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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3-03-09 08:53:11 规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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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的若干规定

  导语: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有助于推动广西经济的发展,提高创新能力。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的若干规定,欢迎阅读。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中央关于“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回国或仍在海外学习、工作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赴国外学习或从事科研工作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到我区行政机关、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担任或受聘任技术或管理职务、技术顾问及名誉职务。

  (二)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到我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参与或承担广西人才小高地的项目建设。

  (三)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与我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各种形式进行合作研究,在区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四)接受区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委托区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接受国外科研项目进行研究开发。

  (五)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参股创办企业;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以多种形式投资。

  (六)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帮助培养各类人才。

  (七)建立中介机构,为广西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广西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从事为广西境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八)到广西在境外开办的企业、机构工作。

  (九)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学术技术协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发挥集体优势,开展促进广西发展的各种活动。

  (十)其他各种有利于广西发展的方式。

  第四条 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符合条件,拟在广西落户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不办理人户的,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享有与当地人才同等待遇。《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申领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27号)办理。

  第五条 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资助的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匹配。

  第六条 留学人员在广西境内新办的企业,享有与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创办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 留学人员来广西创办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投资者以其在注册资本中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分期出资的,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全部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依照工商、税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条 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他方出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支付留学人员引进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的中介服务费,按规定凭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研究开发所需的少量进口试剂、原料、配件、科研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等,由人事行政部门的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协助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

  第十二条 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曾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留学人员,在广西工作期间的薪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可执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

  第十三条 财政拨款的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在国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层管理职务的留学人员,有空编的单位可自主引进,满编的允许先进后出,在工资总额管理方面给予特殊倾斜。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技术职务、国际互认的执业资格,与国内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具有同等效力。留学人员回国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先聘后评的方法办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留学人员创业奖”,奖励来广西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同时对引进留学人员来广西创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表彰。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工作后的工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的,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依法参与各类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补贴等待遇。在国外定居的,享受每年一次30天的带薪出国休假。在国有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报销往返路费一次;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根据需要,可以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1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和相对应的多次往返“z”签证;短期来广西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在东盟国家的留学人员如确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

  第十九条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未成年子女,按照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教育行政部门应就近安排就读,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参加高中及区属大中专院校的入学考试,依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规定办理。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同等条件下区内高等院校应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急需、特殊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广西工作的绿色通道,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明确职责,规范服务,树立“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观念,鼓励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以各种方式为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鼓励留学人员为广西工作的各项措施。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负责做好为留学人员服务的日常工作,通过“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留学人员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财政、科技、经贸、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大对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服务、创业的支持力度。

  用人单位要积极为留学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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