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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暂行规定

时间:2024-09-01 10:06:11 规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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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暂行规定

  导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7号)关于聘请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7号),本市建立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招投标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代表作为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以下简称特约监督员)。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了解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业务知识;

  (二)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招投标协会及有关方面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特约监督员工作。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的选聘、期限及解聘:

  (一)特约监督员人选由各有关方面推荐,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并征得本人和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二)特约监督员在聘期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有特殊情况不适合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特约监督员所在单位,从解聘之日起收回聘书;

  (三)特约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特约监督员所在单位,从解聘之日起收回聘书;

  (四)特约监督员聘期每届二年。期满后,无违法违纪行为,并能够继续适应特约监督员工作的,可以续聘。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可以采取集中监督、定向监督和经常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从事下列工作:

  (一)在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安排下,参加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在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安排下,对本市招投标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了解收集有关招投标的信息,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本市有关招投标的重要决策和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受邀列席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会议。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一)积极参加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调查研究活动,准时出席有关会议,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二)坚持实事求是,尽职尽责,及时、公正、准确地反映有关问题和意见;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回避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插手或干预具体招投标活动;

  (四)不以特约监督员的身份谋求个人私利或为本单位谋求非法利益。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特约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登记后分别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于特约监督员反映具体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分送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由有关部门将办理结果反馈特约监督员;

  (二)对于特约监督员反映有关部门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送有关部门研究,由有关部门将吸收意见和改进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督员;

  (三)对于特约监督员提出的有关全市招投标行政监督的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将采纳情况反馈特约监督员。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要采用多种方式加强与特约监督员的信息交流,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通报工作及有关事宜;对于特约监督员所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要做好登记、办理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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