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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经济学

时间:2022-10-05 21:54:43 经济管理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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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经济学

  对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经济学【1】

  摘 要 税收公平与效率两大原则在税法学上的地位不言而喻,探讨也从未停止,但是大部分的分析和研究都是在法学与财政的基础上进行,经济学作为一门理论学科,对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具有相当重要的参考作用,故而本文通过经济学视角对税收公平与效率进行分析和解读,并提出自己的疑问。

  关键词 公平原则 效率原则 经济学分析 对比评价

  公平与效率是税法中永恒不变的主题,是它的一个重要价值和原则。

  本文以经济学的视角对税收的公平和效率观念做解读和分析。

  一、税收概念的对比解读

  大家一般接触到“税收”概念时,首先想到的必然是法学意义上,与“税法”联系的含义。

  在税法学中,对于税收的概念往往更多偏重从政治权力和国家职能角度来作阐释,例如我国学者陈少英教授便将税收定义为“国家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经济学对于税收的定义莫衷一是,但是细看会发现经济学家似乎都将概念的重点放在 “公共利益、公共用品”这个点上。

  萨缪尔森认为“通过税收,政府实际上是在决定如何从公民和企业的手中取得资源以用于公共目标。

  通过税收所筹集的货币实际上只是一种载体,经由它才能将那些现实的经济资源由私人品转化成公共品”。

  �曼昆则认为:“税收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我们作为公民期望政府向我们提供各种物品和劳务。”

  对于上述现象,或许可以做如下解释:政府在解决外部性问题,对公共资源进行管理,或者提供维护公共安全的国家职能时,这些都需要相应的付出和代价,而这个代价最常见、最有效用的形式就是税收,政府需要通过税收筹集的收入来行使职能。

  二、税收公平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法学理论分析

  很多税法学家都认为,“税收公平从本质上来讲,就属于分配公平的范畴”。

  �税法上的税收公平主要指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税收横向公平又称税收水平公平,是指经济情况相同、负担能力相等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也应相同;税收纵向公平又称税收垂直公平,是指经济情况不同、负担能力不等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也应不同。

  并认为横向公平是形式上的公平,纵向公平则是实质上的公平。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经济学分析

  在经济学领域,公平主要是指机会公平和分配结果公平,侧重点在分配结果公平。

  税法学中的横向与纵向公平亦是经济学上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不得不提到税收经济学上的两项重要原则: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

  政府在征税时总有很多方式可以选择,既可以向民众,也可以向物品,还可以向行为。

  在众多方式中,经济学家和政治家归结出了上述两个相对公平而有效的原则。

  1、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是以人们从政府处所得的利益为纳税衡量原则,多得益者多纳税,少得益者少纳税。

  受益原则常常用于富人比穷人应该多纳税的观点。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富人比一般人享有更多的公共利益和服务,故而需要耗费更多的资源。

  比如,富人拥有的巨额财富需要更多的警力去保护,同样的道理也可以适用到法院、消防及环卫等其他系统。

  2、支付能力原则

  支付能力原则认为税负应该依据一个人能承受负担的多少来征收,一个人上缴税负的多少跟那个人所拥有的财富和所处的环境有关。

  通常按支付能力原则设计的税收制度同时也具有再分配性。

  这意味着它们从高收入的人们那里取得资金,用以增加穷人的收入和消费。

  这个原则的公平性在于它考虑到了“牺牲量”,即民众承担的税负与其自身所有财产的比例,与该民众的收入和环境。

  而由支付能力原则得出了两个平等观念的推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这两个概念与税法学中的是相同的。

  马斯格雷夫认为横向公平是“针对着变化无常的歧视行为的一种防范措施”,斯蒂格里茨则认为“应该实现同等条件同等对待”。

  �但这里却出现一个从常理上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拿什么来衡量不同纳税人之间的收入是平等、相似的?因为每个人、企业都有各自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税收扣除项目和税收优惠。

  纵向公平以税收负担能力为基础,那么富人比穷人多纳税的话,这个多纳的量的标准又是什么?该多纳多少呢?

  (三)对税收公平原则的疑问与评析

  在现代社会中,很多国家的税收目标之一往往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而这个目标也被视为公平原则的典型体现。

  很多国家都采用 “累进税制”,制定的政策往往是对富人和为其享用的奢侈品征收重税,而对一般民众征收低税,对一些生活必需品等减免税。

  这样的政策一般看来确实会起到应有的直接效果,即富人比穷人缴纳更多的税款。

  但是,这样的直接结果也并不见得就是公平的。

  因为前文说过,税收是对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利益而支付的代价,那么税收的公平除了在征收之外,更在于分配。

  按照前述的经济学说,若是将大部分征收于富人的税仍旧用于改善富人的福利和环境,而不是大部分民众或者穷人的话,那么这样的税制依旧称不上公平。

  再者,撇开宏观广义上的公平和缩小贫富差距这个目标的话,富人是否就应该缴纳更多的税,富人真的就比穷人享受了更多的公共利益,警察为保护富人财产付出的精力就比保护穷人的多吗?累进税率是否真的就那么公平,即使其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结果上的公平,但这是否是一种对产权的侵犯。

  因为早在 1974 年,科斯通过调查就表明了完全符合公共产品概念的灯塔在英国早期主要由私人供给。

  �而近年来对公共产品的实证研究特别是实验经济学的大量研究更是显示,除了政府之外,社区、非营利组织乃至私人等都可能提供公共产品。

  �照此看来,公共物品并非由政府一家独自提供,那么按照有些经济学家的说法,税收是民众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与利益的支出这种说法是否还站得住脚?

  三、税收效率原则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法学理论分析

  税收效率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政府来说,税收效率高,便可以为政府筹集更多的财政资金,而对于市场来说,税收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提高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市场的发展。

  税收效率的具体原则说法不一,但是其中有一个是大家都认可的,即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即税收中性原则,以对经济最小的负面影响来获取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

  �在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市场机制基本功能正常发挥的情况下,税收效率表现在保证市场机制不受或少受干扰,确保市场机制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

  此外,主要还有调控效率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从总的方面来说,税收效率原则就是要以最小的成本和负担争取最大的财政收入,并尽量做到不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二) 税收效率原则的经济学分析

  税收对于普通民众福利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因为不管如何,对物品征税时,买者的价格必然被提高,而卖者得到的价格则必然降低。

  但是想要详尽了解福利的影响和效率就必须比较买者和卖者减少的福利与政府所得的收入。

  此时必须要了解以下几个概念:

  1、无谓损失

  无谓损失是指税收(或某种其他政策)扭曲了市场结果时所引起的总剩余减少。

  �在市场有效配置资源时,可以使供求均衡,从而使买者和买者的福利最大化,总剩余最大化。

  经济学十大原理的其中之一便是: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

  市场自身有资源配置作用,人们总会对市场信息作出反应,虽然这种反应有时候可能是滞后的。

  税收的存在,使得买者的买价被提高而卖者的卖价被降低,这样产生的激励结果便是,买者减少消费,卖者降低生产,甚至双方会因税收而取消原本的贸易。

  由此,市场规模便缩小到最佳水平之下。

  以上便是税收对激励的扭曲,从而引起了市场资源配置时的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

  2、管理负担

  管理负担主要是指纳税人为了缴纳税费所付出的代价和费用。

  管理负担常常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包括为了纳税所花费的时间和人力物力以及车马费用等,而对于一些公司企业、组织社团以及使用高税率的人来说还包括保存的各种记录,制作的各种报表账簿,以及缴纳税负时所需提供的材料,甚至是专门雇佣的从事纳税事务的律师和会计师等。

  (三)对税收效率原则的疑问与评析

  财税法中的经济效率原则的定义就是在保证市场正常运行,不受税收的影响,以最小的负面影响来取得尽可能多的收入。

  但是经过上面的经济学分析,我们发现税收对市场运行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税收会造成无谓损失,税收给市场的交易双方带来的成本可能超过政府筹集的收入,而对物品征收的税负就犹如在卖者和买者之间打入了一根楔子。

  当政府提高征税率时,一开始税收收入确实会有所提高,但是当税收规模变大时,市场反而会随之收缩,税收收入最终减少。

  当政府对某些物品或者资源征税时,便失去了某些市场效率的好处,不仅将资源从市场参与者手中转移到政府手中,更加是扭曲了市场激励,从而改变了市场结果。

  除此之外,管理负担还影响了税收效率,因为专门用于缴纳税款、遵守税法而支出的金钱、时间等资源便是一种无谓损失。

  原本政府只是为了得到税收,可是纳税人不仅支付了税收,还为此支付了时间和金钱。

  对此,或者可以通过简化征税手续来解决,可是真要实行也并非易事,因为手续的简化可能会造成税收漏洞的出现,引起各种问题。

  四、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对比分析

  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先后之争从未断过,各家也是众说纷纭,但从现有的资料来看,经济学家似乎更偏重于效率。

  在古典主义经济学中,亚当・斯密主张完全的自由主义,当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目标的同时,也间接地推进了社会利益,这样的自由竞争,可以使得社会资源调节至最优,这样的自由市场便是有效率的市场,进而也是公平的市场。

  新古典主义的代表人物马歇尔也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推崇备至,崇尚自由主义。

  他们认为,效率本身便意味着公平,因为一个人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会努力工作,做出尽可能的最优决策,自身效率的高低,决定着得到的回报的多少,从而所有的回报于他的付出都是平等的,公平的。

  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主张在“看不见的手”指引下的自由市场经济,其经济公平观是:效率优先,机会均等。

  到了凯恩斯完全自由市场的观念开始改变。

  凯恩斯是政府干预市场学说的典型代表,他身处上世纪20、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背景,使他看到了市场并非万能,市场也有无效率的时刻和无法解决的难题。

  市场的缺陷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的干预、解决。

  故而他强调“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其经济公平观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萨缪尔森采取的是以上两种观点的综合与折中。

  他在效率上用了帕累托的概念,�在市场完全竞争的状态下,市场能够实现最优质的资源配置,从而达到最有效率的状态。

  但这仅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在现实中市场低效率的情况时常发生,这时候就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将由市场引导的错误道路拉回正轨。

  萨缪尔森认为效率与公平的关键不在于谁优先,而在于分配代价的大小,只是这个问题经济学无法回答。

  “至于我们的市场收入中应该有多少转移给贫困家庭,这是一个只能由投票箱去回答的政治问题”。

  对于经济学上普遍持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点,其实在税法学上也是相通的。

  一般意义上来讲,税收效率是公平的前提。

  只有经济效率的提高,减少税收对市场运行的负面影响,提高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提高税基,否则公平的分配便是无本之木,故而需要效率优先。

  而公平则是税收效率的必要条件,若是没有公平,那么税收的效率便会降低,会影响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所以必须兼顾公平。

  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法经济学【2】

  [摘要] 法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使得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日益密切。

  同时,经济学在经济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一直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经济学从一开始就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寻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优解”,而公平与效率的均衡也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和课题。

  本文即从经济学的角度,通过法经济学的视角,对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原则进行分析,以期为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提供经济学的启示。

  [关键词] 经济法 公平 效率 法经济学

  公平与效率成为经济法的两项重要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内在历史使命决定的。

  这可以从经济法兴起的原因,以及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体现出来。

  本来公平与效率原则都应该因为实现经济法的功能这个统一的目标而具有一致性,但是由于公平原则侧重于追求利益平衡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而效益原则重在强调成本收益比例的最优化,因此两者在价值追求上必然存在内在性的张力。

  如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就成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和研究课题。

  但是如果仅仅将解决问题的思路局限于法律的范围之内,也许并不是一个好办法。

  经济法本来就是在经济学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其中的许多内容本身就产生于经济学的启发之下,甚至直接取自于经济学。

  而且经济学自产生以来在解决社会问题中作用的发挥以及近年来经济学的扩张也充分证明了其自身的重大实用价值。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经济学的研究分析方法对解决经济法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

  一、经济法的兴起的经济原因与经济法的公平、效率原则

  1.经济法兴起的经济原因

  经济法作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兴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兴起。

  在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时代以及经济发展的低级阶段,经济法不可能作为一支独立的法律力量活跃于社会舞台。

  只有随着商品经济特别是它的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力量在各国法律体系中诞生。

  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愈是向着社会化大生产方向或者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就必然推动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以及国民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

  这必然要求国家从社会总体利益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方面克服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市场失灵等局限性,尽可能使资源配置优化、市场高效有序等,即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率目标;另一方面,要缩小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贫富差距,解决各种外部性问题,保障各种利益分配的公正与平衡,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就是追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公平。

  2.经济法公平、效益原则的内涵

  经济法上的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经济效率原则也称为经济效益原则,是指经济活动中占用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与所取得的有用成果的比较。

  虽然是部门性法律的原则,但是这里的公平与效率很明显地受到经济学的影响而与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中公平、效率的含义有所不同。

  经济法上的公平与效率当然符合法律公平与效益价值的共性,但是更侧重于经济利益。

  比如公平原则重在突出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效益也主要是强调物质性收益的高效率。

  这就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和解决两者的矛盾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二、经济法范畴中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冲突

  目前国内经济法学者们大多数都赞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所谓社会本位性一般认为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这就要求国家和市场主体都要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承担社会责任,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从而对效率的追求做出了有条件地限制。

  这比较清楚地表明了两个原则的内在价值冲突。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公平与效率冲突问题的处理,一般是主张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效率优先,难顾公平。

  从法的价值角度看,公平与效率都是法的价值目标。

  但是由于不同的价值目标有时会出现冲突,在不能兼顾的情况下就必须要做出取舍。

  法理上认为,法律的价值存在位阶性,即当不同的价值之间产生冲突时,存在选择先后的问题, 但是事实上又没有一个公认的通用标准可以适用,而各种价值的位阶在不同法域内各有不同,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等背景下也存在差异。

  因此在确立一种价值位阶之前,选择一个视角是必要的。

  三、经济学视角下的公平与效率

  1.公平与效率的经济学内涵

  关于什么是公平和效率,经济学的不同学派有不同的认识。

  古典经济学认为,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制度安排下,只要生产者和需求者的交换行为符合等价交换原则,就认为二者的行为活动是公平的。

  并且认为,只要交换规则公平,经济活动就有效率。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效率就是通过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包括在收入分配领域通过合理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使特定数量的生产要素投入有尽可能多的产出 ,而只有在市场均衡状态下,交换行为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生产者和需求者的行为活动才是公平而有效率的。

  马克思通过扬弃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公平、效率和分配观,提出有公平就有效率的思想。

  他认为公平不是交换规则意义上的公平,也不是均衡规则意义上的公平,而是生产资料占有意义上的平等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意义上的公平。

  只要有了这两种意义上的公平,劳动者的积极性就能充分发挥出来,经济活动就有效率。

  2.公平与效益的经济学选择

  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结果表明,交换规则公平尽管能够提高效率,却出现财产占有和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

  财产占有和收入分配上的公平尽管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但由于缺乏财产和收入激励,会导致经济效率难以提高。

  面对这种“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矛盾,在经济学的视角下,传统上一般都是选择效率优先。

  但是随着经济学的发展,在公平与效益的选择上,学者们进行了新的思考,提出了一些与传统理论不同的观点。

  比如新制度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关于公平与效益的选择问题,都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情况以及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做出了新的阐释。

  因此在经济学领域内,对公平与效益的选择,也出现了新的选择,效益不再始终居于选择的最优先位置。

  美国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C. North)把科斯的企业理论引入国家行为的分析,认为统治者也是具有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而国家的决定权结构最终要对经济大增长、停滞或衰退等效率问题负责,在他看来,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制度安排,公平的意识形态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一个共同的准绳,从而能够减少内耗,提高效率。

  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 )在其公共选择理论中指出,评价效益的唯一指标是同意的一致性,“同意”意味着经济当事人经过成本―收益计算,认为一个实现资源配置的交易对他是有利的,或至少是无害的。

  在这里可以看出公平与效率的正相关关系,公平直接带来效率。

  只有公平的制度才能带来经济的高效率,国家兴衰取决于制度的公平程度及由此所导致的效率损耗程度。

  由此看来,新制度经济学是把公平放在首位,认为公平的制度能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坚持的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公平效率观。

  美国的著名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观念出发,提出了正义的公平观,根据他的观点,如果一个人的获益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就是不公平、不正义。

  受这种正义观的影响,福利经济学家对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进行了改进。

  他们提出用社会福利而不用其他指标作为衡量公平与效率的标准,并以此来认识人类社会的分配和资源配置活动。

  福利经济学关于公平与效率认识的方法论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它既不用古典经济学的交换规则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均衡规则,也不用马克思的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原则作为公平的标准,而是以社会福利,即用效用水平作为衡量公平的准则。

  这种认识公平、效率和分配的方法论是对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认识论的发展。

  无论是交换规则和均衡规则,还是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原则,都只是实现公平的规则,而不是公平的评价准则。

  实现公平的规则很多,不能说一种规则是公平的,而另一种规则就是不公平的。

  我们需要的不是以公平实现的规则作为公平的衡量标准,而是要用价值判断标准作为公平的衡量准则。

  福利经济学家用效用水平计量的社会福利作为公平与效率的评价标准,是对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以交换规则和均衡规则作为公平准则的继承和发展。

  四、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法经济学对社会发展目标的追求

  公平与效率的“两张皮”现象不仅使法学与经济学面临着困境,也给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带来了困扰。

  这种困扰终于促成了法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在20世纪70年代的诞生。

  法经济学从一开始就致力于追寻公平与效率均衡的有效途径。

  1.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的不同观点

  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有各种不同观点,但是总的来说可以分成三类。

  一是效率优先论,当然,这一观点通常会表明其兼顾公平,但是冲突情形下做出选择时,公平往往是难以兼顾的,因此实际是主张效率第一的,不少经济学家由于效率至上的思维定势,认为提高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前提和保障,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做蛋糕―分蛋糕”论。

  二是公平优先论,如前文提到的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学者们就是坚持此观点,强调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和美德。

  三是公平与效率无先后之分,比如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Arth Okun)在其《平等与效率》一书中认为,效率与公平是分别适用于不同领域的社会原则―效率是关于生产方式或生产资料分配的原则,公平则是关于生产关系或社会再分配的准则,两者并行不悖。

  2.对“效率优先”论的分析

  第一种观点,即效率优先论,是传统经济学的观点。

  传统经济学理论一向将效率或效益奉为最高价值和追求,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发现,蛋糕是否做得大,其实与蛋糕是否分配均衡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那种认为蛋糕做大是分配均衡的前提之类的观点,只不过是纯粹理论的一厢情愿,分配不均导致的社会不公现象日益增多,贫富差距等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都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多种负面效应。

  这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从反面说明,传统的效益至上理论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是存在缺陷的,更不必说它在面对伦理、道德等社会力量所受到的有力质疑。

  而经济学界对公平效率问题的不断研究和各种学说的出现,也说明即便在经济学界,许多学者也已经不再相信效益至上说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学说不再可能成为广为人们信服的理论。

  3.对“公平与效率无先后”论的分析

  如果现实允许的话,人们在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选择上都将以折衷为佳。

  但是现实毕竟是现实,完美的理论看似不偏不倚,却常常在应用时变得毫无用处。

  公平与效率之间,本来就不是非此即彼的冲突,可见两者兼顾当然是可以做到的,但这绝非适合于任何情况。

  因此,可以说,如果两者之间不发生冲突,因而可以做到兼顾时,“公平与效率无先后”的观点就会失去意义,等于什么也没说。

  而在两者的矛盾凸现以至于必须择以先后的时候,这个理论又将对于指导人们做出选择没有任何价值。

  4.重新认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作为社会发展目标,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正确认识这种联系,对于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必要的。

  就经济活动而言,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首先,公平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权利,体现着经济主体在经济地位上无歧视的平等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共享的正义要求。

  因此,公平不同于强调分配结果均等的平均主义,平均主义因偏离公平性而常常牺牲效率,而经济地位的平等性和经济发展的正义性,不仅是激励经济主体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内在诱因,而且也是避免社会动荡、稳定经济秩序的必要条件。

  可以说,对公平原则的偏离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对经济效率的否定过程。

  其次,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解释,广义的效率是指资源的“配置效率”,即任何形式的资源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至少有一人受益而同时又不使其他任何人受到损害。

  当一个经济体不可能进行这种“帕累托改进”时,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社会经济福利总产出趋向于最大化。

  可见,资源配置效率是为平等与正义搭建更高平台的前提条件。

  最后,公平与效率具有相互包容性,表现为只有在经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经济发展的正义性得以维护的条件下,自愿配置才是有效率的,而维护每一经济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合法权益,既是公平的要求,也是效率的体现。

  五、公平优先:经济法价值目标均衡的应然取向

  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均衡,显然不是简单地将两者置于同等位次,因为理论必须能为人们在面临两者之间的尖锐对立时的决策提供选择依据,否则就会成为公平效率选择上的平均主义。

  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相容性并不排除两者之间在优先性上的政策抉择。

  根据法经济学的分析,应当明确的是,所谓公平与效率的优先性问题,涉及的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排序问题,属于经济政策的范畴,与经济法息息相关。

  而从政策层面看,在社会发展目标多元化情况下,受政策目标实施条件、实现手段乃至政府偏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对多元政策目标的合理排序,就成为实现政策选择的有效方法。

  在公平与效率双重目标条件下,政策目标排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以公平促进效率,还是以效率促进公平。

  因而是对政策目标实现路径的选择,而不是目标的取舍。

  这种路径选择不仅关系到政策操作的效率,也直接关系到公平与效率原则相容性的实现程度。

  价值目标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是一种对社会发展的评价准则,而非发展目的。

  这也是福利经济学的观点之一,即经济学的公平效率观应当是追求增加社会福利的,而非专指追求效率或者实现公平,这实际上就是实现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均衡。

  虽然福利经济学只是在表述上使用了增加社会福利这样一个避免出现公平或效率字样的词语,但是仍然可以理解出其中的优先性原则,即公平与效率冲突时,公平优于效率。

  因为公平意味着机会的平等,而机会的平等是增加社会福利的重要前提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通过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活动形成的,其效率无疑根本地来源于经济主体的平等以及经济发展的公平,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公平促进效率的最佳证明。

  但是相反的结论就不能必然成立,因为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常有的情况是,一部分人从社会分配中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另一部分人却获得不相称的较少利益,这时在社会整体收益一定的情况下,社会整体的福利反而是下降了。

  在法经济学看来,这恰恰导致社会的低效率。

  新制度经济学主张的公平是过程的公平,认为过程的公平最重要。

  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是否受相同的制度规则调整和约束至关重要,过程的公平实质上是规则的公平,这种规则公平是指要有一套公平合理的社会制度规则,这套社会制度规则既能够保证使劳动者的贡献和所得是对称的,又能够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惟有在“规则公平”上下功夫,才能真正调动起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够创造长久的高效率。

  规则的公平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无论是个人效率还是社会效率的提高,其依赖的都是“规则公平”。

  以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者认为公平即指规则的公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归根结底统一于规则的公平。

  在规则公平没有实现的前提下提倡效率优先,往往成了不公正的特殊利益优先。

  只有规则公平了,市场才会导向效率优化。

  反观历史,我国在确立效率优先原则时,面临的是沉重的经济发展负担,先富论是特殊历史背景下的暂时选择,虽然之后取得了经济迅速发展的辉煌成就,但是从今天的现实来看,必须承认其局限性和缺陷性。

  近十几年来,GDP高速增长的同时,全国职工工资总额在GDP中所占比重却在持续下降。

  据官方研究机构测算,中国东部最富的省份与西部最穷省份的差距扩大到10余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比为3∶2∶1。

  基尼系数从 1991年的 0.282到现在逼近 0.48,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迅速扩大的贫富差距有可能危及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

  中国政府已经开始正视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疏漏,解决日趋严重的发展不均衡、不公平的问题也已经上升到国家“科学发展观 ”、“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执政战略的高度。

  如何缩小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让所有人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分享经济发展的好处,成为中国政府的面临的关键课题。

  社会公平体系的重建已经成为效率改进的基本前提。

  如果不能及时确立公平优先的原则,重点构建合理的社会公平体系,必然会导致社会矛盾的进一步积聚,甚至爆发。

  而历史证明,社会矛盾的大爆发所引起的一系列后果,将导致一个社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积累的财富急剧减少,甚至化为乌有,所谓的经济效率根本无从谈起。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从“先富”论到“共富”论,从“发展才是硬道理”到“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已经表明国家的政策取向正在悄然转变,今后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必将更加关注增长的均衡、机会的均等和社会的公平。

  在此背景下,经济法也必须在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之间的优先性问题上,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是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其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作用的需要,也符合其社会本位的属性。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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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李松龄:公平与效率的准则―福利经济学公平、效率和分配观的比较[J].广西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2.(3)

  经济学视角下效率与公平问题的辩证【3】

  摘要:达到效率与公平二者的同时最大化,一直以来都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美好愿望。

  然而现实社会里,在追求效率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是要以牺牲部分公平为代价的;反之亦然。

  于是,就相应地出现了效率与公平二者的取舍问题或价值排序问题。

  效率与公平,不仅对经济的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社会的和谐构建影响深远。

  因此。

  对效率与公平问题进行辩证地研究并科学地把握,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经济学;效率;公平;帕累托效率

  效率与公平作为人类经济社会活动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

  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特别是对于效率与公平二者的取舍问题或价值排序问题,更是众多专家学者研究探讨的重点。

  围绕着上述这一问题,不同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布坎南对目前学术领域就这个问题研究的情况做了较为精辟的概括:“经济学家试图只根据效率来评价市场而忽略伦理问题,而伦理学家(以及规范的政治政府学家)的特点则是(在从根本上思考了有关效率之后)蔑视效率考虑而集中思考对市场的道德评价,近来则是根据市场是否满足正义的要求来评价市场。”由此可见,在效率与公平二者关系的把握上,常常出现走极端的现象,即要不就是过分强调效率而忽略了公平,要不就是过分强调公平而忽略了效率。

  因此,运用科学的辩证方法对效率与公平问题进行更为全面的探讨研究,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富有现实性。

  一、经济学视角下效率问题的辩证分析

  效率是经济学中经常提及的一个重要基本概念,其通常是指在给定投入和技术的条件下,经济资源没有浪费,或对经济资源作了能带来最大可能的满足程度的利用:同时,它也是衡量一种体制或制度在促进个人福利方面的能力的最简捷方法。

  效率有多种衡量标准。

  在现代经济学领域里,最广为接受的效率标准就是帕累托效率,它主要指这样一种资源配置状态,即在这种状态中,已经不可能通过重组或交易等手段,既提高某一人的效用或满足程度,而又不降低其他人的效用或满足程度。

  根据帕累托效率的定义,如果一种变动至少使一个社会成员福利增加,而不使任何一个成员福利下降,这种变动就是有效率的:一个有效率的经济是不存在上述变动的经济,或是满足上述条件的变动都已经发生了的经济。

  理解经济是否达到了帕累托有效状态,还需要区分这么一组概念:帕累托最优和帕累托改善。

  所谓的“帕累托最优”。

  是指在既定的个人偏好、生产技术和要素投入量下。

  当重新配置资源的结果不可能在不使他人处境变差的同时使得任何一个人的处境变好,则此时的社会资源配置处于最佳效率状态中。

  所谓的“帕累托改善”,是指如果一个社会能够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在使某个人(或某些人)处境变好的同时。

  却不导致任何其他人的处境变差,则此时的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了。

  此外,现代经济学中还使用了其他的效率概念,如卡尔多效率。

  在现实生活中,通常的情况是有的人有所得。

  就得另一些人有所失,于是经济学家们又提出了补偿准则。

  卡尔多效率概念就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

  卡尔多效率与卡尔多改善密切相关。

  所谓的“卡尔多改善”,是指如果一个人的情况由于变革而变好,因而他能够补偿另一个人的损失而且还有剩余,那么整体的效率得到改善。

  卡尔多效率只是卡尔多改善已经无法进行的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在任何社会中,资源相对于人们的需求来说总是稀缺的。

  稀缺性的存在意味着任何社会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有效利用稀缺的资源,优化资源的配置。

  尽可能生产出满足需求的物品。

  因此,任何社会都最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们的需求,理想的资源使用状态就是上述的帕累托效率状态。

  于是,尽最大可能地去实现资源使用的帕累托效率状态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人们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努力追求目标。

  二、经济学视角下公平问题的辩证分析

  如果说效率属于生产力范畴,是以劳动者运用生产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为标志的话,那么,公平则是和分配相联系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生产成果的分配,所以生产资料占有关系是实现公平分配的根本前提。

  基于此,从狭义的范畴来讲,公平,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指分配的平等。

  换句话说。

  没有一个人对其他人收入分配的评价会超过对他自己收入分配的评价。

  总的来说,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可用3个标准来进行衡量。

  一是劳动分配率,即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二是洛伦兹曲线与基尼系数;三是工资的差异率。

  收入分配越公平,则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越大,洛伦兹曲线更接近绝对收入平等线,基尼系数和工资差异率也越小。

  反之亦然。

  目前。

  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45,不仅超过了西方发达国家和西方福利国家,而且超过国际警戒线0.4的标准。

  故此,效率与公平问题已成为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必须给予高度关注。

  与此同时。

  作为一种崇高的理念,公平一直以来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美好愿望。

  但如前所述,相对人类无限的欲望而言,经济资源无疑是稀缺的或有限的。

  因此,人们在追求公平的同时绝不能忽略效率,要注意把握好效率与公平二者的关系。

  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类的生存、发展。

  始终贯穿着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4个环节,而要使这4个环节做到有机地互动运行的关键也同样在于把握好效率与公平二者的关系。

  效率与公平问题。

  一直为福利经济学所关注。

  实际上,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先后排序问题涉及到的是一个更为深刻和重要的问题,即价值判断。

  如新自由主义和货币主义经济学家在谈到福利时,认为福利首先与自由相联系,如果公平的获得以自由为代价,那么这种公平是不可取的;公平只能通过竞争市场机制来实现,而不能靠政治组织的措施来实现。

  新自由主义和货币主义者主张把市场竞争放在首位,侧重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不应采取人为的收人均等化措施,强求公平,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失。

  制度主义者的观点正好相反,其主张公平优先,把收入均等化放在首位。

  缩小市场的调节范围。

  还有就是以阿瑟,奥肯(Arthur0kun)为代表的折衷方案,其既不是效率优先。

  也不是公平优先,而是企图找到一条既维护市场机制,又能消除收入差别扩大的途径。

  阿瑟,奥肯同时认为,一个社会如果不采取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妥协的做法,而是要真正实现收入的平等,那将是一种空想。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公平虽然与效率一样,都是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基本价值目标,都属于经济学范畴的一个概念,但从广义的范畴来讲,公平同时还属于法学、社会学等范畴的一个概念。

  公平不仅仅指经济平等,还包括涉及人的全面发展和基本权利的政治公平、教育公平、司法公平、社会保障公平等等:它所维护的除了经济价值之外,还包括政治价值、文化

  价值、道德价值等精神价值,其核心实质就是实现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因此,当我们理解社会公平时,应该要注意从整体意义上对其内涵进行辩证的全面把握。

  三、经济学视角下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辩证思考

  通过对我们所处的现实社会生活进行研究分析,不难发现。

  效率与公平之间常常存在着某种替代关系。

  为了得到更多的效率。

  往往要牺牲一部分公平:反之亦然。

  鉴于市场竞争的帕累托最优只解决了效率问题,因此,需要政府来保证收入的公平分配。

  但是,衡量收入公平分配的标准从来就不是唯一的,人们选择的标准通常对政府的政策有重大的影响。

  总体而言,收入分配有3个标准。

  其一是贡献标准,即按社会成员的贡献分配国民收入,这是古典经济学中的分配理论。

  这种分配标准能保证经济效率,但由于社会各成员的能力、机遇存在差异,该分配又会引起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其二是需要标准。

  即按社会成员对生活必需品的需要分配国民收入:其三是平等标准,即按公平的原则分配国民收入。

  相比之下,第一个标准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充分发挥每个社会成员的能力,后两个标准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但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一方面。

  有利于公平则损害效率;另一方面。

  有利于效率则损害公平,这就是经济学中所谓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因此,效率与公平之间既存在着相互一致的关系,又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关系。

  具体体现在:

  1、效率与公平的一致性。

  首先。

  从对帕累托效率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这种定义主要是从资源对个体效用的满足角度进行界定,强调个体效益的增加不能以他者的效益损失为基础,这就具备了最低限度的道德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公平正义的理念。

  再者,就效率与公平问题来看,解决它们的前提条件是效率问题。

  只有解决了效率问题。

  社会才有可能真正解决公平问题。

  否则。

  即使公平问题一时得到解决,仍将是处于“贫困中的公平”状态中,最终还是无法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因为人类社会的历史从总的来看,就是一个不断走向富裕的过程。

  相反。

  当一个经济体大致处于经济效率状态之时,其就具备了解决公平问题的基本条件,只要处置得当。

  就能较好地解决公平问题。

  如处于市场经济下的西方社会,一直以来大致都处于市场有效运行的状态之中,当社会公平尖锐化之时,它们凭借雄厚的经济力量,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对较好地解决了公平问题,由此推动了社会和谐因子的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2、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性。

  效率与公平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之间。

  也经常会存在矛盾和冲突。

  如前所述,有时如果希望促进公平。

  则可能损害效率:而为了提高效率,则可能减少公平。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飞速发展,我国在效率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公平问题却变得相对尖锐起来。

  由此可以看出,追求经济效率最大化并不能最终告诉我们如何做到社会公平最大化。

  它对于我们如何做到社会公平最大化的帮助是有限的。

  经济效率或某些利益最大化的相像点不是我们唯一主要目的。

  我们主要的目的是超越这种思考的习惯点,侧重研究扩大市场机会和资源分配的方法,在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同时。

  也要注重公平最大化。

  在某些方面。

  我们像是遵循着非营利性的习俗。

  因为我们需要注意我们运用的习惯的市场内容。

  我们主要的指导原则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效率或某些利益最大化,社会责任伦理和交易过程广泛内涵的渴望同样也是影响我们研究的重要价值。

  事实上。

  效率与公平作为人类经济社会活动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对于二者的取舍。

  是人类的一个困难抉择。

  不同的社会环境下,人们的侧重往往是不同的。

  如果说非得对效率与公平二者的价值排序做出选择的话,那么我们所应该秉持的科学的辩证的务实态度是:效率与公平的标准有多种,一个社会应根据当时的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标准。

  如果在当时的状况下推进公平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为了更多的公平而牺牲一些效率还是有必要的;反之亦然。

  总之。

  以最小的公平损失来换取尽可能多的效率和以最小的效率损失来争取最大可能的公平是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一个坚持不懈的追求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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