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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

时间:2022-10-24 23:18:22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精选预约合同四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预约合同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选预约合同四篇

预约合同 篇1

  什么是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在日常的买卖与借贷中,我们都要签订合同,这是双方互相约定达成的一种契约,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签订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之前有时会签订预约合同,那么什么是预约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呢?

  一、预约合同概念

  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契约。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契约之中,后被有些国家扩及于所有契约。不同国家对预约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违反预约合同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国立法上应补充预约合同的规定,完善合同法。

  二、成立与效力

  如前所述,预约合同的本质为契约,因此,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契约的规定。但应注意的是,预约合同的内容是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行为,因而在性质上它只能是诺成契约,

  合同换言之,预约合同仅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排除了要物契约的可能性。

  在理论上,预约合同与本合同(或称本约)的区别是十分明确的`,因履行预约合同而成立的合同即为本合同。但在实务中,有时很难辨别一项合意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合同。因此,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界定,不能仅依所使用的文字或合同名称来论断,而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的实质内容来判断。

  关于预约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与一般合同一样,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但下列两种情况须斟酌:

  一是要式合同的预约合同。本合同为要式合同的,预约合同是否也应当采取本合同的形式订立,对此,通说认为应视本合同所以为要式的理由来确定。如要式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慎重考虑为理由,如立有字据之赠与,则其预约也应解释为须与本约采取同样之方式;如要式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时,预约不必与本约采取同样方式。立法上如中国《澳门民法典》第404条之一规定,预约合同适用本合同的法律规定,但当中涉及本合同方式的规定或因本身存在的理由而不应延伸适用于预约合同的规定除外。

  二是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仅限于本合同,则预约合同不受本合同形式的影响;如当事人约定本合同的形式扩及于预约合同,则从当事人的约定。

  预约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债的效力?根据各国立法例,无论是作为一般条款的预约合同,还是作为个别契约的预约合同,事实上都赋予了债权契约的效力。例如,1977年3月,在马来西亚商人诉三井公司(Mitsui&Co.)一案中,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依照民法典对买卖预约的规定,认定了当事人间股份转让预约合同的效力,承认了预约义务的合法性,因此,判令被告因未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而向原告赔偿。

  因此预约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但大家应该注意:一是要式合同的预约合同,二是当事人的约定,这两种情况须斟酌。

预约合同 篇2

  1.预约是合同的一种,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履约。违反预约当然也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预约非本约,其存在的目的是准备签订本约,故其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同于本约。在一般情况下,预约的内容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本约。预约所要求的内容必须通过签订本约才能成为履行标的。

  因此,对于商品房认购书的违反,首先构成违约,当事人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又因其并非本约,故守约方并不能要求其按照预约所约定的内容进行履行,也不能强制对方履约,否则就违反了契约自由原则。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只有一种即赔偿。

  我国《商品房买卖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按照此条,如果双方在预约中约定了定金,则可按定金罚则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未约定定金的,则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预约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______________》及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国内和_________市各开发区的通行惯例,经双方协商一致,就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向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出租________楼事宜,签定《________楼租赁预约协议》。

  第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预约协议。

  第二章 双方法律地位

  第三条 甲方系经政府批准成立,负责_________园区的开发和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第四条 乙方系经国家批准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_____楼及租期

  第五条 甲方将向乙方出租_________园_________号楼,建筑面积共计约为____________平方米,作为乙方_________的经营场所。(实际面积以有关部门出具的面积勘测表为准)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租赁本预约协议第五条所定________楼,租期_________年,自双方签订________楼的'租赁合同之日起算。

  第四章 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

  第七条 本预约协议第五条所定________楼的租金为:自通知交房日始______年内,_____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日租金为_________元(不含物业管理费)。

  第八条 本预约协议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_________元人民币到甲方帐户作为履约定金。待双方签订________楼的租赁合同后,此定金可转为租房押金。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通知签订________楼的租赁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能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合同的租赁期限不满三年,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的履约定金。反之,甲方违反本协议,并将预约房屋另租给他人,则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本条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乙方的通讯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为:_________。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本预约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预约协议的组成部分,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后与本预约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预约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

  第十二条 本预约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预约合同 篇4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王某向公司支付20xx元意向金后即取得该公司所开发的小区商铺的优先认购权,公司负责在正式对外认购时通知王某前来认购。该意向书同时确定该商铺的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可能有1500元左右的浮动。此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意向金,但公司对外发售商铺时未通知王某前来认购。王某得知公司已经对外发售商铺立即交涉,公司以楼价上涨为由拒绝与王某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无法履行,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方认为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只明确了原告有优先认购商铺的权利,而对商铺的总面积、位置、户型、朝向等具体事项未加明确,故该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被告收取的20xx元意向金相当于定金。即使预约合同有效,因一方原因未能最终正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按定金规定处理。

  该案一审法院对于该协议属于预约合同的'性质予以认定,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履约的支出及其信赖利益的损失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并返还意向金20xx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协议系具有法律约束力预约合同,同时法院认为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认为被告应该赔偿预期利益损失,一审判决确定的10000元赔偿金额,难以补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在综合考虑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趋势以及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50000元。

  预约是指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预约合同,一般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合意。预约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本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一审赔偿10000元的法理基础在于弥补守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即一审法院认定该意向书具有预约合同性质,但是并未签订正式的商铺转让合同,守约方即原告损失的是订立合同的机会。而二审法院虽然也认为该协议属于预约合同,但是认为应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预期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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