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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怎么开?
现在经济越来越好,交通越来越便利,人口流动也随之增大,相应的也就会有很多问题出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就开始显得很必要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你了解多少?下面为大家带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介。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2015年,国家卫计委将全面推开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承办单位
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证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办证范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
(1)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2)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办证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办证流程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
填写要求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 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字迹清楚、 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籍贯等相关情况,按《居民身份证》、婚育证明材料的汉文译音、译文,一律用汉文填写。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必须加盖发证机关的公章(公章应当压相片。
哪些人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凡离开户籍所在地跨乡镇以上行政区域,拟外出(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至49周岁之间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本人提出申请
本人向发证机关乡、镇计生办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本人身份证;
由申请人户籍地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或经乡镇审核过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 本人近期一寸下面免冠照片一张。
处于妊娠期的育龄妇女应出示<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应提交处理执行情况情况。
对未采取绝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应与发证机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发证机关及已婚育龄妇女本人及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单位各持一份。
2、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有关证件、证明材料之后,对于证件齐全、有效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说明原因: 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 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去哪里办?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流程:
1、未婚的对象可以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计生办拿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两张,填好后村(居)计生办加意见和盖章,之后带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两张和申请表到镇计生办办理;
2、已婚的对象可以到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女方带身份证和一寸照片到常平镇计生服务所做查环查孕后,填好申请到村(居)委会计生办加意见和盖章,之后带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两张、查环查孕报告单和申请表到镇计生办办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男方办还是在女方办理?
女方办理
1、办证范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
(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2、办证条件: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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