备至少 1 名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调配和用药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药品采购以国家基本药物为主,实行 “统一采购、集中配送”,建立简单易行的药品验收、储存、养护制度,配备必要的冷藏、避光设施。

  第十二条 重点加强常见病、多发病的合理用药管理,开展用药咨询服务,每年开展不少于 1 次药事法规和合理用药培训。

  (四)诊所

  第十三条 配备与诊疗范围相适应的药品,品种数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严禁采购、使用麻醉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除经批准外)。

  第十四条 药品储存应设置专用药柜,符合温湿度要求,建立药品购进和使用记录,票据和记录保存不少于 3 年。

  第十五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超出诊疗范围用药,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和用药指导,无药学技术人员的诊所应委托周边医疗机构提供药学服务。

  第三章 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三级医院每半年开展 1 次监督检查,二级医院每年 1 次,基层医疗机构每 2 年 1 次,诊所实行年度备案核查。

  第十七条 建立分级评价机制,对药事管理规范、合理用药水平高的机构给予表彰;对存在突出问题的机构,降低管理等级,增加检查频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保障基层群众用药安全,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突出基层特点,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基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基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保障药品质量合格、使用安全合理、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 人员与制度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至少配备 1 名药师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村卫生室、诊所应配备经过药学知识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药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 4 项核心制度: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药品储存养护制度、处方调配制度、用药咨询制度,制度文本张贴于药房显著位置。

  第六条 药学相关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 8 学时的'线上或线下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规、合理用药知识、不良反应报告等,培训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章 药品采购与验收

  第七条 严格从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不得采购无批准文号、过期、变质的药品。

  第八条 购进药品时,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药品合格证明文件,索取合法票据,清单应载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价格等信息。

  第九条 药品验收实行 “逐批核对”,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与票据是否一致,检查药品包装是否完好,建立验收记录,记录保存不少于 3 年。

  第四章 药品储存与养护

  第十条 设置专用药房或药柜,远离热源、水源、污染源,做到通风、干燥、避光。需冷藏的药品(如胰岛素、疫苗等)应配备专用冰箱,温度控制在 2-8℃,每日记录温湿度。

  第十一条 药品按剂型、用途分类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放置,张贴明显标识;过期、变质药品单独存放并标注 “不合格”,按规定统一销毁并记录。

  第十二条 每月对储存药品进行 1 次检查养护,查看药品有效期、包装完整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养护记录。

  第五章 处方调配与使用

  第十三条 处方调配应遵循 “核对 - 调配 - 复核” 流程,确保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准确无误,向患者说明用药方法、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处方限量规定,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慢性病处方可适当延长,但需注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不得为非本机构就诊患者开具处方,不得开具与诊疗范围无关的药品处方,严禁以药养医、搭售药品。

  第六章 不良反应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救治患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 / 事件报告表》,按规定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妥善保存不良反应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定期分析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优化用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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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公立、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的药事管理活动,包括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特殊药品管理、人员管理等全流程。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实行 “安全第一、全程管控、权责明确、持续改进” 的原则,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环节岗位责任,确保药事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 组织与人员管理

  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药事管理部门(如药剂科、药学部),未设专门部门的.需指定专人负责药事管理工作,履行药品质量管理、临床药学服务、药事监督检查等职责。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建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开展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培训,确保人员具备履职能力。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药事管理第一责任人,定期组织药事管理工作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岗位调整、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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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采购管理

  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应遵循 “质量优先、渠道合法、按需采购” 的原则,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药品及销售人员资质,建立健全供货单位档案。

  采购药品时需索取以下资料并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1)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随货同行单式样、发票式样、印章印模、对公账号复印件;

  (2)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

  (3)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

  (4)进口药品需额外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

  建立药品采购目录动态管理机制,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严禁采购无批准文号、过期、变质或来源不明的药品。

  第二章 验收管理

  建立药品购进验收制度,对采购药品实行逐批验收,做到票、账、物相符,验收记录真实、完整。

  验收记录应注明药品通用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需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价格、购进日期等关键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

  冷链运输药品验收时,需检查运输工具、在途温度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无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温度控制不合格的,不得接收;捐赠药品、急救调拨药品按本规定执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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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储存管理

  医疗机构应设置专用药房、药库等储存场所,场所内墙壁、顶棚、地面需光洁平整,门窗严密,具备防火、防尘、控温、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设备。

  药品储存实行分类、分区、分垛管理,按温度要求存放:常温(10~30℃)、阴凉(≤20℃)、冷藏(2~10℃),相对湿度保持在 35%~75%,特殊药品按规定条件储存。

  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品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待验区及退货区(黄色),标识清晰;药品与非药品、中药饮片与中成药、化学药与生物制品分开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药品存入不合格品区,按规定销毁。

  第二章 养护管理

  制定药品养护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建立养护档案。

  养护人员每日定时监测并记录药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及时调控并记录;重点养护近效期药品、特殊管理药品、易变质药品,对近效期药品单独标识、登记管理。

  定期检查药品包装、外观质量,发现破损、变质、过期等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入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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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处方管理

  医师开具处方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根据患者病情、药理作用、禁忌证等开具适宜药品,做到辨证施治、对症下药,严禁超适应证、超剂量用药。

  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配伍禁忌、用药合理性等,对不合格处方需拒绝调配并与医师沟通更正。

  处方保存期限按规定执行: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一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的药品处方保存两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保存三年。

  第二章 用药监测与干预

  建立临床用药监测制度,定期分析用药数据,排查不合理用药行为,重点监测抗菌药物、激素、特殊药品的使用情况。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临床查房、病例讨论,为临床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对疑难病例进行用药方案优化,防范用药风险。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测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及时上报,医疗机构按规定汇总分析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

  第 5 篇:特殊药品管2理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第二类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章 储存与保管

  特殊药品应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安装防盗、监控设施,配备专用储存设备(如保险柜),确保储存安全。

  建立特殊药品专账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购进、验收、储存、发放、使用、销毁等情况,做到账物相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三章 调配与使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需经药师审核后调配,实行 “双人核对、双人签字” 制度,严格按处方剂量发放,不得超量调配。

  第二类精神的药品凭医师处方调配,处方用量按规定执行;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按国家专项规定调配使用,严禁滥用、流失。

  特殊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废贴等需回收登记,按规定集中销毁,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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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考核目的

  通过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规范药事管理行为,提升药事服务质量,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推动药事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组织管理:药事管理部门设置、人员资质、培训考核等情况,满分 20 分。

  采购验收:供货单位资质审核、验收记录完整性、票账物相符情况等,满分 25 分。

  储存养护:储存条件达标率、温湿度记录完整性、近效期药品管理等,满分 20 分。

  临床用药:处方审核合格率、合理用药率、不良反应上报率等,满分 20 分。

  特殊药品管理:专库专柜设置、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等,满分 15 分。

  第三章 考核实施

  考核实行季度自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年度考核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 分及以上)、合格(70-89 分)、不合格(70 分以下),对不合格科室或个人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考核结果与科室绩效、个人评优挂钩,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激发药事管理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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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适用场景

  本规定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临床急救等情况下的药品应急保障与管理工作,确保应急药品及时供应、安全使用。

  第二章 应急药品储备

  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应急需求,制定应急药品储备目录,储备足量的急救药品、传染病防治药品、消毒药品等,明确储备品种、数量、储存地点。

  应急药品实行专账管理,定期检查储备情况,及时补充过期、短缺药品,确保储备药品质量合格、数量充足。

  第三章 应急调配与使用

  建立应急药品快速调配机制,突发应急事件时,药事管理部门接到调配指令后,立即组织人员调配药品,优先保障临床急救需求。

  应急状态下药品使用需遵循 “先救命、后补手续” 原则,紧急调配的'药品事后及时完善采购、验收、调配记录,确保全程可追溯。

  应急事件结束后,及时盘点应急药品使用情况,补充储备,总结应急管理经验,优化应急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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