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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4-08-17 20:16:39 决定 我要投稿

行政处理决定书

行政处理决定书1

  被处理人:杨xx身份证号:xxxx案由:撤销房产登记发证行为

行政处理决定书

  经查明:杨位于xx县城关镇解放路号的.房屋x年12月4日我局为其颁发了牟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书。x年4月23日xx县人民法院证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是无效的。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我局为杨位于xx县城关镇解放路号所做的房屋登记,并予以收回该房屋的牟房权证字第139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处理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xx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x年8月6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2

xx市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xx区东风西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13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西场电子城),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的复函》(荔人防建〔〕1号)批复,该项目应建5级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导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你公司于x年7月16日向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又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于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穗民防易〔〕6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xx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xx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于x年4月30日前凭《xx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xx市指定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2、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xx市民防办公室

  x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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