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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法律的制度论文

时间:2022-10-13 02:02:46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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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法律的制度论文

  1、金融法的概念

我国的金融法律的制度论文

  金融法是调剂金融瓜葛的法律总称。金融瓜葛包含金融监管瓜葛与金融交易瓜葛。所谓“金融监管瓜葛”,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瓜葛。所谓“金融交易瓜葛”,主要是指在货泉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以及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群众之间,群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瓜葛。

  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瓜葛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种别。金融信托属于金融法的范畴,而普通的、1般性的信托,属于民法范畴。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触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经常使用它触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已经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至关多,截止到二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一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八部,包含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一四二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三五二三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金融类司法解释三九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八部。上述共计三七二一部。

  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然而,它们都有1个共同的特色,就是它们都直接调剂金融瓜葛。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调剂金融瓜葛,但不是直接调剂,而是间接调剂。所以,在钻研金融法律问题时,如果将它们综合在1起,进行系统性钻研,才相符金融自身系统化的特色。金融瓜葛的特色,抉择了金融法下列3个主要特色。

  2、金融法的特色

  (1)金融法的系统性

  传统的商业瓜葛是“1对于1”的瓜葛,例如,消费者到1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瓜葛。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另外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1家商店关门时,另外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然而,银行与存款人的瓜葛就不同了。如果1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发整个银行业的不安。这就是金融界所称“连锁反映”。由于存款人对于所有银行的支付能力开始怀疑。于是,民众对于其他银行开始挤提,结果许多银行均可能倒闭。

  金融法调剂的瓜葛不是“1对于1”的瓜葛,而是“1对于多”以及“多对于1”的瓜葛。因为金融业有“连锁反映”的特色,所以,金融法对于金融业有“牵1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例如,我国在制订与执行商业银行法时,不但斟酌商业银行法的问题,还要斟酌与证券法的瓜葛问题。过去,不允许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会因资金来源不足量而萎缩。现在,允许银行接受股票典质贷款,股市资金来源比过去更足量,股市就会膨胀。再如,银行存款利息提高时,证券市场交易量,通常会相应减少;反之,便会增添。在金融领域看来,银行与证券市场就好像两个相互连通的“水库”,资金就像水库中的“水”。当1个金融市场的压力升高时,“水”就会从1个“水库”流向另外一个“水库”。除了了银行与证券市场以外,其他各金融市场也像相互连在1起的“水库”,资金之“水”可从银行信贷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能够从证券市场流向保险市场;可以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能够流向外汇市场或者银行储蓄市场等。

  明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将在更大程度上接轨。所以,国际金融之“水”与国内金融之“水”,将在必定程度上相互流通。到那时,金融法的系统性不仅在国内法中表现出来,而且,也会在国际金融法中表现出来,就像现在的美元加息,港股就会有不同程度的下跌1样。

  (2)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

  金融法是调剂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瓜葛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以及民法,拥有更显明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于金融瓜葛的4大要素进行规范,这4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规模、利率及汇率以及资历审查。因为上述因素对于国民经济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于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为显明。

  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表现在国际层面上。金融法原本拥有国别性或者地域性,不同国家的金融法存在许多不同。然而,因为金融全世界化的发展趋势,因为国际货泉基金组织(IMF)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踊跃推广全世界金融服务贸易与金融市场开放政策,和金融自由化,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亚洲1些国家的金融法,也愈来愈多的遭到金融全世界化的影响,使患上许多国家的金融法表现出更多的国际性。

  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触及国际金融市场的问题,例如,国际金融系统安全、国际反洗钱行为的合作、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市场交易、国际融资流动、国际汇率协定与联盟、外资银行分行所在东道国与其总行所在国政府间信息交流与合作、国际金融电子化与数字化联网,都将金融法从国内的法律发展为国际合作性的法律。

  (3)关注资金流通的效力性

  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寸金难买寸时日”。这两句话都将时间与金钱联络在1起,也反应出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力的首要性。所以,调剂金融瓜葛的法律,也请求尤其关注资金融通效力,也就是尤其关注金融瓜葛中的时间因素。假如,如果我国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算帐的债务,因为不同时间美元对于日元的汇率不同,要付的钱就会相差很大。金融交易瓜葛对于时间尤其敏感,所以,采取金融法调剂金融瓜葛时,也要尤其关注资金流通的效力性。

  3、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1)金融监管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金融市场准入问题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历。因为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于金融市场准入资历,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历。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历,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前提有五项:有相符商业银行法以及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相符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以及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以及其他高档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以及管理轨制;有相符请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请求的最低限额为一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请求是我国规定的四0%或者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当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如果将上述前提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前提要低患上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二人以上五0人下列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依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分别为(咨询、服务业)一0万元、(商业零售业)三0万元以及(出产经营业)五0万元不等。尚无超过一00万的请求,然而,金融机构最低限额也要五000万或者者一亿元人民币,可见两类公司准入前提差别之大。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于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三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泉。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二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泉;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的总资产不患上少于二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泉,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了上述注册资本请求以外,准入审查还包含,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规划、经营轨制、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档管理人员任职资历、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态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和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仅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历,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树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一九九七年九月)中,提出了类似的审查请求。

  二、金融机构经营规模问题

  金融机构允许在甚么规模内展开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1个首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规模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规模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国际金融领域,1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用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一九三三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用分业经营模式。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以及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用分业经营的模式。

  一九八六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1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一九九六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含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二000年一月一日开始陆续实施。

  一九九九年一一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履行了六六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止。新法案抛却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仍是采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规模还限于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于经营规模的限制是无比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不患上从事信托投资以及股票业务,不患上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不患上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企业投资”。

  一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规模也是依照分业经营来制订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及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规模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避免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制止“银行资金背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患上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1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用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势,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典质方式,对于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含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应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应出各国政府对于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防止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于待风险,除了了政府以外,还要依托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于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请求低1些。而后者的请求前提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不是能够弄“混业经营”,要看前提是不是具备?前提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其实不晚。

  三、金融机构自律问题

  金融资产大部份是以负债情势获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于“他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无比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险,1家金融机构呈现问题后,容易引发连锁反映,致使整个金融系统呈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无比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3个层次:第1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2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3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订本行的业务规则,树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以及安全防范轨制”。同时,“商业银行应该树立、健全本行对于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轨制。商业银行对于分支机构应该进行时常性的稽核以及检查监督”。

  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含: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以及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订会员应遵照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动,对于背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协会章程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罚等。

  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经依法成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订更加严格的行动守则,并对于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动进行监管,以便保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以及市场秩序。

  四、存款人以及群众投资者维护问题

  在金融法律调剂的金融交易瓜葛中,法律更多地关注维护存款人或者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应用“他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者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介入经营,让存款人以及基金的投资人再承当责任,显然是太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维护存款人以及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

  (一)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于存款人进行维护。维护的内容主要是:其1,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2,谢绝法律授权之外对于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3,谢绝法律以及法规授权之外,对于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4,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患上拖延、谢绝支付存款本金以及利息;其5,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筹备金,留足备付金;其6,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肯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二)证券法也对于投资人的利益进行维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1,是对于证券发行请求信息充沛表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延续表露。其2,是规定制止交易行动,维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制止内情交易行动,制止通过单独或者应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者连续买卖,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制止与别人串通,事前商定的时间、价格以及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者相互买卖其实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于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者证券交易量。制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布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制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说或者信息误导;制止证券公/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动等。(2)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发展,主要体现在金融交易发展上。金融交易瓜葛从情势上看,属于合同瓜葛的1种。因为这类合同触及的内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调剂金融交易瓜葛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4个方面:

  一、对于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不管是贷款合同,仍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力义务瓜葛。然而,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仍是遭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咱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下列简称“个贷”),来讲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一九九八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二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三九九一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四0%。

  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瓜葛。然而,这类借贷瓜葛从发生、发展到终究收场,都将遭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类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

  对于“个贷”宏观调控开始于一九九七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成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着,在全国规模内推行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节好转。全国城市空置五000多万平米房产,和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从新活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四0多个相干行业发展,解决了1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份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于金融业以及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

  二、保护金融市场秩序

  因为我国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规模以外,不时会呈现金融市场制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呈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处所维护主义”以及“典质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以及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捏造银行汇票以及印鉴”,“制造假存单”,“捏造信誉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呈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呈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暗里交易”以及“证券市场内情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呈现的“保险欺骗”等情况。所以,必需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背法犯法现象。为此:1,在金融立法时,就要斟酌针对于该领域犯法的解决方案;2,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前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取规范程序与轨制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背法与犯法;3,对于金融从业人员,尤其是高档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

  三、树立金融信誉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誉为基础,信誉依托交易记录来累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一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誉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履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树立完美的金融信誉轨制10分首要。这类信誉瓜葛需要金融法来树立,并加以保护。

  四、规范我国金融市场对于外开放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1揽子框架协定中,有服务贸易的1揽子协定(GATS)。服务贸易协定框架中,包含了金融服务贸易协定(FSA)。该协定已经于一九九七年一二月一三日签署,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现有一0二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许诺。

  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不是许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和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抓紧钻研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筹备工作。

  咱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外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于我国传统金融业构成另外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扭转着金融机构外在的情势以及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乃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

  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为了新股上市的典礼场所,实际交易完整可采取“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以及使用电话拜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以及“无场所化”。这类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化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诸如这些变化,势必发生新的法律问题,对于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困难。因为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累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以及“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构成的。对于于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于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甚么问题,现在还看不清,然而,金融法律界的钻研人员应当从现在起,迅速展开钻研,筹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4、对于人大常委会修订与制订金融法的几点建议

  (1)加入WTO后,修订现有金融法的建议

  因为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与法规的1些内容,与WTO规则不适应,急需修订。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明年适量的时间开始,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法律,同时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行结算管理条例等。此外,还要加紧制订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新法规,使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与WTO规则调和1致,同时,也使我国政府在谈判进程中所做的许诺,在立法上患上以实现。

  (2)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一、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规模”、“利率及汇率”以及“从业人员资历”等4个基本层面长进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动规范依法肯定在必定前提之上。

  二、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以及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依据法律以及法规的请求,制订本行业以及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者不安全隐患,采取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预防。

  三、将背反金融法律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形成犯法的行动,认定为金融犯法,依法追究行动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要加强现场的检查与监督。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督有4个方面:1是,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2是,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3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合规性检查与监督、财务稽核、审计监督、财经纪律检查、税务监督等;4是,司法部门监督。我国的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对于接到举报的背法行动,要展开有关司法程序的调查。我国法院对于于金融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动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动,受理有关的诉讼案件。

  五、金融从业人员入门的素质要高,入门后还要不断进行素质培训以及学习,不断提高业务与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最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设计也要斟酌到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参考国际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管理机制设计的经验,不断改良与完美咱们的管理机制的设计。到达管理机制设计的公道性与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效力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结合。

  (3)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当中。咱们还存在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与市场运作的瓜葛中,仍然带有浓重的政府“政策导向”的颜色,使金融机构对于“市场导向”不够敏感。长此以往,金融机构会养成过度依赖政府,不依托市场生存以及发展的习气。

  政府对于金融业的宏观调控的效果比较显明,调理手腕也更加直接,这是必要的。然而,过度使用它,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政府承当太重的金融市场风险。这类负面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尚无更多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的现阶段还表现不显明,然而,如果国内金融市场对于外进1步开放时,其负面效果就会更为显明的表现出来。

  政府政策导向型的金融业另外一种负面影响,是无益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公司,然而在实际操作上,它们更偏重于政府部门。例如,法律请求设立商业银行要有章程,然而,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3家,没有公布与法律相适应的新章程,仍然沿用老章程。关于是不是设立董事会轨制的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的说法。相似情况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这类情况如果长时间存在,将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法律情势与实际内容方面呈现脱节,无益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剧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发展。

  (4)金融机构的自主权问题

  在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与执法进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这个问题与金融机构自律问题是相辅相成的。

  我国已经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中,几近都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内容,依法享有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从金融机构承当的风险来看,也必需对于其授与经营自主权。由于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既然请求金融机构自己承当风险,就要给予金融机构经营上的自主权。使它们依据风险大小,选择经营业务。如果金融机构选择了某种业务,经营失败而造成损失时,风险就要由他们自己承当,政府不替它承当。相反,金融机构经营甚么业务不是由他们选择的,而是有其他外来的因素请求的,由此所酿成的损失,就不应当由金融机构自己承当风险。银行承当金融风险的性质的区分:如果是纯商业性,或者经营性风险,银行自己承当。如果是带有政策性的风险,就不能完整让银行来承当,而由政府间接承当。当金融机构承当经营性风险的时候,就要以其全体资产承当民事责任。

  (5)金融资产市场化的新问题

  咱们还面临着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范围还比较小,人员数量较多,金融交易的效力同发达国家以及地区相比还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国金融资产的活动性不高,金融资产的市场化,尤其是证券化程度不高。

  我国金融领域的银行典质资产的证券化,股票典质融资,保险资金部份证券化,商业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已经经开始探索,“债转股”的法律问题,个人住房典质贷款证券化,商业机构应收款证券化等也需要加紧钻研。再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和证券交易所本身挂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快,观念新,影响大。相比之下,立法钻研与司法实践滞后。

  目前,这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政府1些金融体制改革新措施已经经开始施行,而法律措施尚无及时跟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呈现政府金融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新的法律问题将来会愈来愈多,其中包含金融信誉评价、审计师的责任、风险隔离机制、电子系统事故责任等问题。所以,建议立法机关要加强对于金融法的系统钻研,为已经经呈现以及行将呈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做好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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