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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金融机构发展路径选择

时间:2022-10-05 21:50:13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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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金融机构发展路径选择

  准金融机构发展路径选择【1】

  摘 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是促进我国金融体系更加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环节。

  本文选取介于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准金融机构为对象,立足于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出发,通过总结准金融机构发展现状,分析其具有的优势和存在的不足,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提出发展准金融机构的思路和建议,以期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进行一些探索。

  关键词:融资;准金融机构;发展;路径

  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细化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各项政策,增强了针对性、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准金融机构是介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种过渡形式,可以界定为:没有获得金融许可证,从法律层面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从事特定金融业务、接受特定监管对象监管的合法企业、机构或组织。

  准金融机构是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形式,也是现代金融体制创新的有益尝试。

  鉴于地方实际案例的易得性,本文以鹰潭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总结准金融机构发展情况,分析其具有的优势和存在的不足,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提出发展准金融机构的思路和建议,以期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进行一些探索。

  一、准金融机构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准金融机构发展基本情况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

  从2005年开始,中国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五省区开展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2008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各省纷纷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2009年,江西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制定了《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鹰潭市贵溪广信小额贷款公司成为第一批试点公司,截至2012年6月,鹰潭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7家,总注册资本8.2亿元。

  二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平稳。

  我国担保业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初,当时的担保力量主要来自科技系统,担保机构大部分以事业单位形式出现。

  2000年以后,发改委、财政等系统相继成立了担保机构,并且延伸到了县区。

  随着民营经济的崛起及金融市场的发展,担保机构不再以事业单位为主,更多的是以公司形式运作。

  江西省2010年出台了《江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并从2011年开始对担保公司进行清理整顿,鹰潭市经过清理仅保留了8家融资性担保公司。

  截至2012年6月,鹰潭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到11家,注册资本金5.24亿。

  三是典当行发展较为缓慢。

  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典当行率先兴起。

  1987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不久,典当行就遍及全国。

  为加强对典当行的规范管理,2005年4月,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制定出台《典当管理办法》,2012年商务部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对典当行的监管责任、准入管理、日常经营管理、退出管理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在新阶段的准金融机构中,典当行成立较早,但是发展较为缓慢,截至2012年6月,鹰潭市典当行4家,注册资本0.4亿元。

  (二)准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的特点

  一是准金融机构以民营资本出资为主,股东之间关联程度高。

  从出资方式来看,新阶段我国准金融机构主要是以民营资本为主。

  鹰潭市8家小额贷款公司、4家典当行均以民营资本组建。

  融资性担保公司也逐渐从政策性担保向商业性担保公司转变,鹰潭市11家担保公司只有1家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其他担保公司是民营性质。

  准金融机构出资股东之间关联度高,行业性、区域性特点明显。

  如贵溪贵银小额贷款公司为鹰潭广东商会企业发起设立,余江同创、同兴担保公司股东均为当地微型元件企业。

  二是准金融机构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与正规金融的合作力度不断增强。

  从表面上看,准金融机构与正规金融机构从事相同的贷款业务,属于竞争关系。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服务对象主要是由于贷款时限、准入条件或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难以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满足其贷款需求的客户,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是依赖与正规金融的合作开展业务。

  总体而言,准金融机构更多地发挥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近年来,准金融机构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不断增强,如余江同创、同兴担保公司是早期在银行贷款的鹰潭微型元件联保企业发展而来;可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改革后,鹰潭融信担保公司加强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合作,为铜加工回收企业办理增值税退税质押贷款提供担保;小额贷款公司为提高自身资金实力,从银行以一定比例进行融资。

  截至2012年6月,鹰潭市7家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3.1亿元,占总注册资本的37.8%。

  同时,对准金融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也在逐步完善,鹰潭市小额贷款公司已申请加入了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三是准金融机构资本规模小,业务人员工作效率高。

  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准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小、内设部门简单、人员较少。

  截至2012年6月,鹰潭市7家小额贷款公司平均每家注册资本1.17亿元,4家典当行平均每家注册资本0.1亿元,11家担保公司平均每家注册资本0.48亿元。

  准金融机构一般内设综合部、财务部和信贷业务部等部门,工作人员较少。

  鹰潭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平均15人左右,担保公司、典当行平均10人左右,信贷业务部门人员占总成员的70~80%。

  内部资源配置也通过绩效奖励等方式向前台业务人员倾斜,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小额贷款公司每个业务员平均每年负责100多笔业务,维系10-20家中小企业客户。

  (三)准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取得的实效

  一是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不断增强。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机构数量、注册资本、贷款规模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2010年、2011年、2012年6月鹰潭市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分别为2家、5家、7家,注册资本分别为1.2亿元、6.2亿元、8.2亿元,贷款余额分别为1.92亿元、7.81亿元、11.16亿元,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46.9亿元,其中60%以上是中小企业贷款。

  担保公司整体发展平稳,结构性变化较大。

  2010年、2011年、2012年6月末鹰潭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2.56亿元、3.71亿元、5.24亿元,融资性担保余额分别达到4.95亿元、6.37亿元、9.17亿元。

  近几年来,鹰潭市典当行机构数量没有变化,但在2011年全市4家典当行增加了1倍的注册资本,截至2012年6月末,全市4家典当行发放贷款531笔,典当额0.45亿元,同比增长12.5%①。

  二是服务中小企业的辐射面不断扩大。

  在准金融机构发展前期,其核心客户相对比较稳定,主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股东的关联企业,如股东的上下游企业,同一商圈企业、亲戚朋友;第二类是高管人员从银行带来的客户;第三类是熟悉行业内的企业。

  随着准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其服务的客户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如贵溪广信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数量由成立初期的40多户增加到目前的170多户,江西华任担保公司客户数量也由20多户发展到目前的110多户,涉及的行业和群体在不断扩大,包括化工、铜加工、粮食加工、商贸、物流、眼镜等行业。

  三是服务中小企业的产品更加灵活。

  准金融机构审批流程少,业务办理时间短。

  鹰潭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办理贷款、典当业务一般只需1-3个工作日,能够较好地满足中小企业急需的资金需求。

  如铜加工企业,对于铜价的变化特别敏感,当判断铜价即将上涨时,急需资金购买铜原料,而通过银行贷款可能造成商机的丧失。

  准金融机构偏向于发放短期贷款,通过快速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如过桥贷款,期限一般在1-2周左右,用于客户归还银行贷款再重新贷款的临时性周转。

  准金融机构利用机制灵活的优势,充分发掘客户的潜在资源,做大信用总量。

  如余江同创、同兴担保公司为微型元件企业担保,余江天篷担保公司为生猪养殖企业担保,允许被担保企业以微型元件半成品、生猪、厂房等物作为反担保增进信用额度。

  二、准金融机构比较优势、存在的问题及选择发展路径

  (一)准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优势—与银行比较

  一是组织机构扁平化,管理机制更加灵活。

  与银行相比,准金融机构层级少,自主性强,对市场的判断和反应更快。

  银行机构从发现市场需求、逐级上报、审批、到出台政策需要很长的流程,而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中小企业需求各异,银行机构往往偏重于全局稳定而损失了效率。

  准金融机构管理机制比较灵活,能够通过及时创新服务方式,满足中小企业最新的资金需求。

  如对客户的房产、商铺等抵押物的评估,不需要经过中介机构而由自身完成,降低了中介费用。

  同时,准金融机构对于抵押物的选择也更广泛,有效地盘活了一些在银行无法抵押的财产物品的价值,由此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贷款准入门槛和交易成本。

  二是与中小企业关系紧密,信息透明度和约束力更高。

  准金融机构的法人股东一般是具有一定的实力和影响力的本地企业,这些股东与当地企业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掌握了充分的信息。

  准金融机构侧重对熟悉的人群和行业发放贷款,对借款人的资信、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都比较了解,对重点支持行业的发展形势、行业内情、风险隐患的研究比较细致,与银行相比,准金融机构天然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

  另外,对于银行贷款,部分企业按时归还银行债务的观念依然不足,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民间准金融机构却具有一定隐性担保机制,中国是人情社会,个人更加注重在同乡之间、同学之间、同一商圈之间的信誉,一旦失去信誉,将无法在该圈子里立足,隐形担保机制为准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了事后风险防范保障,较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和抵押物不足导致融资难的问题。

  三是充分发挥“鲶鱼效应”,促进金融业加大竞争力度。

  从实际情况看,准金融机构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迅速,产生“鲶鱼效应”,在业务发展和经营理念上对当地银行带来了一定冲击和竞争。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入股、分红、高薪等方式吸引了一批银行人员,鹰潭市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信贷部经理90%都是银行离退休或辞职员工,如贵溪广信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财务部、信贷部、综合部经理全是从农业银行跳槽而来,他们对于银行业务流程非常熟悉,也具有一定的客户资源。

  受准金融机构的影响,各银行也加强对中小企业部门信贷人员的重视,并鼓励其积极创新服务产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同时,小贷公司之间也形成了良好的竞争态势,受小额贷款公司利润及政策前景吸引,许多民营资本迅速进入准金融机构领域,在同行业内形成了有效竞争的局面。

  (二)准金融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准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有限,整体抗风险能力较弱。

  准金融机构以股东出资资金作为偿债保证,未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按规定,典当行、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为股东自有资金,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50%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而股东出资往往追逐短期利益,对每年的分红提出较高要求,管理层迫于压力将资金集中投向一些收益高、见效快的项目。

  由于资金来源有限,投向行业集中,部分准金融机构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容易遭受突发事件尤其是行业危机的打击。

  如对一些集中服务铜加工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当铜价大幅度下跌时,同样面临较大风险。

  二是准金融机构良莠不齐,存在不规范经营情况。

  由于管理标准不统一或把关不严,准金融机构良莠不齐。

  如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股东挪用银行资金入股的现象。

  受借贷市场高利润的诱惑,许多行业的龙头企业纷纷进入小额贷款公司。

  据调查,鹰潭市小额贷款公司大部分股东都有大量银行贷款,不排除一些企业以实体经济的名义向银行融资再挪用银行贷款资金入股的情况。

  部分担保公司存在资本金虚假出资和资本抽逃的现象。

  2012年6月末,鹰潭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5.24亿元,存在银行保证金只有1亿多元,一些担保公司业务开展较少,其注册资金实际上抽离了担保业务,部分担保公司利用担保公司名义从事放贷业务。

  部分典当行可能存在以公司名义进行民间借贷,从事资金中介的情况。

  准金融机构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将影响整个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资金安全造成隐患。

  三是管理规定过细过严,准金融机构发展受到限制。

  各部门对准金融机构的管理规定十分详细和具体,如《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但也不得低于1%。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小额贷款公司至少70%的贷款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①。

  同样,有关管理办法对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出资额、股东份额、资金投向等也做了具体的要求。

  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准金融机构的风险范围不扩大,确保其资金服务于县域中小企业和“三农”,但限制了准金融机构的发展,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对股权结构的严格规定限制了准金融机构规模的扩大和竞争力的提高,对业务的严格规定使得准金融机构自主经营受到限制,难以充分结合需求做出理性的市场行为。

  四是监管机制不健全,对准金融机构管理难以落到实处。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实施属地管理,由各地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成立政府金融办的,由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②。

  金融办还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中小企业局对担保公司进行行业指导。

  商务部门负责对典当行的日常监管。

  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又是一项需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工作,而监管部门力量普遍不足,监管专业水平有限,无论是金融办、中小企业局还是商务局,在体制建设、人员配备、技术手段上都难以满足监管要求,很难有效深入开展日常监管。

  (三)准金融机构发展可供选择的路径

  一是保持一般工商企业身份。

  不吸收公众存款,以自有资金从事特定金融业务。

  通过“宽准入,严监管”方式,建立公开透明市场运行环境,引导地下金融正规化,做大准金融机构规模。

  二是作为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中介组织。

  充分发挥准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加强与银行的合作。

  通过加强银担合作、委托贷款等形式,为金融机构营销客户,按一定比例承担风险和分享收益,促进银行资金与中小企业的对接。

  三是以参股、改组改制等方式介入金融业。

  参与金融机构改制,取得金融机构的股东地位,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增资扩股,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的改组改制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等,在某种程度上间接获取了金融资源,参与银行的经营管理。

  四是转变成中小银行。

  自觉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范审慎经营,以准金融机构为主体转变成中小银行。

  通过针对特定的机构或者单位吸收存款,逐渐转变为真正的中小银行,享有正规金融机构应有的待遇。

  三、发展准金融机构的政策建议

  准金融机构发展基于中小企业无法通过现有金融体系获得融资需求,准金融机构发展的标准有两个: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其信息优势,是否能够防范其潜在的系统性风险。

  目前我国实际情况看,利率市场化尚未完全放开,金融机构退出机制还不健全,对准金融机构应着重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建立规范透明的市场运营环境。

  通过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制,加强与银行的业务合作,积累银行工作经验,逐步进行试点,引导部分经营规范、效益好的准金融机构转变成中小银行。

  一是放松对准金融机构的管制。

  充分尊重准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由权以及谋求利润的天然本性,并为金融创新活动提供充分的制度空间。

  放宽对其资本额、出资结构、资金投向和资金价格的限制,引导准金融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经营发展。

  拓宽后续资金来源,保障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向金融机构融资限制,允许其从多家金融机构获得后续资金,并提高其资本金与融资额的比例。

  修改相关法律规定赋予其利率水平的自由决定权,以保证其自身收益与成本的有机统一,从而吸引民间资本不断进入到准金融机构领域,引导更多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正规化,做大准金融机构总规模。

  二是加强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

  完善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构建以地方政府牵头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监管的格局,避免单一主体监管下的利益重合、监管真空、监管过度等问题。

  引导准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与控制制度,加快信息披露制度、会计稽核制度、信用登记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的民商法律建设,实现准金融机构的市场化监管。

  加强关联贷款的法律控制,建立贷款的股东回避与特别审查制度,防范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三是完善准金融机构配套扶持政策。

  强化针对准金融机构的财政税收支持,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引导准金融机构加大对弱势群体、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为其服务的扩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有条件地减征营业税、免征所得税、给予税前拨备优惠、实行梯次性税收减免等政策。

  同时,建立健全征信法律制度,完善社会信用担保体系。

  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及相关操作细则,明确准金融机构的基本信息,提供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登记与查询服务,实现由非市场化的纵向信用秩序向市场化的横向信用秩序的实质性转变。

  四是细化民间资本准入条件。

  制定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实施细则。

  提高微型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层级,加强准入监管行为的法律建设,明确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权力范围、具体时限以及有关申请人对审查无果或审查拒绝提出异议的监督程序。

  在具体条款制度的设计安排上,明确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进入方式、业务范围等,明确监管要求、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要求,以专门的法律严格规范放贷主体的借贷行为。

  切实降低中小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对有一定资本规模、经营时间较长、自觉加强信息披露且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上,将其发展为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

  五是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尽快制定我国《存款保险法》,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条件、组织结构、投保方式、投保范围、保险标的、保险基金筹集、保险费率核定、存款保险限额以及保险金的给付等相关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中小金融组织的重组、接管、救助和终止法律规范,明确其重组的法律主体和经济损失分担方案;制定针对问题中小金融组织的救助法律制度,规定救助方式、救助程序、救助与被救助方的权利义务;从立法上确立对中小金融组织的并购与接管制度,厘清其破产清算的执行主体、执行程序、储户利益保护、风险转嫁防范等具体问题。

  参考文献:

  [1]樊纲.中国需要大批的中小型、地方性民营金融机构[J].中国中小企业,2000(10).

  [2]樊纲.发展民间金融与金融体制改革[J].上海金融,2000(9).

  [3]王宣喻.信息披露机制对私营企业融资决策的影响[J].财经问题研究,2002(10).

  [4]茅于轼.小额信贷中国攻略[J].中国改革,2003(10).

  [5]孟长安.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中小企业[J].政策与管理,2001(2).

  准金融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摘要】近年来,“准金融机构”在各地迅速发展,有效拓宽了地方融资渠道,为地方经济金融发展提供了有益的补充。

  本文以海南省为例,对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提出了规范准金融机构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准金融机构 发展状况 风险防范

  一、准金融机构的界定及特征

  目前,法律或政策层面对“准金融机构”尚无明确界定。

  本文所讲的“准金融机构”界定为:无《金融许可证》,从法律层面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从事特定金融业务,接受特定监管机构监管的合法企业、机构或组织,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1]。

  准金融机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监管体制特殊,没有金融许可证,不受“一行三会”直接监管,而是下放到地方政府监管或缺乏监管。

  二是从事某种特定的金融业务,是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形式。

  三是这类机构中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揽储或变相揽储。

  二、海南省准金融机构发展状况

  海南省具有上述准金融机构显著特征的,典型的有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及典当行等。

  从监管归属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监管,典当行由商务厅监管,担保公司由财政厅监管。

  (一)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

  自2009年11月27日海南省政府颁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9〕72号)以来,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

  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共有18家,注册资本19.8亿元,资产总额21.22亿元,负债总额1.67亿元。

  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发展迅速,贷款稳步增长。

  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5.8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6亿元,增长29.44%,贷款投放均在省内。

  1年期以下(含1年)的短期贷款余额占98.58%。

  贷款对象以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个人贷款余额占58.49%,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38.44%。

  贷款投放居前的三个行业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合计占比58.27%。

  (二)典当行运行情况

  典当行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融资的主要优势是方便快捷,能有效满足企业或个人急需的临时性资金周转等需求。

  近年来,海南省典当行发展速度较快。

  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共有典当企业118家,实收资本11.1亿元;资产总额12.2亿元,同比增长30.3%;负债总额0.6亿元,同比增长96.5%。

  典当业务快速增长。

  2012年上半年,全省典当企业典当总额8亿元,同比增长18.61%。

  其中,房地产典当总额5.45亿元,同比增长24.39%。

  截至2012年6月末,典当余额5.74亿元,同比增长26.1%。

  其中,房地产典当余额3.9亿元,同比增长19.3%,占典当余额的66.3%,占比较高。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行情况

  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49家,注册资本23.9亿元。

  其中:政府完全出资担保公司15家,民间出资担保公司32家,混合出资担保公司2家。

  2012年上半年,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业务794笔,同比增长15.23%;金额16.32亿元,同比增长13.78%。

  其中:担保个人贷款490笔,金额5.1亿元;担保企业贷款304笔,金额11.21亿元。

  截至2012年6月末,担保贷款责任余额33.47亿元,担保贷款不良率0.18%。

  三、产生的作用及应关注的问题

  (一)积极作用

  准金融机构若有效监管,规范操作,将会产生较大积极作用。

  近年来,海南省准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机构数量逐年增加,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逐步覆盖一部分微小企业和农村金融领域,有效地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扶持地方经济发展。

  同时,准金融机构为相关的金融服务机构提供了服务收益,在将地下金融引入正轨、降低社会失业率、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应关注的问题

  1.超范围提供民间融资中介服务。

  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主要是民营企业和个人参股,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在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容易打“擦边球”。

  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例,一般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业务。

  但个别融资性担保公司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而是超经营范围通过“担保理财”的名义搭建民间借贷平台,通过户外广告、宣传折页和产品推介会等方式广泛宣传其“理财”业务,为民间融资提供担保,进行贷前调查,公开承诺放款人可获得年息为15%的固定理财收益。

  2.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

  部分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需要与金融机构合作,在取得金融机构授信的同时,要承担100%的责任,对处于成长初期的准金融机构而言,承担风险和责任较大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因素。

  以担保公司为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承担一定的比例责任。

  但实际操作中,风险并没有在担保公司和协作银行之间分散,大部分担保公司承担了全部风险。

  3.通过准金融机构融资规避政策调控。

  2010年二季度以来,为抑制国内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趋势,国家加强了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银行机构收紧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

  在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下,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获取资金转向准金融机构,规避房地产政策调控。

  如截至2012年6月末,个别小额贷款公司投放房地产业贷款余额占贷款总额五成以上。

  4.资金费率高。

  准金融机构在费率执行、费用收取方面没有形成通用的行业标准。

  实际上,准金融机构的信贷效应是一种放大流动性的行为。

  在流动性收紧政策下,银行放贷的对象主要为大企业和其他一些优质客户,中小微企业只能寻求准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这就为准金融机构提高利率提供了机会,而高利率下的贷款反过来又会影响实体经济,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2]。

  以典当行为例,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典当企业典当月综合平均费率29.2‰。

  除动产质押典当综合费率低于法定综合费率外,房地产抵押典当综合费率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综合费率均高于该类业务法定月综合费率。

  5.对正规金融体系的风险传递。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规定,典当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12〕98号)规定“对于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最高可放宽至资本净额的200%。

  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从目前的情况看,准金融机构在银行融资(或担保融资)的规模较小,对银行的风险传递影响较为有限,但未来有增加趋势。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扩张,在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从正规金融体系融资的需求较为强烈,在银行机构的贷款逐年增加。

  从担保公司的情况看,资本杠杆率将呈放大趋势,对正规金融体系的风险传递作用将趋明显[3]。

  四、建议

  (一)完善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内控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进一步完善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利约束激励机制和制衡机制,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等。

  二是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经营风险,促进稳健经营。

  三是要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对高管实行问责制,防止其为追求超额利润而对风险过度承担。

  四是提高对准金融机构的经理人资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强化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二)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强化监管

  目前对地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在审批设立和事后风险处置环节上,连续监管力度不够,风险预警系统薄弱,应参照监管金融机构的相关监管标准和国外相关监管经验,推进准金融机构的事前监管和过程监管。

  准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框架下,规范准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收费范围、收费区间等;对超范围经营、违规乱收费等行为,坚决予以处罚;要监督其贷款投向,禁止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发放贷款,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准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定期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沟通,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宏观调控部门和银监部门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促进其业务稳健合规发展。

  (三)政府扶持,切实解决地方准金融机构发展困难

  地方政府应针对准金融机构的成长和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建设宽松的经营环境,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

  准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反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林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为准金融机构提供方便。

  同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建议地方财政设立财政专项基金,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

  一方面为贷款农户和农业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另一方面为小额贷款公司向商业银行融资用于支持“三农”的资金提供担保。

  参考文献

  [1]王玉晨.对“准金融机构”在欠发达地区发展中监管问题的调查和思考——以陕西安康为例[J].《西部金融》,2012年(3).

  [2]姚军,葛新峰.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及其对信贷调控政策的影响[J].《金融纵横》,2011年(10).

  [3]邵延进.影子银行资金流向图谱及风险——以河北省为例[J].《中国金融》,2011年(18).

  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可行性与路径选择【3】

  【摘要】 中小金融机构具有信息和交易成本优势,它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但在目前情况下,为规范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防范新风险资产的产生,还应制定有利于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等。

  【关键词】 中小金融机构 存款保险制度 路径选择

  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要求金融结构的相应发展与其相适应。

  以民营经济作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以个体中小企业作为企业结构主体的经济格局,内生决定了个体私营企业等经济主体对融资需求和金融服务必然提出强劲的需求。

  但是既存的金融组织已无法开展与适应民营企业经济结构相匹配的金融服务,出现了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

  因此,改革现有的金融制度与金融格局,构建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已成为摆在我们目前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一、中小金融机构的界定

  在国外文献中,中小金融机构更多是指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

  国内有些学者认为,中小金融机构是指规模较小的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

  有些学者认为,中小金融机构是指经营机制较为灵活、服务对象最初是两小经济,即集体经济、个体私营经济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我们倾向于认为,中小金融机构一般主要是指相对于国家独资或国家控股的大型金融机构外的规模小、门类多、彼此独立的多种小型金融机构,其宏观调控能力、资产负债规模、信用担保体系、网络覆盖范围、机构整体功能及服务手段、社会地位明显低于国有银行,并以中小企业和居民作为其主要投资和服务对象的一类金融群体,这类金融群体主要包括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中小型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典当行等。

  中小金融机构的体制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大多为股份制形式,拥有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的法人治理机构和现代金融企业体制。

  同时,由于产权关系明晰,其经营情况与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员工的经济利益关系密切,各方面都十分关心本机构资产运营和增殖情况,使之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对支持非国有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扶持作用。

  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可行性

  中小金融机构机制较为灵活,所采取股份制法人体制,网点不多,管理链条短,工作效率高,监管成本低。

  由于地域性特点,与客户、中小企业有直接的依存关系,可以随时了解并满足中小企业和客户对小规模资金的需求。

  因此,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有效地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1、中小金融机构自身特点更加适合民营中小企业的运行方式

  “土生土长”的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比较熟悉,能最充分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最容易了解到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从而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一金融服务业的障碍,减少违约风险和可能的资金损失。

  凭借血缘、亲缘或地缘社会关系,给民营经济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2、中小金融机构具有信息和交易成本优势

  其信息优势不仅反映在放贷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也反映在它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这种信息便于使贷款人能够较为准确地预测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中小金融的交易成本优势则体现在,中小金融机构的操作比较简单,合同内容较之国有银行简单又实用,对参与者的自身素质要求比较高,同时,中小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以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并能大幅度地降低交易成本。

  3、中小金融机构是大银行的有益补充

  中小金融机构与大银行之间不仅仅是单纯的竞争关系,由于两者各有其比较优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势互补。

  大型金融机构资金实力雄厚,组织制度严密,经营管理人员素质较高,业务流程有严密的制度和严格的程序,因此在提供长期和大额贷款方面,更能体现它的优势;而中小金融机构由于操作简单易行,其灵活、便捷、小规模等特点以及在信息方面的优势,更擅长于向特定客户群提供零星的小额短期贷款,弥补大银行的不足。

  因此,中小金融机构先天是中小企业最理想的融资伙伴。

  4、适应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战线的需要

  随着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除了将撤消部分管理难、业务不足和严重亏损的分支机构外,逐步将业务转移到大中城市,重点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后,必须有相应的金融机构弥补其留下的缺位。

  除承担原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职能外,同时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私营经济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这就为中小金融机构腾出了更多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三、我国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路径选择

  中小金融机构虽然具有一定的地缘和经济优势,但是中小金融机构也存在先天弱点:分支机构少,网点少,覆盖面较小;存款基础差,资金回旋余地小,竞争力弱;资产规模小、结算等技术手段相对落后。

  凡此种种都使中小金融机构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和经营风险。

  因此,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引导,创造良好的外部运营环境,是培育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路径选择。

  1、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行业准入条件

  目前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管理仍然是按照以前为国有金融机构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而随着中小金融机构规模的扩大,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规,对中小金融机构在准入、退出、上市、担保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做出严格制定,使其在操作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杜绝政府部门随意性干预。

  在某些方面可以比国有金融宽松一些,某些方面则要严格一些。

  随着宏观金融形势的发展,对不同的经营主体可以采取不同的要求,待行业发展成熟后再制定统一的规则,这样做的目的既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促进行业的发展,也可以控制其快速发展带来的风险。

  2、抓紧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

  与四大国有独资银行相比,中小金融机构具有多而分散,规模小,资产单一,资本充足率低,抗风险能力弱,社会形象、信誉不高等特性,因此借鉴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由国家、央行和投保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尽快设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对所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实行强制投保,这样就能在中小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困难或破产时动用保险基金实施及时的资金救援或存款理赔,从而保证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安全,增强客户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心,有助于提高其社会形象和信誉。

  3、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大力发展担保业

  我国现行的利率不反映现实的资金供求状况,使得投资需求对利率缺乏弹性,造成资金的过度需求和资金使用的巨大浪费,中小金融机构为那些风险高的客户提供融资服务时需要更高的风险补偿,收取较高的利率,这就要求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使利率按照市场供需进行自由浮动。

  金融担保的主要职能是激活沉淀资产,帮助客户将有效资产的效能实现最大化,通过评估、抵押等方式将沉淀资产盘活,为客户的生产经营转型、投资转移、消费转向等方面的需求提供资产盘活的平台,实现资产的升值。

  中国的担保业刚刚起步,现阶段的担保业务远远不能满足融资需要,应大力发展和完善。

  4、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

  有效的金融监管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一国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前提和保障,金融自由化的推进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兴起对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使完善金融监管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同步进行。

  监管当局应当着手研究如何根据这个新成员的特点和实际,统一监管标准,规范监管规则,为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一个清晰、公平的竞争环境。

  同时,要不断完善金融监控指标和措施,充实基层监管机构的力量,防止出现中小金融监管“真空”,确保民营金融的健康发展。

  5、提高中小金融企业的自身素质

  中小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发展,以盈利为目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小金融机构还要改革人事管理,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止内部人道德风险,提高中小金融机构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个健康的金融体系既要能够高效率地运转,满足经济发展的各种金融需求,又要能够强化内控机制建设,防范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

  【参考文献】

  [1] 鲍静海:我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创新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8.

  [2] 王松华:中国民营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其对策研究[J].经济师,2005(3).

  [3] 史晋川: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发展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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