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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2-10-05 23:09:21 起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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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应该怎么书写,书写这份2017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应该注意什么呢?在此,小编分享2017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给大家,请参考!

  2017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xx,男,21岁,汉族,古县岳阳镇下冶村村民,住该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x,男,19年 月 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人,现住古县古阳镇古阳街。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旧县镇人,现住古县古阳镇古阳。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解xx,男,19年 月 日出生,汉族,古县人,现住古县古阳镇热留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扈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岳阳镇人,现住古县岳阳镇九倾垣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x、刘洋xx解xx、扈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元。

  事 实 和 理 由

  2009年10月20日晚11时许,附带民事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在古县中小企业局附近二中路口因琐事持理发剪刀等凶器将原告人、郑xx、卫xx刺伤,造成原告人与郑xx重伤害、卫xx轻伤害。

  原告人受伤后被送往古县惠民医院抢救,第二天被转到古县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腰背部多处刀刺伤,右眼睑皮肤裂伤。

  原告在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7天,住院期间先后在临汾第四人民医院、临汾开发区新立医院、临汾动力机械厂职工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642.18元、交通费4113.3元、住宿费2100元。

  至今原告不能正常行走,还需继续治疗。

  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严惩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的犯罪行为,同时要求各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

  此 致

  古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范xx

  2010年4月10日

  法律问题:1、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书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时,如何列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2、在同一案件中,同一律师是否可以同时代理几个受害人?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

  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

  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

  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

  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 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 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

  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一0年八月十九日

  附:1、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

  原告:王才会,系死者王文武之子,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李玲,系死者王文武之母,女,193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张薇,系死者王文武之妻,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吴伟,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告:山东天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 经理

  地址:济南市济大路

  诉讼请求

  1、依照刑法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吴伟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23722.25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325722.25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吴伟驾驶无牌无照的重型自卸货车沿工业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经济学院西门南100米处向西右转弯时与顺行的死者王文武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文武死亡。

  死亡者王文武系原告王才会之父、原告李玲之子、原告张薇之夫。

  2011年4月6日,历下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章公交认字第905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被告吴伟负事故主要责任责任。

  另查:吴伟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大架号为34567,该车的所有人是山东天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众原告认为:

  一、被告人吴伟犯交通肇事罪

  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吴伟驾驶一辆无牌无证的车辆,对于一辆无牌无证车辆可能造成的危险行为被告人主观心态上存在放任态度,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伟家人也没有和死者家属联系过,更别说到死者家里去慰问一次,对于被告人对危险的放任行为和家属的这种冷漠行为,给死者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另死者还有一位年长近百岁的老母亲,知道死者出事后受到了极大地打击,现在一直住院,卧床不起。

  二、被告吴伟应当对原告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山东天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吴伟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王文武的死亡,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死者的近亲属也就是本案的原告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并且被告山东天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对其所有的车辆在没有报废的情况下无牌无照上路行驶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对事故死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吴伟的行为恶劣,并且被告也未就赔偿问题与原告积极的协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历下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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