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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讲义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转包合同【1】
①概念
转包合同,指承包人以营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②法律效果
(a)转包合同一律无效;
(b)承包人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8条);
(c)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司法考试冲刺民法:债权让与【2】
债权作为财产权流转。
1.债权让与有三个限制。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2.债权让与通知不得撤销。撤销的危害在于:等于撤销“债权让与合同中债权人对受让人的履行义务”。
3.“从随主”:从权利随同主债权移转。债权人让与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自身的除外。
随同债权移转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保证债权、定金债权、优先权、形成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从权利随之转移是一般原则,但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从权利并不随之转移。
4.对债务人的保护。
“抗辩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
司法考试冲刺民法:承诺的构成要件【3】
《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的构成要件有五:
①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⑤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例一】甲、乙吃饭时,甲对乙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你看怎样?”乙顾左右而言它,一直到分手时均未答应。三天后,乙给甲发传真表示同意,甲未置可否。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合同法》第23条规定:“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乙没有即时承诺,甲的要约已经失效,乙三天后的传真为新要约。
【例二】4月1日,甲给乙写信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乙当日回信说:“如果我老婆没意见,就这么办。”4月3日,乙给甲发短信说:“那个事,我老婆没意见”。
此例中:乙4月1日的回信不构成承诺,因无受拘束的意思,乙4月3日的回信构成承诺,甲、乙的互易合同于4月3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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