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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视权起诉状
离婚后,被拒绝探视孩子的一方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离婚探视权的起诉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探视权起诉状一
原告:张三,男,汉族, 19xx 月xx日生,住址:邢台xx 县xx 电话:159xxxxxx 被告:李四,女,汉族, 19xx 日生,住址:栾城县柳林屯乡xx 村,电话: 187xxxxxx 诉讼请求 民事诉状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 月xx日生,住址:邢台xx 县xx 村,电话:159xxxxxx 被告:李四,女,汉族,19xx 日生,住址:栾城县柳林屯乡xx村,电话:187xxxxxx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所载明的义务,不得阻拦原告随时看望孩子。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与2013 日签订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婚生儿子岳佳泽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 元。
但现在被告无故阻拦原告探望孩子,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
另原告每月工资只有2000 元,自身生活尚且捉襟见肘,所以难以承担每月1500 养费。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判令支持。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探视权起诉状二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
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
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法院
具状人: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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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
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
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视、关心子女或与子女短时间共同生活,可以与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时,通过探视子女,对子女进行教育,还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双方的爱,减少家庭破裂给他们造成的心灵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二、离婚后被拒绝探视孩子怎么办?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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