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民间借贷起诉状

时间:2024-04-17 13:01:08 起诉状 我要投稿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10篇(优选)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1

  原告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XXX。被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族,户籍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现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XXXX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XXX元。

  2、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XX年X月X日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XXXX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原告于X年X月间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尚欠原告借款XXXX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此致XXX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此致

xxxx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2

  原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邮编: 工作单位:

  电话:

  被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邮编: 工作单位:

  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写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及理由:(简要写明:原、被告之间争议内容,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并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例】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家装修房屋需要钱,于是xxxx年1月4日,被告从我处借走××万元现金,并写有借据一张,承诺一个月后还款,但直至今日被告仍没有归还原告××万元,经原告多次上门催要无果,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借款××万元 。

  此致

  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此处要求原告本人亲笔签字)原告(签名)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备注:起诉书一式二份,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颜色需用蓝黑或黑色),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需用A4纸复印)。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3

  原告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_____元(根据具体借款金额及约定利息);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___元(有约定违约金的可适用,其他不可);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等(如有约定的可适用,其他不可);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注意: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一并起诉配偶,如有担保人的,可以一并起诉担保人,并在诉讼请求中列明。?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xx年6月14日前将借款还清给原告,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借款后,被告仅于20xx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拒不还款至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理权益。

此致

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4

  原告:___________,男,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组村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组村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___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_______年______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_______年______月、按月一分五计息、共________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__万元和向他人借的______万元共______万元整一起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______万元,借期______个月,月利息一分五,逾期利息八分。后被告共支付给了原告______个月的利息。截止同年__月份,被告分三次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______万元。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5

  原告:甲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某县人,个体户,住甲县城关镇山头村。

  被告:乙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某县人,农民,住乙县城关镇山头村。

  被告:丙某,女,成年,汉族,某县人,农民,住乙县城关镇山头村。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其借款20000元整,并自20xx年6月8日始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息随本清。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xx年5月8日,被告乙某因资金紧张,提出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当天即借给被告20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率按4分计算。而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由于该债务是在被告乙某、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是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返还其借款20000元整,并自20xx年6月8日始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息随本清;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乙某、丙某迄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6

  原告:xxx

  性别:x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现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手机:xxxxxxxxxxxx固话:xxxxxxxxxxxxxx被告:xxxxxxxxxxx

  性别:x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现住xxxxxxxxxxxxxxxxxx,手机:x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xxxxxxxxx偿还借款本金xxxxxxxxxx元,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两年利息xxxxxxxxxxxx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xxxxxxxx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xxxx年xxx月xx日,被告因其丈夫需要资金,向原告借xxx元人民币,约定还款日期为xxx年年底,并出具借条一张。

  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xxxx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xxxx年期间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xxxx年年初至四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之后被告电话也不接,即使接通也匆匆挂掉。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xxxx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7

  原告:欧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被告:欧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xx年x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xx年x月、按月一分五计息、共xxxx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20xx年xx月xx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x万元和向他人借的x万元共x万元整一起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x万元,借期x个月,月利息一分五,逾期利息八分。后被告共支付给了原告x个月的利息。截止同年x月份,被告分三次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x万元。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8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燕,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里*楼*门*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珍,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址:崇文区*小区*楼*单元*号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昌民初字第***号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一)本案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姐妹关系,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签名的欠条作为依据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归还欠条中的8万元人民币。但欠条中并未写明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借款。原审庭审中,上诉人表示,欠条是向其母亲汪**而并非向被上诉人出具。汪**出庭后,也表示了该欠条是上诉人向其出具。

  (二)原审法院将汪**列为证人属程序违法

  1、汪**应为本案的当事人

  鉴于上诉人在原审法庭的陈述,以及汪**向法庭所表述的案件事实,汪**已经提出实体权利主张,其为上诉人的债权人,对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之规定,其应为本案的当事人。

  2、汪**不是本案的证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的规定,证人应为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而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处,认定汪**为本案的证人。显然,原审法院混淆了第三人与证人的概念,第三人是本案的当事人,而证人却是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人,二者非同一概念。

  3、原审法院应依职权追加汪**为本案的'第三人,或者向其释明其法律地位后,由其选择是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另行处分其权利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之规定,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明确规定法院应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但《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规定了法院有对当事人之核对职责。

  4、本案出庭人员仅为被上诉人、上诉人及汪**等三人,( )其中并无法律专业人士,其对“当事人”、“第三人”“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法律专业术语的含义,所处的法律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等事项均一无所知,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应依职权予以释明。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本案在原审程序中,由于原审法院将本案的第三人列为证人,致使本案事实未查清

  鉴于上述,汪**应为本案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原审法院却将其列为本案的证人,导致其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无法正常依法行使。

  (二)本案进行原审实体审理时,未查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之债权人的事实

  被上诉人仅依据一张上诉人签名但未载明被上诉人为债权人的欠条佐证其主张。根据该欠条的内容显示,上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借贷法律关系属于双务法律行为,也即作为债权人有履行给付借款之行为,债务人取得该笔借款的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仅提供了未写明债权人的欠条,未能提供其向上诉人出借8万元人民币借款之证据证明该出借事实的存在,而上诉人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未曾向其借款。因此,本案争议事实并未予以查清。

  三、原审判决证据不足

  综观本案,被上诉人仅提供了上诉人签名的欠条一张,且未载明债权人。而对于双务法律行为的借贷关系,被上诉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向上诉人出借借款的义务,其在一审中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而原审法院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5条的规定,对本案的单一证据---欠条,从证据与本案事实,其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等进行甄别,从而作出支持被上诉人之诉求,显系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2款3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4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9

  原告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某某村某号。TEL:

  被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xx市经济开发区某某社区。 TEL:

  被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TEL: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8000元及利息(自xxxx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现计算至xxxx年5月9日,利息为 元)。

  二.一切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x年2月6日,被告因急用钱向我借款150000元整,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截止xxxx年10月25日,被告将利息全部结清,并又偿还了220xx元本金,并重新为我书写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载明:借款本金128000元,xxxx年11月10日前全部还清。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分两次共偿还本金20xx0元。之后,被告一直以无款为由不再偿还。为此,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贾某某 xxxx年5月23日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10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经,男,汉族,1943年9月9日出生,大专,干部,住南昌市东湖区出新路32号309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家明,男,汉族,19**年4月25日出生,住高安市筠阳镇碧乐村20号,身份证号:********,系彭谦肃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细梅,女,汉族,1946年7月出生,住连锦农民街37号,系彭谦肃之妻。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高安市人民法院(20xx)高民一初字第612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由两被上诉人共同归还上诉人借款10万元;

  2.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以所谓的“法律事实”认定被上诉人已将20万元欠款归还给上诉人,严重混淆了“法律事实”。

  在本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当中,两被上诉人以尽管出具了借据,但没有支付20万借款的事实为由,拒不承认其欠上诉人20万元借款的客观事实,并向法院提供了六组证据加以证明。同时两被上诉人当庭承认已向上诉人归还了10万元的借款,并要求法院判令上诉人返还该10万元(见庭审笔录及判决书第二页第2、3、4行)。

  第二次庭审中,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借款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又当庭改口承认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20万元的借款,然而却否定先前只归还了10万元借款的自认,称已将全部借款还清,但无法说清“两次还款”的时间、地点及提供上诉人出具收到还款的收条。

  两被上诉人在两次开庭中先后作出两种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事实陈述,这明显是两被上诉人想方设法为其逃避债务而做的狡辩。首先,如果真如两被上诉人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所述,其已将借款还清,那么他们为什么要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做百般抵赖,不承认借款20万的事实?其次,如果两被上诉人真的已经向上诉人归还了20万元,他们为什么不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提交已归还20万元的证据,要求上诉人返还20万元,而只是提出返还10万元的请求?再次,为什么归还了20万元的借款,却只有上诉人出具的10万元收条?如此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陈述,原审法院却视而不见,并以所谓的“法律事实”规避这一铁证如山的“法律事实”。

  二、被上诉人彭家明做为彭谦肃的法定继承人,其依法应当是本民间借贷案的还款义务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彭家明继承了其父彭谦肃的遗产,因此彭家明没有代其父偿还借款的义务”。这无疑是在加重上诉人的举证责任。继承的发生是一个家庭中的内部事务。彭谦肃死后,其遗产是否分割以及各继承人继承了多少份额遗产,这只有彭谦肃的法定继承人清楚,上诉人对此根本无法证明也没有义务加以证明。因此做为彭谦肃的法定继承人,被上诉人彭家明如果认为其没有继承彭谦肃的遗产而不是本案的还款义务人,或者是应当归还的'欠款超出其继承遗产的份额,那么他必须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在本案同一合议庭审理的上诉人诉高安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宜丰分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中,上诉人提供的宜丰分公司的材料当中反映,彭谦肃死后,被上诉人彭家明取代了彭谦肃成为了宜丰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也能充分证明彭家明继承了其父亲在宜丰分公司中的股份。以上表明,被上诉人彭家明完全可以代表其他法定继承人承担还款的义务。所以,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彭家明不是还款义务人是完全错误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原判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由两被上诉人共同归还上诉人借款10万元。

此致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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