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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1
原告:欧阳X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62XXXXXXXXX0012,住XXXX县XXXX镇XXXX村XXX组16号。
被告:XXXX县人民医院,地址:XXX县XXXX镇XXXX街64号,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4619。32元整。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3月12日因不慎从自家楼上摔下楼,致腰,左大腿,左踝肿痛,功能障碍一个半小时急诊入住被告医院,入院诊断为腰4、5骨折并不完全瘫;左股骨干骨折;左距骨骨折。于20xx年3月17日在麻醉下行腰椎骨折、左股骨干骨折和左距骨骨折切开内固定手术,术中出血量约1000mL,然而手术第二天又出现了应激性胃溃疡并大出血和诱发了急性胰腺炎,于20xx年4月2日转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20xx年4月17日出院回家。出院后一直按医嘱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注意。由于原告爱人及其他家人在深圳工作,于20xx年7月16日在家人的帮助下坐卧铺前往深圳休养。20xx年8月14日晚在没有受任何外力的作用下突然感觉左大腿疼痛,打电话给被告医院的曾医生,曾医师告知原告应该去拍X线片以明确是否钢板断裂,第二天原告请了当地医院的救护车把我接到观兰医院检查,诊断为钢板断裂。于20xx年8月16日回到了被告医院住院治疗,8月17日医院为原告实施了第二次手术,被告却要求原告交纳了医疗费人民币三千四百多元。
原告认为,被告在为原告实施第一次手术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护理常规进行操作,在未取得原告及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钢板进行内固定,原告认为应像第二次手术一样使用髓内钉。且被告为原告使用的钢板质量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使得没有受到任何外力或负重的情况下自然断裂,致使原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和精神伤害,延长了原告左股骨骨折的恢复时间,并多忍受了一次手术治疗,误工时间明显延长。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使用的钢板为缺陷产品,导致原告接受了第二次手术治疗。被告的行为不仅使原告落下严重的肢体伤残,也延迟了其创伤的治疗时间,同时使原告遭受多次手术创痛并付出了经济代价。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XXXX县人民法院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2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2.判令儿女_______________归原告方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_____元/月至成年(如有)
3.判令__________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_____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有、或其他财产)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主要围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却无和好可能展开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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