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工作合同三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作合同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作合同 篇1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每月工作时间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工作合同 篇2
我在一家餐饮公司上班,在这里干了两年多了。单位一直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前不久,单位把我辞退了,说我一个月内迟到三次,构成严重违纪。我想索要离职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可老板说,我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单位有权不签订劳动合同,且可以随时让我走人。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实行不定时工作时制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只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同时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公司应当与您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3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4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的职工。
工作合同 篇3
(4)加强对流通领域农资商品的监测
我局依据季节特点,及时安排检测抽查,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发布商品警示,引导农民群众正确选择。通过日常巡查,12315申诉举报等信息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村商品质量信息,提高监测商品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根据省局《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开展了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全年共抽查农资商品54个批次。同时,积极督促指导农资经营单位建章立制。在全面推行“两帐两票(进、销货台帐,购销发票),一书一卡(承诺书、信誉卡)”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农资商品准入制”、“问题农资商品退市制”、“农资经营预警制”、“购假农资预赔制”、“种子留样备查制”、“重要农资商品备案报检制”等农资质量监管制度,逐渐形成规范的遂宁农资监管模式。同时,对农资商品进销货台帐进行了严格检查,全年共查处未按规定建立台帐72件。
(5)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农民利益,保护农业生产秩序
我局围绕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农机及零配件等农资商品和市场,大力开展各项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质量低劣、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生产加工企业,经营网点,农资批发集散地的监管和检查。重点做好“四查四打”即:查农资商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查农资进货渠道,打击制假售假窝点;查农资广告,打击虚假宣传;查农资商品标识和商品使用情况,打击虚假标识和商标侵权。同时,充分利用12315指挥中心和农村消费维权网络,认真受理农民消费投诉,积极解决涉农纠纷,维护农民生产消费权益。
我局共出动工商执法人员2345人次,检查农资经营户2437户次,整顿农资市场102个次,查处违章违法案件107件,查处不合格化肥72吨。
2.认真开展粮食、棉花、蚕茧市场整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要求,我局强化了陈化粮为重点的粮食市场监管,对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进行全面跟踪监管,监管率达到100%。加大对粮食收购、加工企业400户的监督管理,检查棉花收购企业8户。
3.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搞活农产品生产流通
按照“在培育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创优”的工作思路,积极培育、发展和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加强对经纪人的管理,促进经纪人有序发展。一是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通过多方努力,培育了一大批具备经纪业务知识,具有市场营销能力的农村经纪带头人,积极引导农村经纪人注册登记,取得合法市场主体资格,全市新发展农村经纪人组织156个,农村经纪人18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74户;如大英县农村经济人队伍已基本形成了“公司+农户”型的大英县养鹅协会、科技带动型的棉花协会、大户带动型的九叶青花椒协会、产业开发型的金元乡永镇桥村玉米制种协会等多种特色的农村经纪人组织形式。二是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加大对农村经纪人的宣传力度;三是规范农村经纪人的从业行为,在农村经纪人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引导农村经纪人健康发展,积极扶持守法诚信经营的农村经纪人做大做强,成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致富的带头人;四是加强对农村经纪人及其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的“地下”农村经纪人,严厉查处农村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误导农民签订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工作合同】相关文章:
实用的工作合同06-12
工作聘用合同11-19
工作合同通用09-17
实习工作合同10-20
设计工作合同08-03
【精选】工作合同三篇10-31
精选工作合同7篇10-31
【精选】工作合同五篇10-31
精选工作合同4篇11-01
【精选】工作合同四篇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