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经济合同4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经济合同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经济合同 篇1
【单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是( )。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一方当事人履约存在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C.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
D.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法定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选项A);(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选项D);(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选项C);(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可能属于买卖合同中的试用买卖的是( )。
A.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期的试用,买受人可以购买标的物
B.约定第三人经试用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C.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D.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
选项A: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法院不予支持。
经济合同 篇2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1.经济补偿金制度概述及发展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是指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之后劳动者没有犯下任何错误的前提下,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进行解约,公司需要在劳动者失业到劳动者再次找到工作期间赋予劳动者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制度在《劳动合同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日期是在20xx年的1月1日,《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优势就在于对倾向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对实现我国达到共同富裕这一伟大目标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
2.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必要性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偏向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公平,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劳动者解约的合理补偿,是对公司的一种限制,体现了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性的特征,且仅仅具有单方向性,另一方面是合法性,《劳动合同法》是通过法律规范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以及赋予公司的一种义务,任何公司都不可以违背《劳动合同法》,否则会收到法律的惩罚。
二、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1.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优势
第一,我国处于法制社会,公平化与合法化是我国致力于追求的,《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实施的一大优势在于适应我国法律规范,有助于对劳动和资本进行法律规范化。第二,劳动与资本是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形式,自古以来,我国劳动者不断被资本家压迫与剥削,而资本家通过剥削劳动者从而达到积累资本、扩大再生产的目的,从而加大了我国的贫富差距。而《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减少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压迫,对改善劳动者的地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第三,《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大大有助于减少劳动者的失业风险,如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竞争力不断增强,但并没有助于我国的就业情况,相反我国的就业形式十分严峻、失业率不断提高,《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减少劳动者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可以减少公司解除与劳动者合作的风险。总之,《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我国的优势在于研究劳动合同终止时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公平合法性。
2.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劣势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第一大劣势在于没有对经济补偿金有一个明确的金额限制标准。《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没有最高补偿金额的界定,也没有最低补偿金额的界定。这就说明了确切的补偿金额是在劳动者与公司双方互相协商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公司自然就处在了优势地位,而劳动者自然就处在了劣势地位,公司就会加大对劳动者的压迫和剥削,公司会尽可能的减少给劳动者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本来是为了偏向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但是没有明确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对有劳动者来说却有失公平。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第二大劣势在于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进行更加全面的计算。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大都仅仅把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和具体工作了多长时间考虑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因素内,而没有把劳动者的`年龄等其他因素考虑在内,这对劳动者合同关系的保护往往是不全面的,劳动者不同的年龄应该有不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不同年龄的人在劳动体力、精力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就像人寿保险对于年龄大的人所收取的保险费会更多,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补偿金制度的劣势就在于缺少的就是对大龄劳动者的特殊赔偿。国外补偿金对50周以后得工作者有优待,这是我国值得借鉴的地方。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第三大劣势在于一旦公司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或者逾期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缺少对劳动者的救济对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当用人单位不按期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时,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说明了《劳动合同法》的一大漏洞,一旦公司与劳动者产生矛盾之时,在解除劳动合约时由于经济补偿金金额不合理而产生一定程度的经济纠纷之时,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由行政部门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支付,超过约定的期限公司还不进行支付时,才由法院介入进行裁决,这种规定让劳动者无法选择程序执行顺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机遇
机遇与挑战相互依存,自从《劳动合同法》的设立,劳动者面临很大的发展机遇,其中的保障金制度使得劳动者不仅在其合法权益上、而且在其薪資待遇上都得到更好的优惠,劳动合同法是为劳动者设立的法律,与此同时,企业解除员工受到限制,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失,《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来说是机遇,另一方面对企业来说也是挑战,企业面对挑战之时,只要认真对待、用心遵守,就可以化挑战为机遇,企业可以通过改革不断完善自身,对劳动者加强保障,这样不仅可以聚敛人才,而且可以实现企业内部的利润最大化,适者生存、不适者被淘汰,企业可以抓住机遇,从竞争中脱颖而出。
4.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挑战
(1)企业活力不足、竞争力不强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对企业同员工的解约进行补偿金的限制。但因为解约公司需要向劳动者赋予一定的经济赔偿金,企业解约劳动者受限,企业间老员工积聚,很难吸引人才,为公司注入新的活力,尤其是签订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是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发展障碍,尤其是一旦存在一些老的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很长时间却没有及时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法,也会阻碍企业的发展。
(2)企业形象的创立面临危机
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建立,工作者会更加注重自身劳动的合法权益,一旦公司决定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赔偿压力,而且经济纠纷(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纠纷)一定会层出不穷,于是公司将花费更多的精力、财力在解决相关经济补偿金的纠纷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形象。
(3)企业间的成本增大
对待员工的福利性问题将成为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企业在解除劳动者方面要设计更加严格的条件,在劳动者合同时长的设计上完付出更多的精力并且必须增加劳动保障和福利性投入。
三、完善我國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措施对策
1.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
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完善,对经济补偿金有一个明确的限定标准,不仅对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金额进行限定,也要对经济补偿金的最低金额进行限定,从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获得确切的赔偿金,于是,实现劳动者权益最大化。
2.考虑到劳动者的年龄因素
效仿国外,考虑劳动者的年龄因素。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进行更加全面的计算,我国不仅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和具体工作了多长时间,也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年龄因素,考虑到不同年龄的人在劳动体力、精力方面存在着差异性,确定一定的年龄,对于这个年龄以上的劳动赔偿金要高于普通的劳动赔偿金,这是对高年龄工作者的优待。
3.一但违反赔偿金制度,逾期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劳动公司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或者逾期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缺少对劳动者的救济对策。我国需要弥补《劳动合同法》这一不足和漏洞,对一旦发生公司违反赔偿金的情况,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劳动者的补偿。
四、总结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自从《劳动合同法》设计以来,劳动合同法对我国资本与劳动者的协调具有重要作用,但在一些方面来说还不够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在现阶段对于劳动者来说存在优势与劣势,也面临机遇和挑战,本人通过研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对完善后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措施对策。
参考文献:
[1]肖璐.浅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J].知识经济,20xx(10):13-14.
[2]张楠.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xx.
[3]董保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定性及其制度构建[J].河北法学,20xx,26(5):43-48.
经济合同 篇3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吗?要是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此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不过这不属于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此时单位可以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而此时就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了。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二、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合同 篇4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普遍性法律形式,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区别予民商事合同,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类型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要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双方无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劳动关系消灭。如果双方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可以经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及签订条件并无限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确定是否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起止时间,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只约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确定合同的终止日期。在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法定终止情形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持续至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变更、解除的条件或法定终止情形时,可以依法解除、变更、终止。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保护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辞退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非过错性辞退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为了使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符合上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等内容的,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除具备法定情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为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履行该义务时应当加倍支付工资,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当该项工作完成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有效时间的长短,而是把某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实际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化。主要是便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完成的状况,灵活确定劳动合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劳动合同法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签订上没有特殊或强制性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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