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论文格式范文
说起法学专业,你们想到什么呢?六月的现在,毕业就是最火的主题。那么你知道法学本科论文怎么写吗?
法学本科论文格式
一、封面
题目: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各项内容:四号宋体居中。
二、目录
目录: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章节条目:五号宋体。
行距:单倍行距。
三、论文题目:
小一号黑体加粗居中。
四、中文摘要
1、摘要: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2、摘要内容字体:小四号宋体。
3、字数:300字左右。
4、行距:20磅
5、关键词: 四号宋体,加粗。 词3-5个,每个词间空一格。
五、英文摘要
1、ABSTRACT:小二号 Times New Roman.
2、内容字体:小四号 Times New Roman.
3、单倍行距。
4、Keywords: 四号 加粗。 词3-5个,小四号 Times New Roman. 词间空一格。
六、绪论 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500字左右,小四号宋体,行距:20磅
七、正文
(一)正文用小四号宋体
(二)安保、管理类毕业论文各章节按照一、二、三、四、五级标题序号字体格式
章:标题 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节:标题 小三号黑体,加粗,居中。
一级标题序号 如:一、二、三、 标题四号黑体,加粗,顶格。
二级标题序号 如:(一)(二)(三) 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顶格。
三级标题序号 如:1.2.3. 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缩进二个字。
四级标题序号 如:(1)(2)(3) 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缩进二个字。
五级标题序号 如:①②③ 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缩进二个字。
医学、体育类毕业论文各章序号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层次格式为:1××××(小2号黑体,居中)××××××××××××××(内容用4号宋体)。1.1××××(3号黑体,居左)×××××××××××××(内容用4号宋体)。1.1.1××××(小3号黑体,居左)××××××××××××××××××××(内容用4号宋体)。①××××(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a.××××(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三)表格
每个表格应有自己的表序和表题,表序和表题应写在表格上方正中。表序后空一格书写表题。表格允许下页接续写,表题可省略,表头应重复写,并在右上方写“续表××”。
(四)插图
每幅图应有图序和图题,图序和图题应放在图位下方居中处。图应在描图纸或在洁白纸上用墨线绘成,也可以用计算机绘图。
(五)论文中的图、表、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别依序连编编排序号。序号分章依序编码,其标注形式应便于互相区别,可分别为:图2.1、表3.2、公式(3.5)等。
文中的阿拉伯数字一律用半角标示。
八、结束语 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300字左右,小四号宋体,行距:20磅。
九、致谢 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小四号宋体,行距:20磅
十、参考文献
(一)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8—10篇, 五号宋体, 行距:20磅。参考文献以文献在整个论文中出现的次序用[1]、[2]、[3]……形式统一排序、依次列出。
(二)参考文献的格式:
著作:[序号]作者.译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期刊:[序号]作者.译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 引用部分起止页
会议论文集:[序号]作者.译者.文章名.文集名 .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十一、附录(可略去)
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英文内容小四号 Times New Roman. 单倍行距。翻译成中文字数不少于500字 内容五号宋体,行距:20磅。
十二、提示
论文用A4纸纵向单面打印。页边距设置:上2.5cm,下2.5cm,左3.0cm,右2.0cm。
法学本科论文格式范文一
摘 要: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好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支持。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存在人才培养模式选择的偏差、教学内容跟不上时代的节奏、课程设置难以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教学方法选择不科学等问题与不足,
因此需要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内容和方法要素予以更新,从注重“师本模式”“接受模式”“文本模式”转向注重“生本模式”“探究模式”“实践模式”。
关键词: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育
一、何谓人才培养模式
(一)“人才培养模式”概述
“人才培养模式”一词最早出现于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其强调指出,要“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由应试教育向全面素质教育转变”。
此后,“人才培养模式”成为教育工作中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
模式在现代汉语词典里的基本含义是“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
①人才培养模式是以某教育思想、教育理论为依托建立起来的既简约又完整的范型,可供学校教育工作者在人才培养活动中据以进行有序的实际操作,能够实现培养目标。
②除了这一定义以外,对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义还有另外一种我认为也是比较科学的表述,即“人才培养模式”是一定教育机构或教育工作者普遍认同和遵从的关于人才培养活动的实践规范和操作样式,
它以教育目的为导向、以教育内容为依托、以教育方法为具体实现形式,是直接作用于受教育者身心的教育活动全要素的总和和全过程的总和。
③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人才培养模式”表现为理论形态,实质内容却是实践的。
它是一种群体行为,而非个体行为,中心是怎么做,是联结教育、教学、教学目标和结果的桥梁。
(二)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构成要素
1.目标要素
教育目标关涉培养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涉及人才培养的价值层面。
这是全部教育工作的核心,是其他一切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目前而言,我国教育目标是指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社会角色或具有什么样的知识和能力的人。
教育目标是教育工作者开展工作的导向。
它有“应然”和“实然”两种状态。
前者是理想状态,后者是受国家教育目的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后的实际状态。
2.内容要素
教育内容是为了实现教育目标而经过改造后进入教育活动的知识、技能、行为规范、价值观念和世界观等,一般是以课程的方式予以灌输。
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各个专业的必修及选修课,各课程的教材都是教育内容。
教育内容来源于长期的教学实践,内容极为丰富,如何筛选和提供教育内容是选择不同人才培养模式的必要前提。
3.方法要素
教育方法是为了实现教育目的、掌握教育内容而采用的程序、方式和手段的总和。
教育方法不仅包括教育工作者因材施教的方法,同时也包括了受教育者自我教育的方法。
人才培养模式中包含了丰富的方法要素,因为要培养出合格人才仅仅凭借某一种方法是不够的,必须通过一系列复杂操作以及结合人才成长过程中的一系列心理、文化、社会等因素,设计出一整套缜密的培养计划。
二、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人才培养模式选择的偏差
人才培养模式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分为“学术定向模式”“职业定向模式”和“两者兼顾模式”。
其中“两者兼顾模式”是三者中最为科学的模式。
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在教学过程中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讲授,主要是让学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概念、法律史以及具体部门法的条文和解释,而不注重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就是针对学生未来从事相关法律职业而进行职业素质的培养不够重视,而这必将造成学生理论和实践的严重脱节。
(二)教学内容跟不上时代的节奏
法学理论在社会飞速发展的带动下,其变化的速度可谓瞬息万变,一日千里,而法学教材则由于需要较长的更新周期而内容滞后,难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其次是教育内容的重理论轻实践。
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而实践又分为学术论文写作的实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可惜的是这两种实践教材中都很少涉及。
最后是专业课涉及面的狭窄。
狭窄不是说法学专业课的门类不全,而是指与法学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不符合要求。
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个法律问题往往不再是单纯的凭借法学理论或法律条文就可圆满解决的,通常都需要其他专业的相关理论技能的协助。
(三)课程设置难以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严密的统一的和谐整体,每一部门法相互之间都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
近年来,一些院校抱着实用的目的大量增开民商等实用课程,压缩对法理学及法史学等基本理论课程的开设和学时。
另一方面,在高校普遍实行学分制的情况下,学生自主的选课行为往往忽视学科间的逻辑联系。
其结果是不仅增加了老师讲课的难度,同时更增加了学生学习的难度。
(四)教学方法选择不科学
人才培养模式从教学方法的角度可以分为“师本模式”与“生本模式”“接受模式”与“探究模式”“文本模式”与“实践模式”。
我国目前法学教学活动中主要采取以老师为中心的讲授模式,学生被动地接受课堂上老师传授的书本知识,而且课外实践活动很少。
造成教学方法的选择上重师本轻生本、重接受轻探究、重文本轻实践的现象。
三、创建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一)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目标要素的更新
根据我们前面对人才培养基本理论的介绍,目标要素是全部教育工作的核心。
教育目标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关键是培养出什么样的人,或者是培养成什么样的人。
我国教育历来注重知识的传承,法学教育也是如此,在新中国成立几十年的历程当中,法学教育更注重传授或者说是传递前人的知识、经验。
这是一种传承式的教育模式,以培养传承知识型人才为目标。
这一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极不适应当前的需要。
我们必须把教育目标转到培养创新型人才上来。
进行教育目标的创新首先必须更新教育观念,树立起教育是对学习的服务,教师是学生的向导而不是保姆,学生是学习的主人等观念。
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作为教育活动的首要目标,并做到正确理解教育目标的内涵,在整个法学人才培养领域统一教育观念。
其次是教育工作者要有目的和针对性地调整课程结构。
在法学基本理论与基础部门法的课程教学不放松的前提下,增开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课程,拓宽学生的视野也同时增加他们的文化底蕴,将学生引领到一个更为广阔的天地。
最后是学校和老师在选用和编制教材的时候要牢记创新的目标,注重教材内容的时代性和创新性,努力做到从教材到“学材”的转变。
一切教育活动都以让学生能具有创新能力为最终目标。
(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内容要素的创新
1.法学人才培养知识体系的创新
随着世界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迈入了知识经济时代。
在这个时代,每一门看似独立的学科,实际上都是与其他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法学也不例外。
如果大家关注一下近期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就会发现这些法律法规中含有很多其他专业的知识与科学技术知识。
不仅立法如此,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同样会涉及很多专业性极强的领域。
这就要求现代法律人不仅要有广博的知识,还必须具有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所以法学人才培养必须在知识体系上做出合理安排。
首先是基本知识与技能。
主要包括人文社科类知识与工具性的知识。
其中人文社科类的知识主要涉及财经、政治、新闻、心理、社会、伦理等方面的内容。
工具性的知识主要包括外语技能的培养,计算机应用及论文写作技能的训练。
其次是基础法律知识。
包括现在法学课堂上经常设立的法理学、法史学和各部门法学。
再次是自然科学的相关知识。
主要是与法律事务密切相关的一些理科或工科的相关知识。
最后是实际操作技能与实践能力培养相关的知识。
这是为完成相关阶段的学习后进入职业阶段奠定基础。
2.法学人才培养中教育内容的创新
中国传统法学人才培养一直注重以老师为中心的课堂讲授,内容上偏重于法律法规的条文解读。
一方面,法律法规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另一方面,法学教育的内容是具有开放性的。
所以,在学校的法学人才培养上,教育内容重点首先要放在法的基本理论的学习以及法学方法论的教授。
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其次要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并加强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从这一点出发,部门法的课程在教学活动中没有必要安排过多的课时,同时要增加训练法律思维能力,运用法学方法和法律文化的课程的数量。
即使在部门法的教学中,也应该以传授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为主。
教育内容还要注意更新,紧跟时代步伐。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加快法学教材的更新速度,缩短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周期。
其次是注意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在教育内容中多增加与现实生活的鲜活实例相关的内容,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后,若是有条件的话,各大法学院校和法学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自己编写教材,这样不仅更有针对性而且也更容易实现自己的预期目标。
(三)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方法要素的创新
1.从注重“师本模式”转向注重“生本模式”
不论是在教学还是在学习中,学生永远是中心,学校必须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主体,受教育的人必须成为教育他自己的人,别人的教育必须成为这个人自己的教育。
④学生应该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中心,老师的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主。
互动式的教学模式是从以老师为中心到以学生为中心的转变的关键。
互动首先是师生的互动。
师生的互动式教学主要是在课堂上,先由老师提出问题,请学生进行回答,之后老师再提出自己的观点,紧接着,学生针对老师的观点阐发自己的疑问。
这样不仅可以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可以激发学生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精神。
师生之间的互动又不仅仅局限于课堂上,还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多媒体进行交流和沟通。
其次是课上课下学生之间的互动。
主要是采用辩论赛、案例分析等方式鼓励学生针对实际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中心是学生之间不同观点之间的相互碰撞,活跃学生之间的学术讨论气氛。
学生之间的互动最好在老师的监督下进行,以便保持正确的方向。
最后是学生与社会的互动。
例如学校邀请法学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前来讲学,或是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打破学校这一相对封闭的空间,
真正做到请进来和走出去,在与外界的交流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便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让学生们根据自己的兴趣决定自己以后的发展方向。
2.从注重“接受模式”转向注重“探究模式”
我把方法交给你显然比我把东西交给你更为重要,法学创新人才的培养,必须完成从“授人以鱼”到“授人以渔”的教育观念的转变,让学生真正从一个“食客”转变为一名“渔夫”。
只懂得在饭桌上吃鱼的人是永远都学不会捕鱼的技巧的,但懂得钓鱼的人却往往可以触类旁通地懂得用渔网捕鱼,或者是用其他先进的技术捕鱼。
那么老师们教会学生学习的方法,也是学生形成适合自己学习方法和突破创新的重要基础。
老师们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大都有自己独到的研究和学习的方法,这些宝贵经验对于初登学术殿堂的学生们来说无异于一盏明灯。
所以,老师们千万不可悭吝,越早地把这盏明灯交到学生的手里,学生就可能越早地在这灯光的照耀下找到属于自己的探究之路。
至于转变的具体方法,则可结合不同老师和学生的不同特点因人而异。
在我们看来,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个不可多得的好方法,这得益于学术论文写作过程是一个综合、复杂。
使学生各方面研究能力都能得到锻炼的方法,从选题、收集资料,再到提纲、摘要和正文的写作,无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的综合锻炼,当然,这一过程是离不开老师们的适当引导的。
3.从注重“文本模式”转向注重“实践模式”
从书本中学习和从实践中学习是人才培养过程的两条路,各有利弊。
从书本中学习比较方便快捷,而从实践中学习则比较扎实有效。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首先是前人经验的总结,学习书本知识能使我们迅速理解和掌握系统的理论体系,对法学这门学科有一个总体上的把握。
但法学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具有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法学的精髓不仅仅是理论体系,更重要的是联系实际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学的发展和法学人才的培养靠吃老本是不行的,必须要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而实践正是创新的灵魂。
实践式的教学方法很多,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统一安排,学生也可以主动地去寻找实践的机会。
在此我们简要介绍一下美国的法律诊所式实践教学。
法律诊所式教学是根据医学院利用培养医生的方式开设的法律实践性课程。
在这个法律诊所里,学生组成团队,在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相对简单的法律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免费的,带有法律援助的性质。
这种实践性课程一方面能使学生们理论联系实际,巩固学过的知识,
另一方面,学生通过分析处理一些小案件,既培养了实践能力,又增强了其社会责任感。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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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魏所康.培养模式论[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24.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201.
法学本科论文格式范文二
摘 要:德国法上的法律推定分为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
法律的事实推定是指通过适用法律的规定,推定未知的事实。
在适用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时,当事人应证明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前提事实),只要前提事实能够成立,被推定的事实的真伪就明确了。
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指法律直接从基础事实推断某种权利存在,针对的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也可以称之为法律状况推定。
本文以《证明责任论》一书为基础,试图用更简洁易懂的文字从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权利推定的排除和权利推定的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三个大的方面对权利推定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关键词:权利推定 法律关系 证明责任
一、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
(一)概念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推定。
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但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同。
例如,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人,推定为合法行使权力的人。
再如,对土地边界所设置的隔离物推定为共有物。
当然,对这种推定仍允许对方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实才能成为推定的对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证明权利是否存在的方法。
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对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提出反证,一旦前提被证明是确定的时,便不允许推定被反证推翻,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相同,对方不可能对权力推定的结果直接予以证明。
有关权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国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条等都是所谓的权利推定,他们都是针对权力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质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为为基础的。
例如,《民法典》891条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记册中的记载或注销联系为前提。
如果权利推定应被适用的话,其前提条件必须得到证明。
例如《民法典》第1362条第2款的推定以属于妇女个人专用的特定物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证明。
2.权利推定的对象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某种权利的不存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只指向某种权利的获得或指向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推定,仅涉及权利形成的事实的存在,必要时涉及权利妨碍的事实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权利妨碍和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不存在,该推断仅考虑某种特定的产生要件。
(2)相反对某种权利的现实存在的推定,则不考虑从中可推断出当时存在这一权利的所有事实。
(3)同样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权利消灭的推定,也就是说多于权利消灭事实的产生的推定,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还包括下面的情况:
由于不存在权利形成的事实或存在权利妨碍的事实,权利为成功地产生,但同样也不考虑法律能够也必须从中推断出某种权利不现实存在的事实。
如果取决于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的时刻,那么其结果是,权利推定对此提供不了依据。
3.权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
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规定的。
权利推定更确切的说是法律状况推定,因此,将其称为法律状况推定会更好,更直观些。
4.权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权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权利主张来主张,
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实(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占有、继承证书)外,它既不需要就权利产生的要件、权利消灭的要件提出主张,也不需要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也即,对于援引权利推定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它只需要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证明此权利推定的基础事实,而不必主张产生权利或消灭权利的事实,更无需证明这些事实。
然而权利推定规范的设置,并不能导致拥有权利外观之人终局确定地享有真实权利,只是减轻了他的证明负担,
他因此无需积极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性,而是将举证责任移转给提出相反主张的人,由其举证反驳权利推定,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想反驳推定,
他就必须提出说明推定不正确的主张,且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2)对法官而言,法官不仅用不着对权利产生的要件或权利撤销的要件进行认定,而且如同在诉讼中的承认一样,也用不着进行法律适用,
他只需要适用推定规范,并根据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在反对的一方当事人就推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前,将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其判决的基础。
(3)权利推定的效果原则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权利推定所涉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而不利于每一个被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
但权利推定的效果有时候会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条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于丈夫的债权人。
权利推定属于典型的法律技术,它的出发点是客观事实,但又不绝对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础上,用外在的事实状态推导权利存续的状态,即权利外观推定权利的存续、主体和内容。
据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只要举起推定力的盾牌,就无需证明自己物权的客观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对自己权利真实性的攻击;提出相反主张者则要负担该外观之人不享有真实权利的证明责任,以之来推翻相应权利推定。
在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张之人是攻击者,其地位较为不利。
不过,尽管这种推定有利于拥有权利外观之人,让其“不证自明”地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它仍然顾及了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实权利人在这种情形中能通过“证伪”来推翻通过权利外观推定真实权利的法律效果,从而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
因此,可以说,权利推定规范结合了“不证自明”和“证伪”两种方式。
(4)权利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权利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对于提出被推定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来说,他只需主张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且在该前提条件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加以证明。
对于无需依赖基础事实的权利推定来说,连基础事实也不必主张和证明。
第二、对推定所针对的对方当事人来说,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则需就以下事实负主张和证明责任:主张和基础事实不相容的事实;主张与被推定的权利不相容的权利状态。
如主张自己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因此该物不可能属占有物的对方所有。
对于上述主张,该当事人应负证明责任。
(5)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和证明规则。
对于大多数推定来说,从开始就不适合,因为它不涉及需要解释的意思表示和裁决,对于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和遗产法院的证明而言,解释可能是适宜的,但是,它并不像一个真正的解释规则那样,规定一个特定的解释结果。
所以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而相比较证明规则而言,权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说它不是证明规则,是因为证明只以事实为对象,而不是以权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为对象。
所以权利推定也不同于证明规则。
二、权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为基础的权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终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据《民法典》2362条的规定将继承证书交给遗嘱法院。
根据894条的规定,更正土地登记册中的内容。
2.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过对相对规范的前提条件的证明而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
例如1006条,即对方当事人证明,他过去曾占有该物,后来被盗、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权利推定还可以通过对具备推定的前提条件的证据提出反证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
4.通过反面证明。
反面证明为本证,任何当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对权利推定进行反驳,只有当法院根据其心证积极地肯定:推定不真实,其对立面真实,也就是说,被推定存在的权利不存在,被推定属于对方的权利不属于对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权利存在,那么该反面证明就成功了。
可见反面证明是一种本证,他必须提出证据推翻依据法律推定的权利,也就是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推定的权利不存在的程度。
5.权利推定因相冲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
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数个权利推定均与同一个具体要件相适应,即构成权利推定的冲突。
在此必须通过对相抵触的推定的效力的权横,来决定效力的优劣。
只要一个推定必须回避另一个推定,随着它受到反驳,另一个推定会立即得到重新重视。
三、权利推定的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
1.权利推定的渊源只能是法律规范。
法律行为不可能作为权利推定的基础。
2.权利推定不仅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适用于任何一个以推定所涉及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为裁决的对象或前提条件的程序。
例如执行程序、行政机关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审判权的机构的程序。
3.权利推定不属于程序法,而是属于实体法。
参考文献:
[1]莱奥,罗森贝克,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法制出版社.2001:232-250.
[2]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22-223.
[3]陈康扬.法律逻辑原理.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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