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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时间:2022-10-14 05:12:02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经济合同3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经济合同3篇,欢迎大家分享。

经济合同3篇

经济合同 篇1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1.经济补偿金制度概述及发展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是指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之后劳动者没有犯下任何错误的前提下,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进行解约,公司需要在劳动者失业到劳动者再次找到工作期间赋予劳动者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制度在《劳动合同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日期是在20xx年的1月1日,《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优势就在于对倾向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对实现我国达到共同富裕这一伟大目标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

  2.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必要性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偏向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公平,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劳动者解约的合理补偿,是对公司的一种限制,体现了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性的特征,且仅仅具有单方向性,另一方面是合法性,《劳动合同法》是通过法律规范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以及赋予公司的一种义务,任何公司都不可以违背《劳动合同法》,否则会收到法律的惩罚。

  二、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1.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优势

  第一,我国处于法制社会,公平化与合法化是我国致力于追求的,《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实施的一大优势在于适应我国法律规范,有助于对劳动和资本进行法律规范化。第二,劳动与资本是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形式,自古以来,我国劳动者不断被资本家压迫与剥削,而资本家通过剥削劳动者从而达到积累资本、扩大再生产的目的,从而加大了我国的贫富差距。而《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减少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压迫,对改善劳动者的地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第三,《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大大有助于减少劳动者的失业风险,如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竞争力不断增强,但并没有助于我国的就业情况,相反我国的就业形式十分严峻、失业率不断提高,《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减少劳动者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可以减少公司解除与劳动者合作的风险。总之,《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我国的优势在于研究劳动合同终止时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公平合法性。

  2.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劣势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第一大劣势在于没有对经济补偿金有一个明确的金额限制标准。《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没有最高补偿金额的界定,也没有最低补偿金额的界定。这就说明了确切的补偿金额是在劳动者与公司双方互相协商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公司自然就处在了优势地位,而劳动者自然就处在了劣势地位,公司就会加大对劳动者的压迫和剥削,公司会尽可能的减少给劳动者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本来是为了偏向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但是没有明确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对有劳动者来说却有失公平。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第二大劣势在于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进行更加全面的计算。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大都仅仅把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和具体工作了多长时间考虑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因素内,而没有把劳动者的年龄等其他因素考虑在内,这对劳动者合同关系的保护往往是不全面的,劳动者不同的年龄应该有不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不同年龄的人在劳动体力、精力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就像人寿保险对于年龄大的人所收取的保险费会更多,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补偿金制度的劣势就在于缺少的就是对大龄劳动者的特殊赔偿。国外补偿金对50周以后得工作者有优待,这是我国值得借鉴的地方。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第三大劣势在于一旦公司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或者逾期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缺少对劳动者的救济对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当用人单位不按期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时,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说明了《劳动合同法》的一大漏洞,一旦公司与劳动者产生矛盾之时,在解除劳动合约时由于经济补偿金金额不合理而产生一定程度的经济纠纷之时,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由行政部门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支付,超过约定的期限公司还不进行支付时,才由法院介入进行裁决,这种规定让劳动者无法选择程序执行顺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机遇

  机遇与挑战相互依存,自从《劳动合同法》的设立,劳动者面临很大的发展机遇,其中的保障金制度使得劳动者不仅在其合法权益上、而且在其薪資待遇上都得到更好的优惠,劳动合同法是为劳动者设立的法律,与此同时,企业解除员工受到限制,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失,《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来说是机遇,另一方面对企业来说也是挑战,企业面对挑战之时,只要认真对待、用心遵守,就可以化挑战为机遇,企业可以通过改革不断完善自身,对劳动者加强保障,这样不仅可以聚敛人才,而且可以实现企业内部的利润最大化,适者生存、不适者被淘汰,企业可以抓住机遇,从竞争中脱颖而出。

  4.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挑战

  (1)企业活力不足、竞争力不强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对企业同员工的解约进行补偿金的限制。但因为解约公司需要向劳动者赋予一定的经济赔偿金,企业解约劳动者受限,企业间老员工积聚,很难吸引人才,为公司注入新的活力,尤其是签订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是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发展障碍,尤其是一旦存在一些老的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很长时间却没有及时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法,也会阻碍企业的发展。

  (2)企业形象的创立面临危机

  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建立,工作者会更加注重自身劳动的合法权益,一旦公司决定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赔偿压力,而且经济纠纷(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纠纷)一定会层出不穷,于是公司将花费更多的精力、财力在解决相关经济补偿金的纠纷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形象。

  (3)企业间的成本增大

  对待员工的福利性问题将成为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企业在解除劳动者方面要设计更加严格的条件,在劳动者合同时长的设计上完付出更多的精力并且必须增加劳动保障和福利性投入。

  三、完善我國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措施对策

  1.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

  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完善,对经济补偿金有一个明确的限定标准,不仅对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金额进行限定,也要对经济补偿金的最低金额进行限定,从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获得确切的赔偿金,于是,实现劳动者权益最大化。

  2.考虑到劳动者的年龄因素

  效仿国外,考虑劳动者的年龄因素。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进行更加全面的计算,我国不仅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和具体工作了多长时间,也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年龄因素,考虑到不同年龄的人在劳动体力、精力方面存在着差异性,确定一定的年龄,对于这个年龄以上的劳动赔偿金要高于普通的劳动赔偿金,这是对高年龄工作者的优待。

  3.一但违反赔偿金制度,逾期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劳动公司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或者逾期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缺少对劳动者的救济对策。我国需要弥补《劳动合同法》这一不足和漏洞,对一旦发生公司违反赔偿金的情况,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劳动者的补偿。

  四、总结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自从《劳动合同法》设计以来,劳动合同法对我国资本与劳动者的协调具有重要作用,但在一些方面来说还不够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在现阶段对于劳动者来说存在优势与劣势,也面临机遇和挑战,本人通过研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对完善后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措施对策。

  参考文献:

  [1]肖璐.浅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J].知识经济,20xx(10):13-14.

  [2]张楠.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xx.

  [3]董保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定性及其制度构建[J].河北法学,20xx,26(5):43-48.

经济合同 篇2

  甲方 ( 用人单位 ) 乙方 ( 员工 )

  名称 : 姓名 :

  经济类型 : 性别 : 年龄 :

  工龄 : 籍贯 :

  地址 : 户口所在地:

  电话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 现住址 :

  电话: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 达成如下协议 :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 工种 )

  甲方根据生产 ( 工作 ) 需要 , 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 工种 ) ,深圳劳动合同。

  二、合同期限 ( 试用期限 )

  ( 一 )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 年 ,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 ,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

  3 、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 从 年 月 日起至 ( 工作 ) 完成止。

  ( 二 ) 试用期限

  1 、无试用期 。

  2 、试用期为 个月。 (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 、标准工时制 , 即乙方每日工作 8 小时 , 每周工作 40 小时。

  2 、不定时工作制。

  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 , 可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 , 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工资待遇

  ( 一 ) 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 / 月 ;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 元 /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 二 ) 甲方每月 日 , 或每月 日、 日为发薪日。

  ( 三 ) 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 , 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 四 )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合同范本《深圳劳动合同》。

  ( 五 ) 乙方在工作时间内 , 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 , 工资照发。

  ( 六 ) 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 七 )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 , 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一 )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二 )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 有权拒绝执行 ;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 一 ) 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 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 二 ) 乙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 , 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 二 ) 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

  ( 一 )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二 )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保证安全生产。

  ( 二 )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 四 ) 爱护甲方的财产 , 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 五 )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 一 )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1 、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3 、乙方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是应当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 经劳动局确认确需裁减人员的 ;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

  3 、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4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经济合同 篇3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案情】

  陆某系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部经理,其于20xx年2月开始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市内交通补贴 500元、国家各类补贴计200 元、职务津贴300元、服务费800元。陆某每月应得工资计6800元,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税收,实际每月所得5000余元。此外,作为公司员工陆某还可以享受下面的津贴和福利:公司每年在12月和6月各发放的津贴1000元;技术部经理可享受季度奖金。陆某可享受的手机通讯费补贴每月 800元。公司还每月向他支付住房补贴1000元,由其自行在外借房住宿。20xx年8月,陆某向公司提出应引进最新的技术设备以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料总经理认为陆某在公司面临困难时不但不努力工作,不带领技术部门攻克技术难题,却给自己找借口,当即要求人事部与陆某解除劳动合同。 20xx年9月11日,人事部向陆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称愿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事部坚持只有写进劳动合同的工资和津贴才作为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而陆某认为提成奖金、所有的津贴、住房补贴都是自己的收入来源,而且经济补偿金是应发工资的合计,而不应扣除税收和自己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双方各持己见终未达成一致意见。20xx年1月15日,陆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计算了陆某在解除合同前12个月中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每月固定收入(工资及各类补贴、津贴)5411.8元、提成奖金合计67,399.7元(已扣税)、防寒和高温津贴20xx元,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应当为11,195.11元。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实际向陆某支付了 11,200元。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需注意: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规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发给陆某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月平均工资包括些什么内容?哪些是工资的范畴,哪些不是?我们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性收人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应包括住房补贴和手机通讯费。因为住房补贴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福利而不是其应得的工资性收人,而手机通讯费未以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而是按规定予以报销的,这说明单位没有将它列人工资支付总额。同时,经济补偿金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应发工资为准,即实际工资性收人是扣除社会保险金、公积金、税收之后的所得。陆某要求以应发工资计算,并且住房补贴、手机通讯费报销款均应计算在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提示】

  (1)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的范围问题,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区分清楚,辨别清哪些是属于工资性收人范围的项目,哪些是应当剔除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得出的项目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工资的计算基础是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获得的.报酬,而不是指劳动者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获得的劳动报酬。故实际上计算所得出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有可能是低于其正常月工资的。

  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发现其公司部门设置凌乱,人员冗杂,欲。次日新整合。A部门被撤销并入B部门,程某对其职位变动很不满意,公司与其沟通多次,无果。次日,公司向程某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公司部门调整,与程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问: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此举按照法律规定应向程某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所指“客观情况”具有法定要求: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而本案中的情况不足以导致劳动同无法履行,因为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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