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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内容
篇一:单位违法解除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扭赔偿责任。”该条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规定了双倍的罚则:1.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正常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眼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过1个月至一年这一段时间内,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超过一年之后,由于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也要继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要注意,《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的这种罚则,并没有要求有给劳动者造成损害这一限定性的要求,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双倍工资。
篇二: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效合同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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