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毕业论文

会计法律责任

时间:2022-10-07 21:30:39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1】

  摘 要:《会计法》颁布和修订后,为会计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广泛而重要的作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会计法律责任

  该文从会计的执业现状出发,探讨了会计法律责任的特征和类型,提出了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几项措施,以便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增强他们的防腐拒变能力。

  研究会计法律责任与审计法律责任,两者是不能相互替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法律责任。

  这里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

  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面对会计法律的实质价值还是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规避;会计法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表现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述

  会计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具体方面,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统一体。

  从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经济法律规范中有关会计事项的规定;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1.对各种违法行为作了明确具体的界定,便于在实际执行时认定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加以惩处。

  2.扩大了惩治对象的范围,主要是对一些新的规定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相关规定更加严密,更加完善。

  3.加重了所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特别是加大了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突出,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4.加重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他们不管是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需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表现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依法设置会计涨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而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等等。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对前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接照该法律的规定办理。

  2.伪造、变造或者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编制虚假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

  我国《刑法》未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只是在其已造成严重后果后,作为犯罪情节。

  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如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规定处以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和《会计法》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作为共同犯罪,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

  会计信息失真目前非常普遍和严重。

  这里所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

  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

  例如,毁坏会计凭证、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等,但这些只是为实现会计法律的形式价值,即规范会计行为而设定的责任。

  会计法律的实质价值还是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因此,这里对其他形式的违反会计法律行为的责任不做讨论。

  这里只将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真实的’,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虚假的,它应包括误导性或有重大遗漏的情况。

  (一)会计假帐概念

  合意契约的会计本质要求构造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会计职业机制,通过生产供给真实完整会计信息的综合效应,努力达到以客观真实为核心、以法治文明为追求的会计价值目标。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假帐即虚假会计信息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已严重波及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每一个角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其预防和治理成为会计学界、实务界探讨的`焦点问题。

  会计学界对会计假帐普遍采用“会计信息失真”或“财务造假”等概念表述。

  会计信息失真说明了会计核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的客观现象,财务造假只强调主体主观因素的作用,只有会计假帐才真正体现了主观因素与客观环境综合效应所致的会计真实与虚假之间存在较长距离的主客观内容。

  会计假帐是指财务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违反会计契约义务造成会计信息出现经济业务与原始凭证不符、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不合、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脱节、会计账薄与会计报告无关、会计帐表与实物资产脱离的不符合会计契约真实完整义务规定的法律状态。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表现

  1.编造虚假会计凭证

  主要表现是通过编造虚假经营业务如编制劳务费、装卸费凭证等;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原始凭证;或在原会计事项基础上夸大或缩小等等;这些虚假凭证进入记账程序,致使会计信息从源头上失真。

  2.非法设立账簿

  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一套对内,一套对外专门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掩饰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达到偷逃税款、侵占国有资产的非法目的。

  3.会计核算不真实,形成虚假报表

  主要表现一是控制利润。

  如采取虚构或减少经济业务;增加或减少成本计入;或在集团下属企业之间随意转移成本,达到人为调节利润和随意计算盈亏的目的。

  二是进行违规税金核算。

  为了偷漏税金,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拟购销业务购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入账,或编造发票摘要的内容,或将全部为营运收入的发票变造为营运收入和其他款项,以少纳营业税。

  或虚列职工名册,偷逃个人所得税等等。

  三、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对策

  在当今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

  少数上市公司为了圈钱、国有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经济指标、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为了偷逃税款、转移利润,都在不同程度地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由于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个别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或屈从于政府部门、企业的压力,未能保持应有的谨慎和遵循职业操守,而向社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一)强化企业管理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

  我个人认为,无论是对于企业的管理人员、会计人员、还是监督稽查的工作人员,在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时,首先必须具备的是强烈的法律意识,明白什么是违法之事。

  不过这要依靠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建设,只有在国家制定了一套客观的、完整的法律制度后,才能有法可依,在这个前提下,一方面,要开展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意识培训;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要在工作中坚决依法行事,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政府部门要起到引导和督促单位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来促使单位认真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执行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结构松散或拒绝依法设置内控制度的单位要进行处罚,向社会公布,以达到严肃法纪的目的。

  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法定管理部门,要利用接触面广、便于组织等优势,主动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帮助各单位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

  (二)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定期公布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情况和对责任人的处罚结果,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会计处于一个动态的经济、政治及法律外部环境中,完善的外部环境建设,有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

  1.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2.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增强其独立性;3.实行会计委派制和稽查特派员制度;4.企业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5.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揭露假账行为,以降低企业整体形象使之不敢造假。

  6.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抵制、检举违法会计事项;7.加大力量依法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国家应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确保市场竞争的规范有序。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各经济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的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有的制度不够细,所以要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制订各项会计法规的实施细则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使会计法规具有可操作性。

  1.制定完善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具体认定的法律法规;2.加大对会计造假惩罚力度,罚款要大到能够在事前遏制萌发造假的动机;3.增加对会计人员进行保护的机制和环境,摆脱受制于领导局面;4.提高执法效果,权责分清,惩罚对象和标准准确。

  (四)进一步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给财会工作增添了新的情况和问题,财会人员素质愈发重要。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本领,提高贯彻执行政策的水平,可以采取定期培训考核制度,职称晋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等等,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适应会计核算要求。

  其次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

  建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诚信原则、诚信品质,从而建立起防范虚假财务信息的第一道防线。

  总之,在我国的财会领域确有不少优秀的“内当家”,他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默默奉献;但也有相当部分“中间者”在“大气候”的影响下,法律意识浅薄,随波逐流,最终走向了拜金主义歧途,成为社会的败类。

  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众心理和个体素质与社会义务相分离的社会认同感在从中作祟,政治素质低下,导致以身试法,所以我们必须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增强他们防腐拒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陈素花.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07.

  [2]肖小飞.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4,(12).

  [3][美]波斯纳.超越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会计法律责任【2】

  摘要: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会计造假的责任。

  很多单位及工作人员,特别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存在着很多的误区,以致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工作中的差错很多。

  提高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明确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提高有很大的益处。

  关键词:法律责任;会计造假;承担责任;认识误区

  一、 会计法律责任

  1.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制裁。

  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统一体。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会计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和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

  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还包括其他有关会计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责任。

  从另一方面讲,会计法律责任还可以指会计人员或其他人员利用虚假会计资料进行贪腐、挪用等侵吞公司财产行为及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犯罪。

  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就是指《会计法》所规定的会计法律责任形式:(1)在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3)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2.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

  就中国的'法律规范体系而言,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是中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从中国《会计法》的发展过程来看,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个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

  行政处分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是指有一半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如财政部门),对违反行政法上的相关规定或者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在《会计法》中,行政处罚的处罚形式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

  (2)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刑事责任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最具威慑力的制裁形式。

  在中国,会计信息的失真屡见不鲜,已经严重影响了相关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作为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刑事责任已经越来越迫在眉睫。

  在现实的经济行为中,当出现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损毁会计资料以进行偷税、逃税、贪腐、挪用等犯罪行为,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时,就形成了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由企业的法人承担,因为一般会计人员是被动的造假,企业的法人要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负责。

  二、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的误区

  1.单位负责人的认识误区。

  《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1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在《会计法》第28、42、43、44、45、46条等条款里,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单位负责人应未雨绸缪,防范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2.会计人员对法律认识上的误解。

  目前,《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当中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都做出了一定的要求。

  除了需要掌握一定的财会相关的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也被列为重要的内容。

  但是,令人担忧的是,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和熟悉程度还不够,甚至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范围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匮乏。

  三、完善会计的法律责任的途径

  1.加大关于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首先,企业管理人员,尤其是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学习财经法规和必要的财务知识,增强会计法制观念,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并且知道自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止和监督会计舞弊的发生。

  其次,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法律责任意识。

  会计人员是财务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其素质直接关系到财务工作的成果。

  再者,企业和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保障对违法行为处罚的有效执行。

  虽然制定法律法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不能手软。

  社会公众有责任也有义务对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会计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和举报。

  企业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要加大对财务人员的处罚力度,制定相关的处罚规定,设立相关的人员和机构,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落实到位。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要求。

  一是通过继续教育可以提高对时局变化的敏锐性,感悟时局变化对财务工作正负两方面的影响,以此提高认知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二是使会计人员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

  会计教育的目标已从传统的财务工作人员逐步转向注重资讯分析、传达和参与决策的会计人员。

  只有学习学习再学习,才能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娴熟掌握业务工作流程;才能准确把握会计政策,灵活运用具体准则;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要求,为企业的战略管理和资本运营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三是使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忠于职守和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廉洁奉公,团结协作。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扭转会计队伍现状的要求。

  财政部前部长项怀诚指出,当前会计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合格的会计人员数量不够;二是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三是风气不好,做假账、造假账,违反财会制度和职业道德。

  一些会计人员为了自己的私利或屈从于压力造假,这是会计人员的基本素质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体现。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深化会计教育改革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对教育和人才培养不断产生新的需求。

  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成了人们的共识,教育和人才的竞争也日益国际化。

  会计学科中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法规不断涌现,会计人员对继续教育的期望也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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