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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间金融

时间:2022-10-01 02:09:43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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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间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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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目前,很多文献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民间金融的内涵进行分析和界定,其中有些定义存在交叉的地方或纰漏,有些甚至是互相矛盾的,分歧很大。本文试图从分析几种典型的民间金融形式入手,剖析它们的共同特征,从而归引出它的定义,并以此为标准对该范畴的相关概念进行甄别,同时分析民间金融的外延和定义时应虑及的因素,指出其内涵是发展的、动态的。

  关键词:民间金融;非正式金融;金融监管

  在我国关于民间金融的研究颇丰,但是对民间金融内涵及外延的界定各不相同,而且存在争议。定义时既有交叉重叠的地方,又有未涵盖的真空地带;不同的文献对此的定义既有相矛盾的地方,又有错误之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条分缕析,标准化它的内涵和不同层面的统计口径,以便后来的文献能从不同的口径上进行计量和分析,这样使得不同的研究将具有可比性。

  一、民间金融的再定义

  1997年世界银行对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作了定义并进行了分类,即把非正式金融定义为监管当局没有控制到的金融行为或金融机构,同时把它们归为三类:一类是专业性质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二类是既不发放贷款也不吸收存款业务的机构;三类是金融市场上的中介机构。当前很多文献把民间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等同起来,我们不禁要问:中国的“民间金融”内涵与国际上的“非正式金融”概念能完全重合吗?

  首先我们剖析几种典型而又公认的民间金融形式,把握它们的本质特征,这对于我们归纳出它的涵义具有提纲振领的作用。

  (一)民间借贷(或民间自由借贷、民间直接借贷),主要是指民间个人或家庭自发的资金借贷、企业间的资金拆借等。其资金主要为自有资金,不通过其他中介,通常发生在比较熟悉的社会关系或亲友之间。其中,有的是以亲缘、地缘或业缘为纽带的无息借贷,带有援助性质,因此民间金融不一定以盈利为目的,并不是“所有以盈利为目的”(秋慧,2004)的金融活动。多数情况下,借贷双方之间没有协议或仅为口头协议,只是在金额较大时才有借条,借贷关系靠信用来维系。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借贷的干预仅为借贷利率不得高于正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利率的四倍。

  (二)合会,这是一种流行于民间的自发性的集体金融组织,无须注册和登记,具有互助合作性质。一般由会首邀请具有地缘、血缘的亲朋好友自发组成一会,每位会员以自有资金定期缴纳定额会金,并按某种方式预先确定顺序依次得到一期会金并支付当期利息。借贷关系靠人脉和道德来维系,通常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果会员多到一定程度而超出信任边际也会出现金融诈骗和倒会,因此我国目前将规模较大的合会界定为非法活动。我们有必要对那些对地方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合会进行改造,若将其发展成小额贷款公司(Micro finance)将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抉择路径。

  (三)私人钱庄,主要是将自有资金作为信用保障,为借贷双方提供担保,从事存贷款业务、外汇交易和结算的一种金融形式。信用关系是建立在社会人际网络基础之上,一般采用股份制或私人合伙制,所有者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或以其私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其业务活动不接受金融当局的监管,也不为政府所认可,运作缺乏规范性。随着1986年《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我国的私人钱庄一部分登记为城市信用合作社,另一部分则成了地下非法钱庄。

  (四)典当行,俗称当铺,典当是指当户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或将其财产权利、动产作为当物质押给典当行,并缴纳规定的当费获得当金,然后约期归还当金、支付利息和赎回当物的行为。从本质上讲,典当业务相当于一种小额抵押贷款。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和法规,多头审批,造成畸高的费率甚至其成为销赃之所。虽然目前典当行已实行注册制并接受监管,但法律上把它归为工商类企业,并未接受金融当局监管。因此,“正规金融是指……典当业等正规金融部门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杜伟,2008),认为典当业属于正规金融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直到后来颁布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对其加以规制,典当业才成为我国多元化融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纵览以上几种民间金融形式,我们可以窥见它们所具有的一些共同特征:

  第一,民间金融存在于官方监管体系之外,是“游离于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金融活动,不受中央银行管制和国家信用控制”(Anders Isaksson,2002),资金处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外循环。也就是说,“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一般由中央银行调控,非正式金融则是除此之外的金融活动”(lvan & Michelle,2001)。这是民间金融内涵的必要条件。例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地方县、乡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都不同程度地介入了它的运作和监督,其并不接受金融当局监管,因此属于民间金融;相反,农村信用社现归农业银行管理,接受金融当局监管,属于正规金融的范畴。鉴于此,李丹红认为八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包括农村信用社,笔者不敢苟同。

  第二,民间金融的参与主体多为个人与私人企业,属于民间非国有经济,带有私人性,金融活动一般在企业、家庭和个人之间进行,这是民间金融的充分条件。“孙莉等认为民间金融是由民营金融机构(如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的总和”,这种观点与民间金融的本质相去甚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间金融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民间资金逐渐向国债及股票市场流动,“民间金融……借贷资金不能跨市场流动”(Atieno & Rosemary,2001)不是民间金融的本质特征,这也说明民间金融的内涵是发展的。

  第三,民间金融依靠道德约束、民间信用和人脉关系来维系。正式金融依靠社会法律体系来约束,但是我们不能以该金融行为是否合法作为民间金融的评判标准,更不能认为违法金融就是民间金融。就是在正式金融机构中也存在违法行为,我们就不能据此认为该违法行为就是民间金融。再则,民间借贷中的零息友情借贷无疑是合法的。因此,“在法律上,民间金融不为法律所认可”(李伟,2008)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传统意义上将民间金融归于非法金融或黑色金融也是不对的。   上述三个特征对我们领会民间金融的内涵不无裨益。鉴于此,我们可以把民间金融界定为:它是处于官方金融监管之外的、由非国有经济主体为民间经济进行资金融通而自发经营和投资的、通过道德约束或民间信用维系的金融行为和金融组织。“处于官方金融监管之外”是相对于正规金融体系而言的,其具有非监管性,从而与正式金融划清了界限;“非国有经济主体”说明了民间金融的供给者和参与者并不是经注册和审批的机构或组织;“为民间经济进行资金融通”说明其经济本质在于满足投融资需求,是为社会经济服务的,最终会为法律所认可的,从而与地下非法金融划清了界限;“自发经营和投资”说明其内生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内生性和自发性,不为政策所引导;“通过道德约束或民间信用维系”说明它以业缘、血缘、地缘为纽带,以横向信用为基础,能比较优势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行为和金融组织”说明其本质是一种金融,隶属于金融范畴。

  在把握民间金融的内涵时,我们有必要甄别以下几对范畴:

  1、民间金融和民营金融。民营金融是与国营金融相对应的概念,其中的典型代表是民营银行。关于民营银行的概念一直存在纷争,曾康霖(2002)和姜波克、蒋冠(2002)等学者都曾经定义过,这些争论不外乎三类:治理结构论、资产结构论和产权结构论。不论他们是强调经营模式还是注重产权模式,民营银行都为法律所认可并接受金融当局监管,都经过严格的审批,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各项数据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它不符合非正式金融的国际定义,它属于正式金融的范畴,把民营银行放到民间金融中来讨论(秋慧,2004)是不妥的。

  2、民间金融和非法金融、地下金融。非法金融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是一国法律所禁止的,那么也就是一国的金融监管当局无法监控到的金融行为与活动,它符合非正式金融的国际定义。非法金融不但包括非正式金融中的金融犯罪如金融勒索、欺诈、洗钱、非法集资等,也包括正规金融机构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地下金融一定是非法金融,如果该金融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就没有必要隐藏于地下,也就无所谓地下与地上了;而民间金融应是非正式金融中的合法部分,或者暂时不合法只是时间的问题,由于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其“经济本质在于满足融资需求,且借贷资金大多用于生产性投资和消费”(陈硕,2015),最终会通过立法使其走向合法化;而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如金融诈骗、洗钱之类,将永远被各国法律所禁止,不属于民间金融的范畴。

  二、民间金融的外延

  纵观民间金融的发展历程,根据其正规化、制度化程度不同可以对其进行分门别类,每一大类又可以分为若干子类,这样就可以做到冈张目举,便于后续研究者从不同的口径和层面上进行统计、计量和研究,同时使得研究结果具有可比性。再则便于立法,使哪些类别的民间金融合法化,同时应当取缔哪些种类的非正式金融。

  (一)较为完全意义上的非制度化、非正规化的形态。首先,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的原始形态,按利率水平不同,民间借贷可分为白色借贷、灰色借贷和黑色借贷;按参与金融交易主体不同,民间借贷可分为企业间借贷和私人间借贷;按履约形式的不同,民间借贷又可分为书面约定型和口头约定型。其次是合会,按取得资金的方式不同其可分为标会、摇会和轮会。合会中具有敲诈投机性质的抬会,其会首采取滚雪球的方式来扩大资金规模,以牟取暴力为目的,从而散失了合会本来的互助功能,应依法予以取缔。合会按参与人数可分为三星会、六合会等;按转会或收会的期限可分为年会、季会、月会和旬会等;按组织形式又可分为单线型合会、团体型合会和混合型合会。再次便是私人钱庄,它们由银背和信用中介发展而成,集团型、合法公司型和家族型是它的三种基本类型。

  (二)由非制度化、非正规化的形态向制度化、正规化转化的形态。首先有民间集资,它是由民间借贷向专业化演进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依据集资形式其可分为联营集资型、专项投资型、入股投资型和以劳带资型等;其次是银背,即借贷中介人或经纪人;再次是私募基金,依据组织形式不同,其可分为合同型投资基金、合伙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依据投资对象不同,其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又称作私募股权投资”(刘慧敏,2014)是不确切的。其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包括创业投资(VC)和私募股权(PE),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又包括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然后是小额信贷公司,按照性质不同其可分为制度性和福利性两类。制度性小额信贷公司又可分为商业性制度和公益性制度小额信贷公司。其他的还有诸如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等。

  (三)目前,已经制度化、正规化并以新的形态出现了的有典当行。

  三、界定和理解民间金融时还应虑及的因素

  (一)民间金融的定义是动态的、历史的和发展的。对非正规金融的界定体现了一个国家所处的金融发展阶段,在某一时期为非正规金融,而在另一时期则可能为正规金融。特别是像中国这样一个体制转型、制度变革具有跳跃式的国家更应考虑到这一点。

  (二)对民间金融的界定还有意识形态和国家意志的因素。在推行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在意识形态上就排斥非公有制经济,民间金融自然没有合法的空间。如在解放初期,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从事金融活动,这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民间金融的排斥。在那时,民间金融是违法的,即“黑色金融”;后来中央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颁布了《一号文件》允许“社区金融机构”之类的民间金融,这时期民间金融处于半合法状态,因此也就有了“灰色金融”一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日渐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已是不争的事实,逐渐健全这方面的立法只是个时间的问题,最终将使民间金融合法化。

  参考文献:

  [1]World Bank.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s and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in Four African Countries[J].Findings:Africa Region,1997.6.10.

  [2]Anders Isaksson.Ihe Importance of Informal Finance in Kenyan Manufacturing[M].SIN Working Paper Series,2002.5.

  [3]Ivan Light,Michelle Pham.Beyond credit worthy:Micro-credit and Informal credit in the United States[J].Journal of Developmental Entrepreneurship,19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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