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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法的初步分析论文

时间:2022-10-09 18:46:45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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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法的初步分析论文

  性别是一个难以把握的课题。通常谈到性别,人的第一印象是关于女性的问题,谈到性别平等,人的第一反应则是性别不平等、性别歧视、尤其是关于对女性的不平等问题。性别意识形态化使得性别本身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独立的分析范式来研究法律与社会问题。性别的不平等自有其根源。对此,恩格斯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认为私有制是妇女受压迫的根源之一妇女解放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实现途径,第一步和主要方式就是消除私有制,使妇女在共有事业中劳动;然后妇女解放还要经历社会解放和彻底解放两个发展阶段。马克思主义作为开放的宏大意识形态体系,其终极目标是寻求人类的解放,妇女解放只是其中无法与阶级和国家理论相提并论的一个微不足道的组成部分;在各种针对妇女的压迫中,性别的压迫被阶级的压迫所遮蔽;在打破对妇女权利和自由的禁锢过程中,阶级与国家理论压倒了不同性别在资源、权利、文化、生理等方面的不平等现实,仿佛妇女解放的实现是无产阶级阶级斗争胜利的天然副产品。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解放理论,有观点认为:“马克思的思想和社会主义解放妇女的历史成果己经雄辩地证明,妇女解放不只一条道路,它可以通过以女性为主体、具有文化改良性质的女性主义,也可以通过以男性为主体的社会革命和社会改造;或许还有更多道路可以选择或己经被人选择。身在不同处境或不同文化环境中的女人,可以有不同的道路或选择—或者说,她其实别无选择,生活在怎样的环境中,己经先验地决定了她可能的出路。”个体的选择无法挣脱其环境,环境决定了个体解放的道路与可能;群体更加难以抉择,因为除了女性的争取,还需要男性的理解、同情与妥协;在只有通过改良才能达致目标的现代社会,以性别平等为标准对现行的制度的重新检视与整合则是一个更加细致入微、长期艰难的过程。

对刑事诉讼法的初步分析论文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性别平等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确是一个难题。自从1979年立法以来,这部一直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点的法律,貌似是一部与性别无涉的基本法。本文的目的就是从性别平等的角度,分析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及规则的实施,从性别的角度分析刑事诉讼法所涉及的性别问题。

  性别平等应当关注的是人的基本权利,而不是使女性和男性一样,甚至使女性成为男性。基于性别差异,有时规定相同的权利反而构成对女性的歧视;规定不同的权利则是为了结果的公平。在这样的背景下反思刑事诉讼这部有很强对抗性与惩罚性的基本法,性别差异所导致的对女性的权利保障与特殊规定具有必然性。

  如果将刑事诉讼法作为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点,当从性别平等角度切入,由于女性明显的弱势境地使其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更容易获得同情与妥协,从而改变现行法的某些条文,这不仅意味着女性争取到了公正的权利,而且现实是法律得以改进。这也是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由于其所涉利益多元,其权利保障相关条款的修改与解释往往耗时长久,以弱势群体为背景对修法进行论证往往更容易获得突破。比如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如果2012年修法适用于成年人,则社会反映必然极大,而适用于未成年人则赢得交口称赞。在司法实践中,弱势群体在个案中获得的突破现行法规定的更多权利也表明,刑事司法对这些群体更加宽缓不但有可能性,而且有现实性。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的改革更容易获得支持和谅解。是以,立足于性别平等,着眼于性别差异,追求性别公正的刑事程序理论与实证研究、立法及司法实践,不仅可达到促进性别公正及其法治化的目标,而且有利于刑事程序理论本身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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