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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导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讲,起诉书既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又是公开指控其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件。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欢迎阅读。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一)
原告:欧阳X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62XXXXXXXXX0012,住XXXX县XXXX镇XXXX村XXX组16号。
被告:XXXX县人民医院,地址:XXX县XXXX镇XXXX街64号,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4619.32元整。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因不慎从自家楼上摔下楼,致腰,左大腿,左踝肿痛,功能障碍一个半小时急诊入住被告医院,入院诊断为腰4、5骨折并不完全瘫;左股骨干骨折;左距骨骨折。于2010年3月17日在麻醉下行腰椎骨折、左股骨干骨折和左距骨骨折切开内固定手术,术中出血量约1000mL,然而手术第二天又出现了应激性胃溃疡并大出血和诱发了急性胰腺炎,于2010年4月2日转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2010年4月17日出院回家。出院后一直按医嘱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注意。由于原告爱人及其他家人在深圳工作,于2010年7月16 日在家人的帮助下坐卧铺前往深圳休养。2010年8月14日晚在没有受任何外力的作用下突然感觉左大腿疼痛,打电话给被告医院的曾医生,曾医师告知原告应该去拍X线片以明确是否钢板断裂,第二天原告请了当地医院的救护车把我接到观兰医院检查,诊断为钢板断裂。于2010年8月16日回到了被告医院住院治疗,8月17日医院为原告实施了第二次手术,被告却要求原告交纳了医疗费人民币三千四百多元。
原告认为,被告在为原告实施第一次手术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护理常规进行操作,在未取得原告及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钢板进行内固定,原告认为应像第二次手术一样使用髓内钉。且被告为原告使用的钢板质量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使得没有受到任何外力或负重的情况下自然断裂,致使原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和精神伤害,延长了原告左股骨骨折的恢复时间,并多忍受了一次手术治疗,误工时间明显延长。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使用的钢板为缺陷产品,导致原告接受了第二次手术治疗。被告的行为不仅使原告落下严重的肢体伤残,也延迟了其创伤的治疗时间,同时使原告遭受多次手术创痛并付出了经济代价。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XXXX县人民法院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二)
原告: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B,男,19年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XX市妇幼保健所;
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市XX医院;
住所: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残者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XX万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X月X日,原告A到第一被告XX市妇幼保健所做产前检查,该所大夫为原告建立了辽宁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做了产前检查记录。此后,原告一共在该所做了8次产检,同时在第二被告处做产前筛查,并于2009年X月X日在第二被告XX市XX医院顺产生下一足月男婴。男婴三个月内在第二被告住院三次,第三次被查出患有唐氏综合症(即先天愚型)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喉喘鸣、先天脐疝等疾病。
原告A是40岁的高龄产妇,并向第一被告的医生如实陈述其孕6产1流产4的孕产史,如实告知此次怀孕前有过一次胎儿心脏发育不良的孕产史。第一被告的医生在其保健手册首页右上角标识红三角以示高危。但是,在此后的产检中,第一被告的医生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应当履行告知,应当建议原告A做产前诊断的情况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多次、多处违反医疗规定,不履行职责,没有告知,没有建议原告进行产前诊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12月13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附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附件5-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附件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之规定,导致原告夫妇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婴儿,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为:医疗费:XX元;护理费:XX元;交通费:XX元;住宿费:XX元;必要的.营养费: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XX元;康复费:XX元;残者护理费:XX元;后续治疗费:XX;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合计:XX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两被告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存在明显过错,被告的过错是导致原告A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婴儿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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