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审计合同五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造价审计合同5篇,欢迎大家分享。
造价审计合同 篇1
委托人名称(甲方): 贵州师范大学
受委托人名称(乙方): xx会计师事务所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审计项目情况
(一),工程项目名称:贵州师范大学xx工程
(二),送审工程造价: xx元
二,委托审计的范围和要求.
(一),审计范围
1,检查标底及投标预算的编制质量;
2,检查施工,采购合同订立是否规范;
3,检查甲方确定的材料,设备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4,检查施工,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5,检查项目批复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实施的情况;
6,检查设计修改,设计变更是否合规,合理,是否符合有关程序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7,检查工程款支付情况;
8,检查过程资料形成的合规性.
(二),审计要求
1,乙方审计人员应积极进行现场检查复核,特别是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等,并提供造价及合理性评价;
2,对超出招,投标书外的工程量,工程项目,报价等作出书面意见;
3,对已形成资料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作出评价;
4,提供《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一式六份.
三,审计时间
提供《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时间:自"委托协议书"生效之日起20天内完成.
四,双方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相关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供原件.
(二),乙方的责任:对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费用标准及付费方式
(一),费用标准
根据贵州省物价局文件(黔价费[XX]327号文)及省教育厅(黔教审发 [XX]345号文)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按以下标准计算审计费用:
1, 基本审计费按送审工程造价的xx0/00计取;
2, 审减部分审计费按审减金额的x%计取.
(二),付费方式
提供《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一周内,一次性结算.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伍份,乙方贰份,报送教育厅审计处备案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即生效.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贵州师范大学 乙 方: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 址;贵阳市宝山北路180号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协议签订日期 200x年 月 日
造价审计合同 篇2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审计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审计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审计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审计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自 年 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 咨询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审计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审计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和工程造价审计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审计人以外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审计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审计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审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审计业务。
第五条审计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审计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审计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审计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审计人提供与本项目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审计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审计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审计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审计人联系。
审计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内,授予审计人以下权利:
1、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审计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审计专业人员不按审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审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审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计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审计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审计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审计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
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审计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审计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审计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审计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审计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审计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审计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审计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审计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审计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审计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需要,审计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审计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审计人及审计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审计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审计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审计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审计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造价审计合同 篇3
签订时间: 年 月
签订地:
甲方:
负责人: 职务:总经理
地址: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框架合同。如有具体需求,甲方或甲方下属分公司将根据本框架合同与乙方签订具体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甲方与乙方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通过附件1《具体工程造价咨询事项确认单》确认具体工程造价咨询内容和相关咨询酬金。
一、咨询内容及服务规范标准
1.1项目结算审核内容:对 年 月至 年 月 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计,主要是对施工造价及工程招标、施工合同、设计变更、随工验收及签证、竣工资料等与结算有关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审核。
1.1.1结算书的工程量计算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1.1.2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1.1.3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符合规定的手续,有无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监理签证等不符的情况。
1.2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内容:对 年 月至 年 月 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是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概算执行、资产交付使用以及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控等情况进行审核。
1.2.1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规,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有无未完工程、未建设工程和报废工程,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
1.2.2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1.2.3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以及是否真实;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1.2.4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1.2.5建设项目全过程管控的合规性、有效性执行情况。
1.2.6有必要审查的其他情况。
1.3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见附件2。
1.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标准见附件3。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专业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2.2应负责与甲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间的协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 ,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咨询业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2.4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尽快转达,并负责资料转送。
2.5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在咨询过程中,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3.2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咨询业务的第三方进行核对或查问的要求。
3.3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3.4向甲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资格)、咨询工作计划,完成咨询业务。
3.5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甲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3.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审计,不得擅自将本业务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
3.7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3.8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报送的结(决)算资料严格把关,并提供完整的结(决)算审计结果资料。
3.9乙方保证甲方对乙方审计过的单项工程进行复核时审减率不超过5%。
四、出具审核报告的时间要求
4.1甲方提供审核所需的全部资料后,乙方将于 日内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并就审核结论提请施工单位、甲方签章确认(项目竣工决算审核结果应与甲方交换意见),并于5日后出具审核报告初稿,征求甲方意见后,提交正式审核表、审核报告一式四份。
4.2如果在审核过程和交换意见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核工作如期完成的,或者甲方另有要求的,各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五、价款和支付方式
5.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商定咨询收费标准或咨询酬金:
5.2乙方提交已定案的咨询结果并出具的正规发票时,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剩余部分在 天内一次付清。
5.3乙方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之前15日,以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书面文件通知甲方。若乙方提供错误信息导致错付或迟付,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5.4审核费用在乙方提交正式审核报告并经甲方认可后支付。
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6.1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终止合同,则应当提前15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2本合同条款的一切变更、补充均应为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6.3甲方有权对乙方审计过的项目结果进行不定期复核。如1年内复核造价的审减率超过5%的次数多于3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6.4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满意度调查,如1年中不满意次数超过3次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七、违约责任
7.1如由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资料,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以下违约金:每延迟1周,违约金为 ,不足1周的按1周计算,延迟提供达到4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继续追索违约金的权利。
7.2如因甲方原因致使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下违约金:每延迟1周,按延迟支付部分合同款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不足1周的按1周计算,
上述违约金以合同金额的10%为限。
7.3若甲方对乙方审计过的单项工程进行复核时审减率超过5%,则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上述超出5%部分的金额,乙方还应该退回所收审计费用。
7.4如因乙方工作不当或出具了不恰当审计报告,给甲方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乙方除退回所收审计费用外,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7.5如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规范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和付款,甲方也可责令乙方重新审计,但因此造成逾期提交工作成果的按7.1的规定处理。
7.6违约方在按照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附则
9.1若乙方与甲方或甲方下属分公司签订具体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则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同样对具体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适用。
9.2双方可根据不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事项,多次签订附件1《具体工程造价咨询事项确认单》,该确认单经双方盖章生效,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9.3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 年。
9.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司(盖章)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造价审计合同 篇4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xxxxxx工程。
2、服务类别: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
3、项目工期:本工程所有分部工程之日起至该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毕止。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该工程施工开始实施,至至工程竣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人肆份,咨询人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咨询人:深圳市建恒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银 行:xx银行重庆两江支行
开 户 名:x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
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帐 号: 帐 号:11266000000001675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造价审计合同 篇5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
审核人员:(以下简称审核人)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整合审计资源,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审核业务内容及范围:
第二条 审核人、委托人的义务
(一)审核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审核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审核业务。
2、合同签订后,审核人应组织人员收集有关资料,定期赴现场核实、测量,以保证审核结论的真实、准确。
3、审核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审核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4、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第三人协调,为审核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并配合审核人员工作。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审核人提供与本项目审核业务有关情况及资料。
第三条 审核人、委托人的权利
(一)审核人的权利
1、审核人在审核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审核人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审核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审核人在审核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测量的权利。
(二)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审核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以事实认定审核专业人员不按审核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造价审核成果文件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审核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审核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审核人、委托人责任
(一)审核人的责任
1、审核人的责任期即本工程造价审核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审核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审核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工程造价审核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审核人的单方过失或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审核酬金总额。
3、审核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审核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
(二)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审核人的'损失。
2、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审核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审核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委托人应按实际所延长的时间相应延长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的时间,并补偿审核人额外的酬金。
3、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审核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纸等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六条 审核业务的酬金及其支付办法
(一)本工程造价审核工作酬金,委托人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给审核人的酬金。
1、服务酬金计算:按月工资计算服务酬金。本工程审核人员为两人,月合计工资为元。2、服务酬金支付:委托人按月向审核人支付服务酬金。
(二)根据本工程特点极复杂性,经过测算本工程审核时间为两个月。隐蔽工程验收后支付第一个月的审核服务酬金,其余待审核报告交委托人后一次结清。
(三)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造价审核酬金,自合同规定支付之日起,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约定
(一)因建设工程造价审核业务的需要,审核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二)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审核专业人员不应接受本工程造价审核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审核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审核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四)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八条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止。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审核人各执两份。
委托人: 审核人: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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