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检举信
法院检举信正确书写格式是什么?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法院检举信,欢迎大家参考!
法官违法违纪举报x
尊敬的领导:
我叫孙某,男,1972年8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号楼23号(电话:003713984。
我叫吴某,女,1970年11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现向你们举报、反映郑州市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法院)违法办案一事,请依法予以处理。
我们与张某(张某,男,1963年 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花园口街 号。
)2008年4月16日双方签订塔吊租赁委托协议一份,双方当事人之间本来是一种委托关系,所产生的法律权利、义务和后果应有委托人张某承担而不是由爱托人孙某承担。
但2011年8月25日张某带领十余人强行冲入孙某的家,迫使其签署代租证明一份(当时有其他现场目击者)。
之后,张某以孙某未付相关费用为由向某法院起诉,在审理期间孙某已多次向某法院要求追加董海彦为诉讼参与人和让现场目击者证人出庭作证,但某法院没有做出处理即作出不公正、不公平的判决书。
孙某、吴某对该判决书不服依法提起上诉,郑州中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 号】依法发回重审。
现在某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号,审判长刘某。
正在审理之中。
在重审过程中,孙某继续多次向某法院提出追加董海彦为诉讼参与人(与本案具有法律利害关系,因为本案的标的物塔吊在董海彦处,董海彦以孙某不是该塔吊的所有人等为由不予返还。
但某法院不予追加。
孙某继续多次向某法院提出让证人李书安(证明人)出庭作证的请求,但惠济院没有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
某法院并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而是以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不依法办案的工作方式。
我们要求追加董海为诉讼参与人和李书安出庭作证的请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在本案多次开庭审理时某法院以种种不成立之理由,不追加利害关系人,不让证人出庭作证,请问法院是否是依法办案?公平与效率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是否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总之,某法院没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理,而是违法审理。
某法院的违法办案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恳请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上违法违纪以及非法事实,请贵处依法查处,同时重视监督审判能严肃公正司法,真正维护法律尊严,确实保障公民权利。
举报人:孙某、吴某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实名举报x【2】
关于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李渡村村长陈前儒的违法事实
尊敬的各级有关领导:
仅列几件典型实例:
一、贿选:选举前给每个选民一包好烟请“帮忙”。
二、欺诈:族弟陈前众的遗孀根本就无拆迁危房改建之事却为其上报使其枉得镇民政“补偿”二千元(帐是陈迪院代领)。
三、勒索:本人拆迁补偿款750元由其代领后,却还叫本人再去领,经验签名确认后才承认(见原始收据),但要强行扣下50元“水果费”(见原始收据)。
四、弄虚:将村边扑船山旁一条荒垭的暂时积水摄成录相上报“洪灾”向上级求助。
五、设赌:每日开部白色小车到处找人以扑克或象棋设赌,并当众一掷数百元给无资本者陈敬益作本。
六、怂勇:听说本人与妻不睦欲离另娶,便上门鼓励说:“真这样办,村里奖给一万元。
七、渎职:即将全盲的孤老村民陈建华找其要求办理“五保”,见其无礼敬奉后就数十次故意避而不见了,使其悲愤得欲跳河。
八、索贿:娶媳和孙女满月,各厂、学校、农户都被逐一叫去送礼,大肆敛财(可查原始礼簿),并到酒楼设宴显摆权势。
像本人这等穷人没去的就进行打击,郑祖伟(见其举报x)和本人就因此被其找碴设局而遭当众毒打(镇里毫无处理,反而替其付治疗费以助凶势)。
九、多年强占公共宅基(见新桥头现场)。
十、污辱农民“下等之人挑粪桶”。
以上事实可向群众核查,他的任期还有几年,还不知要诈多少国资害多少良民,所以强烈要求尽快剔除干部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消除恶劣影响,重新树立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正派形象!
举报人:本村村民 陈茂洋 呈
手 机:13797805574
电 话:0715-2306216
年月14日
实名举报x【3】
检举信
尊敬的王书记:
您好,感谢您曾在百忙中接见我。
我知道您也曾关注过我反映的问题,也知道您是个好领导。
但因为您忙,而且对我的检举和上访,您听到了太多与我相反的 声音。
人言可畏,三人成虎。
那些一面倒的声音是无形的刀。
今天我给您写信,一是向您致谢,二是想直接向您汇报思想、问题和请求:
一、我检举的问题开始时只有两个,一是路家脑村委擅自出卖国有矿产资源是违法的,应当查处;二是我的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只想在我们xx市相关部门反 映并解决问题。
但我反映的问题不仅没得到解决,反而遭到了预想不到的报复。
我的龙池沟铁矿被以政府的名义捣毁,矿井被填埋,生产设施被毁掉;我晚上受到 一 群蒙面人的突然袭击,差点丢了性命。
一个公民通过正当渠道采取正当手段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政府部门不仅不能尽职,反而偏向违法者,报复检举者,激化矛 盾,又利用他们的话语优势诋毁举报人,使问题复杂化。
这就是基本事实。
二、路家脑村委伙同河顺镇政府擅自出卖的价值2亿元的国有矿产资源,处置权在省以上国土资源部门。
(见文后附件 1 、 6 )资源性质及归属,事件性质等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而且政策及法律界定清楚,应当查处。
三、我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其一 , 捣毁我的`龙池沟铁矿是违法的。
市国土资源局以没有申请安全许可证为由,声称,根据xx市政府林政[ 2006 ]1号文件精神,我的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吊销了我林州市龙池沟铁矿的采矿许可证。
而且捣毁了生产设施,填埋了矿井。
这一行为是违法的。
1 、林政[ 2006 ] 1 号文件中所列要关闭的 13 家企业名单中,并没有我xx市龙池沟铁矿。
是他们在捣毁我的这个矿之后,又造出一个林政 [2006]1 号文件 ,硬把xx市龙池沟铁矿加上去的。
这第二个林政 [2006]1 号文件,来历不明。
不然一个堂堂县市政府不能一年发两个 1 号文件。
2 、退一步说,假设你的第二个 1 号文件不是伪造的,你的行为仍然是违法的,因为我在 2005 年已向省安监局申请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且省安监局已有反馈意见。
因此,xx市龙池沟铁矿不属于“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之列。
政府的第一个 1 号文件没有把xx市龙池沟铁矿列进关闭名单,也就对了。
3 、当时我的采矿许可证正在省国土厅正常审验。
按有关规定,没有采矿许可证,就无法去申请安全许可证。
这一情况,我告诉过他们。
4 、我的xx市龙池沟铁矿,是在省国土厅注册的,要关闭也要请示省国土厅。
xx市国土局等单位,是在捣毁了我的矿之后,才向省国土厅打请示报告的。
省国土厅没有批准他的报告,而且口头告诉他们,不能随意关闭一个合法企业。
他们为了对付我,不讲职业道德,不顾政府形象,公开违法行政,使我遭受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必须赔偿。
其二,路家脑村出卖国有矿产资源时,连带卖掉了我堆放的矿石,也应由当事人赔偿。
四、我被一群蒙面人打伤,谁都知道是因为检举招来的报复,我要求查处。
五、市纪委撤了路楼才的党支部书记职务,但河顺镇扣压文件 22 天,等到支委改选、把路楼才选进新的支委会后,才去宣布,而且说路楼才还可以当支部委员。
这是有人在巧作安排,庇护违法者。
路楼才在选举前受到党内处分, 这次选举前没有告知全体党员。
这次选举应当无效。
现有一半党员上访提出质疑,应当受到重视。
路楼才卖资源,卖耕地供人挖矿又贪`,够得上追究刑事责任了, 但他受到了有组织的庇护。
对他的问题应当全面调查,严肃处理
六、卖资源乱挖滥采,一是违法;二是给路家脑群众造成新的伤害;三是因擅自出卖、无证开采、破坏植被都是违法的,所以要拿钱买路。
由此案引发的贪渎问题应当深查。
七、事情已几年了,信上难以说清,请求您抽空看看我给您的全部材料和相关文件,就什么都清楚了。
我由于受害有时言词激动,认识上也可能有偏差,只要领导和组织能够公平的查处,能够以理服人,不是利用手中的行政资源以势压人,我是不会得理不让人的。
请您放心。
此致 敬意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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