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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渠道分析
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目前还存在范围狭窄、产品类同、监管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在银保合作的互补效应和协同效应下,今后二者之间还应该加强银保战略联盟,扩大产品创新,完善行业监管,来促进银保合作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发展。
关键字: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银保合作
一、合作历史
说到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得不提到一个“银行保险”,银行保险指的是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它们的客户提供其产品和服务。虽然银行保险合作最近一段时间内被广大关注,但其已经拥有了非常悠久的历史,具体可以追溯到上上个世纪,而真正出现银行保险业务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在欧洲金融、税收、立法产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西方国家金融领域出现一个新单词bancassurance,即银行保险,这项业务从此诞生。
通过银行的网点销售保险产品的模式始于法国,1973年法国有两家保险机构开始在保险营销的方式上进行创新,开始运用自己的银行的网店销售保险产品。而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起步相对滞后,但发展速度相当快,跟国外严格意义上的银行保险相比,国内银行保险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根据其业务发展状况,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萌芽阶段(1996年以前)
我国的银行保险兴起于1995年,当时通过银行柜台销售的主要是一部分养老金和定期寿险产品。从1996年开始银行保险产品的销售出现下滑态势。
2.起步阶段(1996-2001年)
1996年以后,由于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增多,竞争激烈,许多保险公司纷纷与银行合作并签订协议,开始尝试联手开拓银行保险市场,迈出了我国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第一步。几大国有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都与商业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合作内容从简单的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柜台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等业务,而是伸展到了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行信用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广泛领域。
3.发展阶段(2002年以来)
2002年以来,我国银行和保险之间加强了合作,逐步建立了银行保险战略联盟。通过战略联盟,有利于双方在代理业务、产品开发、培训、综合资讯服务、电脑联网等多方面开展深入细致的合作,为今后银行保险走上成熟提供了经验和制度保证。
二、合作的必然性
1.互补效应
银行保险战略联盟合作模式的构建还能够带来互补效应。互补效应是参加联盟的企业之间由于资源上的互相补充而产生的效应。参加联盟的各方在资源和经济活动中都存在着互补性,战略联盟机制使得这些分散的优势组合起来,形成综合优势,并使合作双方通过信息的相互传递、技术的相互分享和市场的相互配合获得资源的优势互补,分享各自的优势环节,克服彼此的薄弱环节,使合作企业实现了既定规模条件下,对更大范围内资源的获取和支配,给联盟带来了互补的技术、能力与市场,也使这些资源和经济活动在联盟中能够得到新的组合、延伸和共享,充分发挥了资源的潜在能量和互补优势,从而实现了合作双方收益的增加和核心竞争能力的增强。从资源互补的角度看,保险公司和银行在营销渠道、管理能力、人才储备、设计开发、信息资源等方面各有优劣。银行拥有遍及各地的分支机构,广泛的客户资源,良好的声誉,保险公司可以有效地利用银行机构网点、客户群体、结算手段、服务方式、资金账户等巨大的业务资源。相对而言,保险公司拥有对保险产品开发、精算、核保、理赔等专业技术的能力,是银行所欠缺的。因此,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具有互补性的资源。
2.协同效应
银行保险战略联盟合作模式的构建还能够带来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来源于规模经济型和范围经济性。小企业因为远未达到规模经济,与大企业相比,其生产成本就会高些。这些未达到规模经济的小企业通过联盟合作,扩大规模,就能产生协同效应,提高企业的效率,降低成本,增加赢利。战略联盟强调合作双方之间的全面相容性,重视相互之间某种经营资源的共同运用,实现了资源和优势的共享,克服了合作企业的内、外部限制条件,扩大了企业的外延,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和扩张,同时减少了重复投资,降低了各业务单位的成本,避免了规模扩张的风险,有效实现了范围经济性。
保险公司与银行结成联盟关系之后将有助于减少雷同环节和结构,使合作双方组织设计和营销流程得到进一步优化,从而使各自的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节约了交易费用,使成本更低廉,效率也更高。在银行保险的战略联盟中,银行拥有遍布各地的分支营业网点,保险公司可不花费太多成本,利用其分支机构、银行员工和客户资源作为销售保险产品的最佳通道,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和客户消费记录等资料也成为保险公司的最佳营销数据库,从而充分利用银行的剩余产能,实现了从银行渠道销售多种金融产品的成本低于为每个金融产品开辟销售渠道的成本,进而形成了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
三、合作渠道分析
1.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务模式主要特点
(1)混业融合的趋势
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这种建立在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基础上的全面合作是简单和松散的,另外,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银行和保险公司以股权形式进入对方领域为法律所禁止,但近年来也有所突破。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收购兼并活动为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以股权方式进行融合进而推动银行保险由低阶段向高阶段发展开创了先河。
(2)产品类同
寿险公司、财险公司开发的银行保险产品很类似,寿险公司之间、财险公司之间竞争激烈,并没有形成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的态势。于是,银行对保险产品的销售力度往往取决于其收取代理手续费的高低。另外,银行这一销售方式,还有可能导致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并非自己所需,这极易导致消费者的“信任危机”。这一危机不仅会危及保险公司,也使银行信誉和利益受到损害。这样一来,银行保险合作出现裂痕。
(3)合作关系不对称
简单的代理销售模式,银行和保险公司没有建立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合作关系不稳定。在银保合作关系中,银行处于主导地位,体现在销售网点的划分和代理费用的提高上面。银保合作协现在一般三年签订一次,银行根据保险公司产品的适销情况决定代销网点资源的分配,一个代销网点可以销售多家保险公司产品,另外银保产品代理费也出现节节攀升的现状。
(4)合作范围狭窄
银保合作主要在五个方面:第一,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第二,保险公司为银行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第三,以保单作为银行贷款的有效质押;第四,银行为保险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第五,保险公司投资银行金融债券,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拆借、债券回购、国债买卖等资金融通活动。
2.合作渠道选择
(1)大力发展银保战略联盟
当前,银保合作应该继续大力发展银行保险战略联盟的合作模式,进行网点销售、资源共享、合作开发新产品、融资合作、建立统一操作平台等,使得银行与保险公司实现深层合作,有利于双方在代理业务、产品开发、人员培训、综合资讯、资源共享等方面展开合作,为今后银行保险走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奠定基础。
(2)加强金融业立法规范
自从上世纪90年底至今,我国政府关于银行保险业务的管理文件本来就不多,而这些管理文件又多以“通知”、“办法”等形式出现,并没有真正落到立法层面。这就导致这些规定或办法只具短期效用,对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的乱象不能根治。因此,加强我国金融业的立法规范是当务之急,这有利于促进银行保险业务的更好发展,也会影响我国金融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步伐。我国金融管理体制一直是坚持分业经营,银行监管部门和保监监管部门各司其职。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换峤�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三大监管部门的协调,向综合金融监会迈出了第一步。但从长远来看,应设立负责综合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统筹规划,全盘布局,统一制定我国金融业的相关法律法规,集中监管信息,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行业的整体风险。
(3)推进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发展
目前,以中国银行、中国平安等为代表的金融控股集团已成功试水“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首先必须建立有序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系统治理的整体性;其次,还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机制,优化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制。
(4)进行产品创新,扩大合作范围
银行与保险机构合作产品间关系主要表现为替代型和互补型。今后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应该开展具有保障功能的投资性银行保险产品创新,与银行对公业务对接开展更广泛领域的产品协同创新,比如针对银行的房地产金融、汽车金融、电信金融、航空金融等对公业务领域开展银行保险产品协同创新,为不同行业单位量身定做包含保障功能的组合金融服务方案,扩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范围。银保只有紧密合作,才能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把握发展机遇,提升合作价值、实现合作共赢。
参考文献:
[1] 李隆海.我国银行保险合作模式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08.
[2] 吴轶.我国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研究-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3.
[3] 贺磊.基于系统视角的银行业与保险业协同发展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4.
[4] 娄秋弟.构建我国银行保险的战略联盟合作模式:找准价值创造点[J].保险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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