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
由于社会的发展,汽车基本普及到户,因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问题应该有法院等专业机构判处!这是一份关于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1】
原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销售,户籍:贵州省XX县XX乡XX村XXXX组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日生,驾驶员,XX县人,住贵州省XX县XX镇XXX村XX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
被告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XXX县XXX路XX号
电话:XXXXXXX
被告XXX,男,X族,XXXX年X月X 日生,住贵州省XX市XX区X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
电话:XXXXXX XXXXXXXX
被告贵州XXXX有限公司,
法人:
地址:贵阳市XX区XXXX路XX号
诉讼请求:
一、 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下列费用:
1、
2、
3、 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天×30元=XXXXX元。
误工费XXX天×XXX元=XXXXXX元。
护理费XX天×XX元=XXXX元。
4、
5、
6、 伤残等级赔偿金XX年×XXXXXX=XXXXXX元。
交通费XXXX元。
垫付医药费XXXXX元。
以上费用共计XXXXXX元。
二、 案件受理费由XX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XXX驾驶贵XXXXX号车从XXX往XXX方向行驶,XX时XX分许行驶至XXX公路XXX公里加XX米处时,因超越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贵XXXXX号车时,遇对向来车,被告采取紧急避让,与原告驾驶的贵XXXX号车侧相撞。
造成贵XXXX号车驾驶人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第XXXX医院住院治疗,经XX公交认字【2011】第1002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出划分被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书中心11-33XX号鉴定书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XXXXXXX遗留XXXXX活动受限属X级伤残。
贵州XXXX有限公司系车主XXXX的担保公司。
原告在住院期间垫付医药费有被告车主的欠条为凭。
被告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系该肇事车贵XXXX的保险人,根据该车的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理应赔偿。
因原告与被告之间协商解决未果,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判决上述请求。
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2】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岁,住章丘市官庄镇某某村。
被告:耿某某,男,汉族,32岁,住济南市天桥区某某某某某,系鲁A某某某某轿车驾驶人。
被告:王某某,男,住济南市市中区某某某某某。
系鲁A某某某某轿车车主。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地址济南市某某某某某(鲁A-某某某轿车在该公司投有交强险)。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25万元(具体数额待出院后确定)。
二. 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某某月某某日,被告耿某某驾驶鲁A某某某某轿车沿北园高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冈上口东20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撞在在此施工的鲁A某某某某货车上,导致原告张某某受伤,现原告仍在山东省某某医院治疗。
2012年某某月某某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后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贵法院提起诉讼,因王某某明知耿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鲁A-某某某某轿车借给耿某某驾驶,存在严重过错,而且鲁A某某轿车在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将王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依法
判决。
此致
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3】
上诉人:张某,男,30岁,汉族,司机,地址:
被上诉人:李某,女,30岁,汉族,无业,地址:
原审被告:马某,男,38岁,汉族,车主,地址:
上诉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新民五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二、 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合理分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故使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费用超出了法定的标准,故提出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纠正一审判决的不合理裁判。
一、 误工费的计算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吴俊林在住院期间,一直声称自己是下岗职工,没有收入来源,但在开庭时,却出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资证明。
证明吴俊林的工资为1900元,另外每个月支付其通讯费150元,合计2050元。
上诉人认为,这份证明明显是不真实的,另外,工资的损失不应当包括通讯费,因为通讯费是员工在工作中需要联系业务而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并不是收入来源,不能算作工资,故工资不能够按2050元进行计算。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但一审法院没有听取上诉人的一审答辩,做出错误的判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 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故要让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那么应当以吴俊林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作为作为计算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以伤残鉴定作为计算的依据是明显错误的。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本案的一审原告吴俊林没有能够证明其花费的交通费与自己的住院有联系,特别是在时间上,其提供的票据与其住院时间根据不能够一致,而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支持了吴俊林的交通费的请求,是错误的。
三、 关于吴俊林的医疗费,也有一部分与要次交通事故无关。
从医院的病历中可以看出,吴俊林在治疗过程中,用了进口的贵重药品,有与医院签订的“使用贵重药品协议书”。
另外,有明显与本案无关的治疗和用药。
在医院的病历中,看到吴俊林在住院期间治疗了一些与脖子无关的病。
所以,这部分费用应当予以减除,而一审法院全
额支持了其医疗费14109元是错误的。
另外,本案的具体侵权人是上诉人,而与刘英武无关,故不应当由刘英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在计算上都存在一些明显错误,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 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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