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交通事故起诉状

时间:2024-05-22 07:43:13 起诉状 我要投稿

[优秀]交通事故起诉状15篇

交通事故起诉状1

  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4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12345678998765。

[优秀]交通事故起诉状15篇

  被告:四川华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替代交通工具租赁费用X元,并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用(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一家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于年月日购买全新奥迪A6L一辆,车牌号为川AX1234。

  XX年X月X日X时许,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在成都市金牛区附近路面上正常行驶,被告工作人员王二麻子驾驶该单位川AX大型客车在上述路段违规变道,将原告驾驶的车辆撞击、损毁,并造成正常骑行两轮摩托的第三人受伤。

  事后,经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二分局第1233211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工作人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的车辆毁损严重,不得不拖到4S店维修,维修费共计万多元,该费用已由被告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在此期间,原告为了工作方便,只得向租赁公司租用同款奥迪A6L车型一辆,共支付租赁费X元。

  同时,4S店修复出来的车辆无论是安全性能、驾乘舒适度,还是再出手的交易价格都与原来不可同日而语,车辆价值贬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是严重的,4S店的工作人员以及二手车市场的工作人员都估算贬损价值应该在万左右。

  为此,原告多次试图和被告协商沟通,希望被告为此承担责任,无奈被告不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自己买车是为了工作方便,因车辆受损严重无法使用时,需要支付费用找替代交通工具,不然,原告之前没必要买车,同时原告租用的替代交通工具与受损的车辆属同一型号,因此,为此支付的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同时,事故车辆出现价值贬损额并不是间接损失,而是直接损失,只不过是无形的.损失罢了,因为,事故车辆价值贬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失不仅仅二手车交易中过程中才能体现,而且他的安全性能有所下降,驾乘舒适度大不如前,即使是所谓的换件、修复,4S店所用的材料配件也不是原厂的配件,4S店的技术也不如生产厂家的技术过硬。奥拓的价值比不上奥迪的价值,并不是在交易中才能体现这个道理,在驾乘中照样能体现价值的差异,原告之所以愿花高价在购买新车,不愿意花低价到二手车市场去购买事故车,道理也在于此,因此,被告应该赔偿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

  为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现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成都市X区人民法院

原告:

  XX年12月24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2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家住成都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住南充市X区X村X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住南充市区X村X组

  上诉人于20xx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区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该判决书的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子李X(车祸死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受害人李X20xx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xx年9月请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受害人亲属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上海)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被上诉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甚至没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经在上海居住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来证明李X的居住情况就认定李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太武断。

  3、一审法院认定李X主要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其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但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该证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证据上的公章不符合国家对企业公章的规定,没有注册号,是否是该公司的公章值得怀疑。

  其次,该证明显示公司同意李X请假回老家学驾驶而同意其请假半年,上诉人认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规定,请假半年应有请假凭条,以及公司同意李X请假的书面意见,但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请假凭证。究竟是李X从该公司离职还是请假均无法证实。

  第三,该证明显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时间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达到5100元,远远超过上海市的`平均工资收入(上海20xx年职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纳税凭证。上诉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诉人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向法院递交了两夫妇的工资收入凭证(银行存折),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证明李X收入的工资凭证(如职工花名册,李X本人签字的工资单或像被上诉人工资证明一样的银行存折),难道李X在上海期间根本就没有工作或没有在该公司工作?!

  第四,经上诉人上网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清楚。如果确实该证明是该公司出具的,那么该公司的证明究竟是实事求是出具还是出事后碍于人情提供的虚假证明,上诉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是否采纳还需要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的证人是受害人的亲属,由于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更需要核实。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对以上疑点予以查实。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提交受害人的暂住证、在上海的居住证明、职工花名册、工资收入凭证、纳税凭证、请假凭条等能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关证据。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费用上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关于死亡赔偿金,上诉人请求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2、被上诉人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确认金额为8482元,上诉人认为计算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期限为37天,(20xx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计算时间上存在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用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诉讼的误工损失,受害人李X火化时间是20xx年3月4日,被上诉人误工时间应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诉人认为,如果按照一个月计算,两被上诉人误工工资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应是8482元。

  3、交通费用计算过高,按照《解释》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上诉人应承担其中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用时完全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而对其不合理部分没有一分扣除,上诉人认为其审理不公。交通费用按照规定只能计算受害人亲属三人以内的交通费用,并且只能是处理丧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开支。出租车票过多,并且是连号,其来源不真实,对交通费请二审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决。

  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生活费6054元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饮票据以证明其开支生活费,而法院全部采纳了其主张。按照《解释》的规定,生活费并不属于上诉人的赔偿范围。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因处理交通事故到城区导致生活费用增加,上诉人认为也只能参照当地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出差的生活费补助按照不超过三人来合理确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显失公平,远远超过当地的生活水平,况且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了850元的生活费。

  5、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上诉人愿意承担3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偏向被上诉人,没有在公正的立场上判决。特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起诉状3

  原告:

  住址:

  被告一:

  住址:

  被告二:

  住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期间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xxxx驾驶xxxx出租车公司xxx出租车与被告xxx驾驶xxx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xxx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xxx负责。原告xxx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xxxx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xx年xx月xx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xxxx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xxx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xxx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xxx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x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4

  原告:张____,女,78岁,汉族,小学文化。____市____厂退休职工。 住所地:____市兴华路____号。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孙____,男,44岁,汉族,高中文化,____厂下岗职工。系原告之子。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张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____,男,52岁。

  住所地:____市兴华路179号____号。

  身份证号:

  被告: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____市五四西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该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074.54元+10元+2元=14086.54元;护理费__0元__12月__2年=60000元;住院火食补助费50元__36天__2人=3600元;交通费170元;鉴定费3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439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395.1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29646.74元。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__1年6月19日11时40分,被告李____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____市普庆路410号门前由南向北倒车,由于被告违章和过失将正在普庆路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张____碰倒,造成原告右腿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36天出院。原告出院并未治愈,是因为年龄偏大,医院不给做麻醉手术,采取外固定术后回家保守疗养至今。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见附件)

  原告的骨折长期不愈合,功能不能恢复,致使原本能够独立生活的`原告瘫在床上,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还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

  截止到目前,被告李____仅垫付了8000元。原告方家人由于各种开销较大,又都是下岗职工已无力支撑。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____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5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_______元;

  3、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_______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_______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_______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费_______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_______元;

  9、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_______元;

  10、判令被告支付伤残鉴定费_______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7时06分许,被告一驾驭被告二粤B/_________________号货车沿_______________路东往西行驶至_____________路段时,遇原告人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一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_________________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_______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__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被告二于________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三应对被告一、被告二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6

  原告:xx,x,汉族,生于x年x月xx日,原在xx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xx路xx花苑x号x室,电话:xxxxx

  被告:xx,x,汉族,xxx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市xx路xx号

  邮编:xxxxxxxx

  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60000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5000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下午,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xx路、xx路路口时,遭遇被告xx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xxxxx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xx年xx月xx日,经x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xx年xx月xx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x年xx月xx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xx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7

  原告:梅,女,汉族,19__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XX市XX区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

  被告二:深圳市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路苑X栋X层。

  被告三:王,男,19__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县XX镇路,驾驶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款为人民币145695。86元。[其中医疗费23761。71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8362。64元、护理费8124元、交通费_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_0元、残疾赔偿金116978。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00元,合计:184826。43元,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12_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62826。43元<184826。43—12_0=62826。43>,被告二负同等责任并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4000元则仍应赔偿原告33695。86元<62826。43_60%—4000=33695。86>,另外,被告一已经支付了原告医疗费10000元,则原告在本案中应获得赔偿总额为:12_0+33695。86—10000=145695。86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145695。86元。

  3、请求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有限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

  4、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0年05月24日19时00分许,被告三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罗湖医院停车场出入口时,车身左侧与原告骑行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_0年5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作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_0年9月14日,广东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被告一是肇事车辆粤号小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人,被告二是肇事车辆粤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现三被告至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8

  原告:xx,xx,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原在xx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xx路xx花苑xx号xx室,电话:xx

  被告:xx,xx,汉族,xx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市xx路xx号

  邮编:xx

  电话: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60000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5000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下午1:1xx,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xx路、xx路路口时,遭遇被告xx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x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xx年xx月xx日,经xx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xx年xx月xx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xx年xx月xx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xx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9

  原告:xxx,xx,汉族,生于xx年xx月xxx日,原在xxxx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xxxx路xxxx花苑xx号xx室,电话:xxxxxxxxxx

  被告:xxx,xx,汉族,xxxxxx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市xxxx路xxxx号

  邮编:xx

  电话: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60000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5000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下午1:1xx,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xxxx路、xxxx路路口时,遭遇被告xxx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xxxxxxxxxxx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xx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xx年xx月xx日,经xx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xx年xx月xx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xx年xx月xx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xxxx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签名)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0

  原告一:xx,男,身份证:

  住址:xx

  原告二:xxx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X

  地址:XX,电话:

  被告一:XX,男,身份证

  住址:XX

  被告二:XX

  住址: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XX

  住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告四: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XX路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元,评估费2800元;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合同履行。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元(见穗华价估(新)),而实际维修总价为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交通事故起诉状11

  原告廖,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x市苏仙区人,住xx市x区XxX村X栋X单元号。联系电话:xxx

  被告何,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xx区x镇XxX村6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xxx

  被告何,男,x市xx湖区人,住xxxxx,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徐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xxxx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xx年7月19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xx)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xxx

  二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2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曹_____,女,汉族,生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北京__________有限公司职员

  住址: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小区5号301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男,汉族,北京__________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彭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住所: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__________路5号

  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复印费、鉴定费、鉴证费等合计132421.1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0元;

  三、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费:3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4月20日下午13:35,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正常行经__________路、__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___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京A_______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电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耳聋等。后经__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__________年10月18日,经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定属十级伤残”。事故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3

  原 告:刘××,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区××路××弄××号××室

  被告一: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区××路××弄××号××室

  联系电话:××

  被告二:××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路××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地:××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5499.7元[具体包括:医疗费118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交通费509元,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150元,鉴定费801.5元,误工费165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

  二、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10月31日下午15时05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沪南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行至沪南路与龙阳路交口时,被告一龚××驾驶车牌号为沪××别克轿车从龙阳路自西向南突然右拐,撞上原告及电动自行车,致使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后,原告被送往上海××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数次医治,共产生医疗费118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交通费509元。其外,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受损,用去修理费150元。

  之后,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警支队委托上海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治疗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用去鉴定费801.5元,鉴定单位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沪××

  (20xx)“三期”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为:伤者刘××(原告)因车祸致腰部过伸伤伴腰部软组织损伤,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5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故被告理应赔偿原告误工费16500元(具体算法如下:3300×5≈16500元),营养费1200元(具体算法如下:40×30=1200元),护理费1800元。

  经查,被告一所驾轿车为被告二所有,该车已向被告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单号为:××),在保险期限内,故,三被告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上述赔偿事宜,原告曾多次向三被告要求协商解决,但三被告都不予理睬,原告不得不委托律师依法通过诉讼解决,故被告应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综上所述,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行驶,致使原告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三被告理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

  ××年××月××日

  附: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格式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交通事故起诉状14

  原告:

  住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电话:

  被告:

  住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住宿费 元、护理费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_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______元、鉴定费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______,原告在下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______市______路与______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_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______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______,遗留______,______功能障碍,属______级伤残” (见证据______)。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______受伤, 医院于______年___

交通事故起诉状15

  原告:___,男,_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告:___,男,___年__月_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射洪县____。

  被告:____,女,_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住四川省射洪县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6065元,续医费15425元,鉴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44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350元,误工费3350元,车辆修理费13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3625元。

  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3日,被告驾驶川_______客车,沿从农业园区转盘沿宝圣大道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等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xx年8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渝北区支队做出第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损失包括:医药费6065元,续医费15425元,鉴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44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350元,误工费3350元,车辆修理费13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3625元。肇事车辆系第二被告所有,并且,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二被告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予以立案审理,依法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

  20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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