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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
导语:公园一般是指政府修建并经营的作为自然观赏区和供公众的休息游玩的公共区域。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鹰潭市东湖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的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园的范围暂定为:东至湖东路西侧人行道西侧路沿石、南至东湖大桥北侧护栏、西至湖西路东侧人行道、北至沿江路南侧人行道树下。为便于引导市民游览,公园内的休闲广场分别定名为:太极广场、月亮广场、看台广场、张拉膜广场、亲水广场。
第三条凡进入公园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在公园建设全面竣工移交前,市政府暂委托市城投公司作为公园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园内古树、名树、草地、水体、环境卫生、保安及其他设施实施全面管理。
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维持公园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安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土地,不得改变公园城市规划用地,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占用或改变土地、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经过市政府同意。
第七条在公园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应当报公园管理机构同意,重大活动应由公园管理机构报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坏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
第八条公园内设立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要求,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九条公园内喷泉操作、保洁、保安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第十条公园内除老、幼、病、残者使用的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位置。
第十一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者乱丢瓜皮果壳、烟蒂、纸屑、塑料袋、快餐盒等废物;
(二)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或者损毁草坪植被;
(三)攀爬、移动、涂污或者损坏护栏、雕塑、坐凳、灯具、音响设备、绿花喷灌用具、垃圾箱、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
(四)晾晒衣物、堆放杂物,躺占凳椅、露宿、乞讨,妨碍他人休憩;
(五)攀爬张拉膜构件、划破张拉膜膜材料,移动、刻划、涂污、侵占、损坏公共设施;
(六)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擅自营火、烧烤;
(七)摆摊设点、杂耍卖艺、非法兜售物品及其他经营性活动;
(八)算命、酗酒、赌博、寻衅滋事或从事淫秽、色情、暴力活动;
(九)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
(十)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公园城市规划用地、占用公园土地的;
(三)擅自在公园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的;
(四)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损毁草坪植被或者损坏护栏、雕塑、张拉膜构件、坐凳、灯具、音响设备、绿花喷灌用具、垃圾箱、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
(五)在公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擅自营火、烧烤的;
(六)在公园搞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十三条单位、个人利用喷泉、水幕电影、缴光和休闲广场开展活动的,应向公园管理机构交纳2000元以下的有偿服务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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