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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购房款民事起诉状范文
导语:民事起诉状是因为民事纠纷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返回购房款民事起诉状,欢迎阅读。
返回购房款民事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 ,汉族,年 月 日出生,
住所地:北京市,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邮编:
原告:
男,汉族
出生,
住所地:
同上。
被告:北京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XXXXX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电话: 邮编: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被告按合同约定将房屋无条件交付原告;
2、 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期间为从7月1日开始至符合交付条件日止,起诉时违约金为 元;
3、 被告退还原告公摊面积差额款项 元
4、 被告在房屋交付时将合同附件三约定的实木门及双层玻璃补做毕;
5、 被告赔偿因绿化不达标及虚假宣传而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元
事实与理由:
200X年X月X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 ),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 幢X单元X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XX平方米,单价每建筑平方米XXXX元,总价款XXXXXXXX元。合同约定房屋的交付日期是2005年6月30日,交付条件为被告依照国家和地主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条件,方能交付使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双方在合同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10中约定:“户门实木门(XX牌)、北面中空双玻璃”。双方在合同附件二关于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中中约定:二号楼只分摊1至4项,即地下二层至地下一层楼梯间等。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绿化标准不低于园林部门最终核定的绿化标准。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交纳了全部购房款。但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到来时,被告却未取得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必备的交付条件,即《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到XX月XX日,被告通知原告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仍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竣工验收备案备件。原告得到入住通知后,发现被告所售房屋根本不具备合同附件三约定的交房标准,具体违约表现如下:1、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小区安全防护栏根本没有做,整个小区仍是一片工地;2、现在的供电系统仍使用临时电,不具备合同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3、没有户门实木门( 牌),也没有北面中空双玻璃。且在办理结算手续时,原告出示的实测面积就公摊部分事先没有约定的.增加了 平方米,且被告让原告签字认可该面积并交费,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对此原告不能接受。原一号楼与二号楼原来是做为一个整体报批的,现在变成了各自封闭管理,导致二号楼没有绿化,西侧的消防道路也与沙盘上明示的不一致。就上述问题,原告与其它买受人一起与被告交涉,被告在 月 日签署承诺书,承诺 月 日前完成小区内部道路绿化等,但至起诉前被告也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另外,在原告收到入住通知准备办理入住手续时,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在房屋交接时附加了合同以个的条件,先让原告办理房屋差价结算款,交纳物业费及被告应该向歌华有线网络公司交纳的有线电视初装费,交完这些款项后才能将房屋交付,才能将钥匙交给原告。对此违反合同的行为,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以所谓的行规坚持不给原告房屋钥匙,不将房屋交付。
综上所述,被告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既违反了国家及北京市的法规,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此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鉴于被告公然违反合同,且拒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具状人:
返回购房款民事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临颍县杜曲镇东街村513号, 13372016989
被告:临颍××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颍川大道与建设路交汇处,四季花都B区售楼处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A20104088);
2、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原告已付购房款101368元,并按银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给原告,自2010年3月28日起计算;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01368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房损失50000元;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3月28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临颍县颍北新区四季花都A25幢1单元501室房产,支付了10000元购房定金,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A20104088)。合同约定,原告付款方式为首付加按揭,房屋交付期限为2011年5月28日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0年4月3日将首付款51599元支付给被告,余款130000元整由被告统一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然而,直至2011年5月28日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对于未能按约定交付房屋的原因也是含糊其辞。
原告又于2011年7月14日追加了30000元购房款,余款做银行按揭贷款。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也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2013年4月15日,被告的工作人员突然通知原告,说原告购买的房屋已经卖给其他人了。
原告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反而偷偷将涉案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导致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故,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临颍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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