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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着很多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该采取什么措施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篇论文吧。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缺陷,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金融监管
一、我国农村金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服务缺失严重。农村原本就是金融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随着我国四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农村地区的许多经营网点被撤消,农村资金供给呈现萎缩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的产值在GNP中的比重一直占40%-50%以上,但其获得的国家银行系统的金融资源却不到20%。而且一直呈下降的趋势。但事实上农村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持。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原来单一农业经济结构已经被打破,农村二、三产业得到迅速发展,农村主体也呈现层次性、差别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农村中小企业、规模种养殖户、产业龙头户的贷款需求额度逐年增加。,不同利益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呈现多样化趋势。但农村经济主体的弱质性和风险性使得金融机构在商业化原则下难以有效满足农村经营者的需求,在我国农村目前提供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需求。
2.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农村民间金融是指广大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自发开展和形成,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官方资金融通活动和组织。由于中国农村在金融供需上的不平衡,尤其在正规金融机构从农村退出后,国有金融组织的缺位为民间金融服务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我国经济制度和金融制度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出现的根本原因。由于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不清,经济体系内市场化的步伐不一。导致一方面,国家的行政干预仍然存在,民间金融在我国基本上被列为地下金融,一味地进行整治。另一方面,由于农村资金供求的严重不平衡必然为农村民间金融留下巨大的生存空间。现阶段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主要诱因是高收益导向的供给和巨大的融资需求,有供求必然会形成市场。当前农户取得借款的主要渠道是民间私人借贷,估计有50%到65%的农户获得了非正规贷款,农户借款中民间借款所占的比例超过70%。民间金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服务上的空缺,促进了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拓,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是,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也存在许多的问题。首先,民间金融借贷的利率较高,由于农村金融资源的过度短缺,导致农村民间金融利率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从而限制了农民有效利用金融资源的能力,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另外,由于农村金融长期没有被纳入国家的合法范围内,容易产生经济纠纷,潜伏着经济风险。事实上,已经有多起农村地下金融组织从民间非法揽储,结果无法偿还的案例发生。民间金融的发展也给国家的宏观调控带来干扰,由于民间金融不在国家的有效监管之下,具有自发性与不可控制性,干扰了国家信贷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的效果。例如人民银行试图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再贴现率。收缩信贷市场的规模,一部分机构或者自然人无法从正规金融市场上融通资金,可能会转向地下金融市场,这样就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3.目前现存的农村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信用合作社是目前我国最大的农村金融合作组织,但是由于各地的信用合作社产权结构不清晰,名义上属于在信用合作社拥有股份的全体成员,但是长期以来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背离了合作金融的原则,背离了为互助、合作,为农民服务的建立初衷,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又不断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靠拢,具有明显的“官办”色彩。合作社股东不仅享受不到贷款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以及股金分红权,反而还要接受比基准利率高得多的贷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制度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干部是任命制而非选举制。因此失去了农村的信任和支持。
二、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建议
总体上来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依然是低效率的。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改善政策环境,健全法律体系,建立真正适合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服务体系。
1.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在传统小农经济模式为主的农村,由于没有完善的市场环境,商业信贷的风险较高,正规的金融机构不愿进入农村市场,在这一状况难以根本改变的条件下,要满足农村对金融服务不断扩大的需求,应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民间金融发展空间,以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民间金融的市场空间实际上取决于正规金融的市场空间,因为实际的金融需求是由经济活动所决定的,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的需求,必然转向民间金融或非正规金融。尽管现在的法律政策对民间金融仍然采取相对严厉的态度,但在法律禁止和正规金融已经占据的市场之间,民间金融仍然有广阔的空间。应认识到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互补作用。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的合法化,为发展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民间金融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并取得了较好成效。我们也可以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允许民间借贷在给定条件下合法存在,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
2.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
小额信贷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2008年5月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文件,首次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备,农村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开展小额信贷成为丰富农村金融结构、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重要途径。
3.完善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市场环境
加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是在农村市场金融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加强农村民间金融调控,是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和农村民间金融调控不是限制金融发展的因素,而是促进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和提高农村民间金融效率的重要措施。我国的农村民间金融在历史上早就存在,近年虽经过多次清理整顿,仍然存在着种类繁多的民间金融形式,说明它们在农村有生存的土壤和需求。政府应在承认农村金融组织的前提下,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农民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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