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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法院提供
行政起诉状法院提供【1】
原告:陈义夫,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郑州市自行车厂工人,住郑州市城南路909号。
身份证号:42222222222222222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清真寺街。
单位代码:111000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200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3月1日,原告与邻居王强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打,王强受到轻微伤。
管城公安分局北下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处理,认为原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对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郑州市公安局于2005年4月30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
原告认为,原告和王强发生殴打是由王强引起,况且原告也受了伤。
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200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义夫
二〇XX年五月八日
增加抚养费案件起诉状格式范本【2】
原告:李宝,男,1996年3月1日出生,汉族,郑州市工人新村小学学生,住郑州市工人新村57号。
身份证号:410111211111211113
法定代理人王红,系原告之母,住郑州市工人新村57号。
身份证号:410444444411111133,联系电话:13900000000
被告:李平,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郑州家乐电器公司业务员,住郑州市商城路8号。
身份证号:410000000000000000,联系电话:6888888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增加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100元增加到每月2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李平系原告亲生父亲。
2004年3月,被告与原告母亲经管城区法院判决离婚。
他们离婚时,法院判决原告由母亲王红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元。
现在由于物价上涨,原告上学、生活花费较大,被告每月支付的100元抚养费已不够原告花用。
现在原告母亲收入较少,不能完全承担原告的生活费用。
被告系原告的亲生父亲,抚养原告是他的法定责任。
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的生活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给原告增加抚养费由原来的100元增加到200元。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宝
二〇XX年五月八日
刑事自诉状【3】
自诉人:王怀里,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银行职工,住郑州市管城街900号。
身份证号:412600000000000001,联系电话:6999999
被告人:田学晨,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郑州工贸大厦职工,住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900号。
身份证号:415000000000000002,联系电话:6888888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学晨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2004年以来,自诉人王怀里在其工作的工商银行、家门口附近等处墙壁上,分别发现有人用油漆写的诽谤他的文字,语言下流。
2005年4月3日,自诉人王怀里与单位同事刘清明出差回家,发现一人正在他家门口墙上写诽谤他的文字,便将写字人抓获,此人就是田学晨。
田学晨故意捏造事实并书写在公共场所的墙壁,诽谤自诉人,语言下流,损害了自诉人人格,败坏了自诉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追究被告人田学晨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王怀里
二〇XX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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