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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项目风险管理

时间:2022-10-08 21:50:56 旅游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生态旅游项目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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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旅游项目风险管理【1】

  【摘 要】进入21世纪,生态旅游因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陶冶情操,得到了业界和民众大力追捧。

  生态旅游项目对于地区经济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但是该项目的风险很大,建设所需时间战线长,对资金的需求量也很高,这导致很多环节很难进行控制。

  本文将主要讨论在国内情势之下的生态旅游项目的风险管理问题。

  【关键词】生态旅游;风险项目;风险管理

  生态旅游作为近几年来新兴的旅游项目以其对环境的低度影响受到了老百姓的热烈追捧,业界对此也十分感兴趣。

  游客们在观赏自然风光的同时也不会对环境造成太多影响,达到真正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生态旅游能够让游客了解到当地自然环境的文化,景点内鲜明的特点也有利于旅行社制定旅游计划。

  这类旅游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不会对环境造成伤害。

  1、生态旅游项目建设的原则

  1)生态旅游项目建设前应事先规划整个区域性的旅游管理计划。

  2)项目建设初期应进行实地考察,综合各方观点权衡利弊,对该项目建成后对该地区的综合影响进行一个评估。

  若评估结果中有一定的负面效应,就必须再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严密的监督和监管,力求使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3)以当地自然环境承载力为生态旅游项目建设规模大小为原则,尽可能减轻游客游憩活动对当地自然环境可能造成的冲击。

  另外,要始终以当地支柱产业为核心,其他各类产业紧随其后,切勿本末倒置。

  4)在整个旅游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当地民众的参与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

  所谓强龙压不住地头蛇,就算外来的理念再先进,无法得到当地人的认可也是无法生存下去的。

  这就要采取沟通妥协的方针政策,在不触及当地特殊民俗的情况下,使地区特色充分展现出来。

  5)在建设中要充分理解当地居民的家园情节,通过表达尊重之下的合理解释,让他们明白这个项目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对一些古迹还可以形成反哺作用,不但不会破坏,而且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以用来翻修等。

  这样当地居民在支持该项目的同时也会投身到环境和古建筑的保护工作中去。

  6)商业运作要合理,运作机构要慎重选取,要选择那些有责任心,有担当,有良心的企业与当地政府合作,使生态旅游项目的建设既专业,又环保。

  7)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旅游项目经营收益用于自然资源保护及管理当地自然生态。

  2、生态旅游项目风险管理

  2.1生态旅游项目风险识别

  第一,风险具有很强的不可识别性和无法预知性,它潜藏在任何事情的深处,大事大风险,小事小风险。

  所以想要在项目建成之前便考虑到各种风险种类和风险程度几乎是不可能的。

  但是我们可以使用关联法则来对其进行一般性的推测,找不到风险事件,却能发现其与其他事件和因素的各种联系。

  这样便能够无限接近风险,通过一些必要的措施使风险尽量降低。

  总之为风险做准备是必不可少的,而大量搜集和风险关联的信息则能够事半功倍。

  第二,分析各类不确定的因素。

  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决定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因为不确定所以就要找出各种情况发生的可能行。

  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风险也许时刻都在改变种类,也有可能在改变大小。

  这就要求有关方面要有危机意识,做好风险增大的心理准备,设置多个预案来应对风险的发生。

  第三,建立风险清单,这时就需要集思广益了,众人拾柴火焰高。

  调动所有项目成员和当地群众,共同思考可能会遇到哪些风险,对失败和挫折不能过分畏惧,要通过合理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第四,风险清单建立之后,要尽快给出风险识别报告来更好地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

  若风险清单无法通过审核,那么就必须重复上面给出的步骤,直到得出最终的风险评估结果,最终敲定发展案例。

  2.2风险分析

  对已识别的风险以大小为分界线,将其分组做一个归类,风险大的放在一起讨论,风险较小的放在一起讨论,这就是风险分析。

  说白了就是看看这些已经分类的风险到底有多大,如果实际出现这些风险,它对项目的建设到底能产生多大的影响。

  生态旅游项目和其他的项目有着很大的却别,它是切实关系到自然环境的破坏度的,其他项目几乎不会考虑到这一点。

  然而麻烦就麻烦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无法量化,换句话说在短期内根本都无法估算出它到底有着什么样的影响。

  也许在二十年,三十年之后负面影响就会集中体现在环境破坏上。

  也许要过几百年,这都是无法预测的事情。

  因此这类项目在进行风险分析时,绝对不能呆板僵化,不能仅仅是程式化的进行理论分析,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富有针对性的进行多方面考虑,分析出风险和预防风险的方式方法。

  这样才能够完善风险预案,在实际运作中创造更大效益。

  2.3风险评估

  在每个项目建设初期,有关方面都会对项目的环节制定一个风险星级标准,而把最终的风险报告和该标准进行对比,这就是风险评估。

  评定出可以接受的风险,还有一些允许存在但是需要处理的风险要对其进行细致的处理。

  总而言之,任何事情都有去做的理由。

  同样的,要想从这些事情当中获取利益,就必须面临风险。

  而相对的,利益越大,风险也就会越大。

  当风险尚未对项目的实际建设造成影响时,我们应该想尽办法,通过合理的人为手段,尽量避免风险发生:而当风险已经存在,并对相关事件造成了负面影响时,我们要及时总结经验,同时另一方面通过强有力的手段对风险后遗症进行弥补,将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减至最低,只有这样,在今后面对风险时才能更加从容。

  【参考文献】

  [1]崔洁.生态旅游项目风险管理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2.

  [2]董卫华.旅游项目的风险分析与防范[J].商场现代化,2009(14).

  中外森林旅游管理模式比较【2】

  随着森林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森林旅游管理也相应受到重视,本文通过对国内森林旅游管理模式现状和国外森林管理模式现状的阐述,将国内与国外森林管理模式现状进行比较和分析,争对国内森林旅游业产生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国内森林旅游管理现状

  (一)管理体制

  董智勇(2002)认为 森林旅游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可以解决旅游开发及保护过程中政企不分、私企不分以及资金不足的问题,促进资源保护与森林旅游的协调发展。

  杨敏、杨延风(2006)我国有多处森林旅游目的地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体制,如陕西省的森林公园大部分都是由国有林场来承担经营和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下,森林公园既是国有资源的管理者又是其使用者;另外一种模式是林场将森林公园经营权转让,由具有投资和管理能力的企业在合同期内进行管理和经营,但该管理模式仍处于探索试验

  阶段。

  (二)法律规范管理

  张长虹(2006)我国森林旅游在发展的过程中一直缺乏法律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旅游法》作为一个我国发展旅游业的基本法、根本大法,经过20余年的努力才于2006年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在此期间,虽然地方性的旅游法规普遍存在,但却一直缺乏母法的指导作用。

  田金萍.何曼(2009)在我国《森林法》等林业法中并未涉及森林旅游、森林公园的内容,造成森林旅游的法律地位地下,缺乏管理依据,进而导致森林旅游起步较晚,发展缓慢,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

  (三)经营管理

  魏长晶(2006)我国森林旅游建设和发展最大的障碍就是建设和管理资金短缺,因为目前我国森林公园的建设尚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缺乏国家宏观投资政策的有力扶持和指导,相应的投资管理经费亦未纳入财政预算,并且林业部门自身对森林旅游的投入也不多。

  李若凝(2005)森林旅游的特点是需要巨额的投资,投资回报时间较长,处于开发期的森林旅游目的地门票收入低,经营利润低,投资基金非常少,开发资金严重不足,一些森林公园为了能够引进资金,在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开发的过程中以资源代价换取资金投入,出现了重眼前、轻长远;重开发、轻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社会生态效益。

  罗桂平(2007)认为造成森林公园内自然生态资源严重破坏的现象,也使得森林旅游资源不能得到高效的利用。

  (四)规划设计管理

  易爱军(2010)我国一些地区在开发森林旅游资源时,没有进行森林旅游规划,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全面的科学论证,最终造成许多对不可再生旅游资源的损害。

  即使一些地方有森林旅游规划,但是质量不高,无新意,无可操作性,审批控制也不严,而且执行起来随意性比较大,不能有效地进行森林旅游资源的开发。

  何丽芳森林旅游的规划存在不少缺陷:规划性质认识偏差;战略认识不足,缺乏旅游业与其他产业的互动分析;资源评价缺乏市场平台,缺乏空间竞争优势势分析和比较优势分析;缺乏旅游产品市场分析,特别对旅游产品的空间竞争和替代性分析更少;对开发中的优势和劣势缺乏辨证分析;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结合不好等。

  李玉清(2010)这样就造成了我国的森林旅游产品缺乏主动性、参与性、娱乐性和吸引力

  二、国外森林旅游管理研究

  本文主要对美国和澳大利亚作出简要阐述:

  (一)组织机构管理

  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是美国森林旅游的统一管理机构、同时由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农业部林务局、土地管理局、渔业和野生动物管理局、陆军工兵部队和野生动物局等联邦机构经营。

  采取国家、地区和基层管理的垂直管理体系,地方不直接参与国家公园的管理,责权分明,不会产生相互推委和扯皮的现象。

  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首先建立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管理局,加强了森林旅游的管理,随后联邦政府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始运行,目前各州设有自然保护机构,州政府对建立和管理本州范围内的国家公园以及其它自然保护区承担责任。

  虽然澳大利亚森林旅游也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但时各州都设有协调机构,负责自然保护政策制订与提供咨询服务。

  另外,还设有自然保护理事会,这个理事会由联邦政府及州、地区政府中自然保护相关部门的部长、厅长组成,负责制定公共自然保护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进而减少部门间的矛盾。

  (二)法律规范管理

  美国森林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归功于政府的重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美国在《森林多种利用及永续生产条例》这项联邦法律明确规定:森林经营分为五大目标,①野外游憩,②放牧,③木材生产,④保护集水区,⑤保护野生动物。

  该法案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户外旅游为森林经营的首要目标,从此,森林旅游野外游憩成为美国森林经营的重要目标之一,木材生产居第三位。

  《森林生态系统健康和恢复法》强调将森林管理视作整体,将生态学原理应用到森林的管理中,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健康,为森林旅游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前提条件。

  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先后颁布了多部国家公园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条纹详细而且可行,各主管部门能够严格执行。

  澳大利亚在颁布的《森林法》中对森林采伐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不管共有林还是私有林,禁止将受害木弃之林内,必须运出,否则不发放补贴。

  颁布的《环境保护法》,通过法律规定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通过建立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将部分森林资源定义为澳大利亚自然遗产并进行保护。

  (三)经营管理

  在美国《特许经营法》中强调国家森林公园体系内全面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即公园内的餐饮、住宿等旅游服务设施向社会公开招标,经济上与国家公园无关,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是非赢利机构,专注于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日常开支由联邦政府拨款解决;对于那些有少量门票收入的森林旅游景区,其门票收入全部上缴联邦财政,国会再按一定比例返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且所有返还的门票收入必须用于森林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澳大利亚的森林旅游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经营权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掌握,国家公园局则负责制定森林公园管理计划,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外宣传,核定和发放经营许可证、监督经营承包商的经营活动等方面。

  国家森林公园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国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国家森林公园,公园内的一切设施,包括道路、野营地、游步道和游客中心等均由政府投资。

  资金由联邦政府专项拨款和各地动植物保护组织募捐组成,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生态旅游所得收入并非用于工作人员的报酬,而是等同于政府拨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公园管理机构不参与管理。

  中外经营管理模式比较

  (一)国外经营管理模式总结

  本文主要从组织机构管理、法律规范管理、经营管理三个方面对美国和澳大利亚这两个国家的森林旅游管理模式进行阐述,可以看出两个国家对森林旅游管理在法律规范管理上,两国政府高度重视,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条纹详细而且可行,各主管部门能够严格执行并且受到群众监督。

  在经营管理方面,美国采取国家、地区和基层管理的垂直管理体系,地方不直接参与国家公园的管理,责权分明,不会产生相互推委和扯皮的现象,澳大利亚则是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经营权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掌握,国家公园局则负责制定森林公园管理计划,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外宣传,核定和发放经营许可证、监督经营承包商的经营活动等

  方面。

  (二)国内外经营管理模式比较

  综合以上对国外经营管理模式比较的总结与国内进行比较,归纳出以下几点:

  (1)、国内管理体制不健全。

  国外管理体制是比较健全的,政府、社会、公民已经形成了统一的意识,而在国内马秀琴(2004)在探析我国森林公园管理体制的问题时认为,目前我国森林公园停留在数量快速增长上,存在的发展资金短缺、森林资源维护不足等问题。

  罗明忠(2002)认为森林旅游的不完善首先是基础设施差,其次是管理体制不顺,三是经营管理水平低,四是森林旅游人才严重缺乏。

  (2)、国内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

  国外政府高度重视森林旅游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而在我国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保护,我国的森林旅游目的地在建设的过程中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乱批、乱占、乱建的现象时有发生,多头部门管理森林旅游,严重扰乱了森林旅游正常的经营管理。

  (3)、国内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国外在经营管理上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体系,而在我国经营管理上首先缺少政府宏观政策的支持,部分管理职责不明确,对森林旅游资源去缺乏统一的规划。

  四、国外森林旅游管理启示

  (一)森林旅游管理突出保护,强调社会公益性

  发达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等形态的森林旅游采取官僚管理方式,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罗斯福总统强调:“对我们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己经成为根本性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几乎所有问题都必须以此为基础。”而我国的森林旅游起步较晚,掠夺式开发时有发生,重开发、轻生态,严重毁坏了生态环境,阻碍了我国森林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国的森林旅游必须结合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现状,进行管理模式的变革。

  (二)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国外有关森林旅游都有一系列成熟、详细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其顺利、有序的发展,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颁布的与国家公园等森林旅游目的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多达数十部,有的国家甚至实行一园一法,为每个景区的基本政策,解决问题的方式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的森林旅游真正处于发展阶段,亟需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其顺利进行,充分借鉴国外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三)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现代森林旅游发展的要求,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能够使经营者和管理者产权关系明晰、权责明确、利益分割明了。

  森林旅游的相关部门应该经景点的经营权放手给企业去做,集中精力对森林旅游的资源开发和保护进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进而使得森林旅游目的地快速发展。

  (四)经费的主要来源多元化

  因此,我国的森林旅游需要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开创自身的资金来源渠道,强化资金管理,例如,大力引进和吸纳社会资金,进行股份合作改造,由单一经营方式发展为国家、集体、股份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多元经营方式,形成旅游发展的新格局,从而促进森林旅游的不断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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