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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全文

时间:2024-09-13 12:45:30 规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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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全文)

  导语:《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业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促进城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城市(包括县辖镇)按居民居住地区建立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居委会的任务:

  (一)向居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对居民进行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二)发动和组织广大居民搞好家庭和环境卫生,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的文明社区;

  (三)开展尊老敬贤爱幼活动,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调整居民之间的一般纠纷;

  (五)开展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搞好本居住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预防保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

  (八)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管理本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和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

  (十)及时向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委会的区域范围根据地理条件、居民居住状况等情况进行划分。市区一般为五百至一千户,县城镇为三百至五百户。

  居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由居民依法民主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户数由5至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公共卫生、计生妇女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由居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兼任。

  第六条 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担任职务的,可进行改选或补选。

  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居民服务,得到居民信赖,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较好,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的人担任。

  第七条 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为20至30户,由居民推荐组长1人。

  第八条 居委会在居民委员会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指导下,组织本居住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与居民利益有关的一些工作。

  第九条 居委会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都应积极支持配合居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 居委会应建立和健全工作、学习、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财务公开等制度,定期召开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议,各工作委员会议及居民小组联席会议,每年至少二至三次;向居民报告工作,每年至少一至二次。

  第十一条 居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团结互助、做好工作。

  第十二条 居委会的权利:

  (一)居委会可以自行开展有关居民生产、生活的服务事业。居委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二)居委会兴办经济实体,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所得利润除依法交纳国家税收外,所剩款项可以自由支配,部分用来支付干部的补贴,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公益积累,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或包办,侵犯其经济利益。居委会收支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居民监督,真正体现居民自治的原则。

  (三)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无权罢免。

  (四)居委会必须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委会有权监督全体居民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第十三条 居委会干部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居委会工作,积极认真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居委会干部要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经常深入居民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居住地区的基本情况及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居委会要妥善处理中心工作和经常性工作的关系,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切实有效地搞好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居委会干部要善于把自身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密切结合起来,通过实际工作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津贴、补贴费和办公费,由地方财政按有关规定拨给,不得拖欠、苛扣。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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