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交通起诉状

时间:2024-09-17 17:16:03 起诉状 我要投稿

[通用]交通起诉状15篇

交通起诉状1

  原告廖,男,1X年X月XX日出生,__市苏仙区人,住__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号。联系电话:。

  被告何,男,1X年X月X日出生,__市北湖区人,住__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_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

  被告何,男,__市北湖区人,住__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市分公司,住所地:__市飞虹路1_号。联系电话:2__3__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_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_年_月_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__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天,共花医疗费454__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_年_月1_日,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第A__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_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__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_年月日

交通起诉状2

  原告:______________,女,汉族,生于20___年____月____日,北京__________有限公司职员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复印费、鉴定费、鉴证费等合计__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费:____________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正常行经__________路、__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电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耳聋等。后经__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又于20___年____月____日,经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定属十级伤残”。事故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__________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____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起诉状3

  法定代表人:李__

  住所:____市____路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______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_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_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____市____路与____路交岔路口时,遭遇被告胡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又于__年__月__日,经____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传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又于__年__月__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医院于__年__月__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____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述人(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月__日

交通起诉状4

  原告:李xx(系死者许某之夫),男,1957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太康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

  原告:龙xx(系死者许某之子),男,1982年X月X日出生,籍贯:河南省太康县,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昭君镇;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XXX。

  原告:亭某(系死者许某之子),男,1987年X月X日出生,籍贯: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现住:北京市;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XXX。

  原告:延某(系死者许某之子),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籍贯:河南省太康县,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昭君: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XXX。

  被告:史某,男,1991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XXX

  被告:杨某,男,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塔尔湖镇,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解放滩镇,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XXX。

  被告: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公司地址:_________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路西、和平路东、解放西街南、阳光一号园北C—0—101、401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联系电话:_________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248120元;丧葬费908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2165元;住宿费4800元;被抚养人生活人255525元;交通费5000元;

  以上各项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分配为人民币817347元。

  二、判令被告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赔偿。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06月15日19时20分,张某驾驶蒙BK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达拉特旗昭君镇Y21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四村村南侧东西油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四村村南侧东西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的史某驾驶的杨某所有的蒙LY号明锐牌小型桥车相撞,造成张某及所驾车乘车人许某当场死亡、史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达拉特旗大队做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与史某过错相当,承担同等责任,许某无过错,无责任。蒙LYZ505号小型桥车向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许某、张某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62岁的李xx在同一日失去了陪伴照料自己多年的老伴和孝顺自己的儿媳。李xx与许某有三子,都已成年,只有大儿子已成家。从大概20xx年开始许某与李xx被二儿子亭某接到北京生活。许某在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任职园林绿化员。李xx年轻时在河南太康县大许寨乡以种地为生,为抚养三兄弟,也顾不上注意身体,现在上了年纪,大病小病不断,一直由老伴许某悉心照料。现在老伴出了事,李xx的生活发生了重大变故,未来如何独自生活,害怕成为三个儿子的负担,多次有轻生的'想法。原告失去亲人承受着巨大悲痛,心理上的创伤他人难以体会。从事故发生至今,肇事者从未向原告做过任何表示。在交警队调解时,被告表示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自己无钱支付其他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死者许某一直在北京生活居住__,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北京的相关标准计算。史某既是杨某的亲戚同时也是杨某的雇佣的工人,事发当日为了接送工人下班吃饭发生的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杨某应与史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xx、亭某、龙xx、延某

  20xx______年12月6日

交通起诉状5

  原告廖____,男,_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____村__栋__单元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告何____,男,_____年__月__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______________,系湘L____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______。

  被告何____,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______________,系湘L____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________。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____、何____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____、何____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_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____驾驶被告何____所有的湘L__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____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

  1、右足毁损伤;

  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

  20___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____)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____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____为其所有的.湘L______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____、何____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20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起诉状6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xx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xx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xx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下午x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xx路、xx路路口时,遭遇被告xx驾驶的`车(牌号为x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x)。原告又于xx年xx月x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xx,属xx级伤残”(见证据x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xx

  xx年xx月xx日

  附:

  起诉状副本xx份;

  证据材料副本xx份。

交通起诉状7

  反诉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二:_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反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医疗费2150.73元、交通费500元、伙食费150天、护理费150元、误工费5000元,合计损失7950.73元。

  2、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时,被反诉人驾驶车牌号为粤________小型客户与反诉人驾驶的粤________,行驶至________路发生碰撞。后经禅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反诉人负次要责任。由此事故反诉人产生了各种损失,就损失等问题反诉人同被反诉人多次协商,但被反诉人不予理睬,造成调解未果。所以,反诉人才依据相关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起诉状8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______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_路、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__)。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级伤残”(见证据____)。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交通起诉状9

  原告廖____,男,19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____村__栋__单元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告何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村6组,系湘L____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___138______。

  被告何____,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村5组,系湘L____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___186________。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___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___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___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____、何____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____、何____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____驾驶被告何____所有的湘L__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____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___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____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____)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____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____为其所有的湘L______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____、何____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起诉状10

  原告: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小区xx室。

  被告: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小区xx室。

  被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小区xx室。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xx市xx区xxx道x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xx赔偿原告陈xx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xx赔偿原告陈x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xx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xx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xxxx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xxxxx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x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

  3、右额硬膜外血肿;

  4、右额脑挫伤;

  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

  6、肺挫伤;

  7、鼻骨骨折;

  8、阴囊软组织损伤;

  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

  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xx雇佣被告李xx驾驶的。被告于xx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xx年3月30日起至20xx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xx与于xx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xx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xx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具状人:xxx

  20xx年x月3日

交通起诉状11

  原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一: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二: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xx元;住院火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交通费xx元;伤残鉴定费x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已经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xx元。以上各项赔付共计xx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手术安装内置固定钢板,后期需要取出时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判令保留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向被告另行起诉的权利。

  6、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被告xx驾驶车牌号为xx的小型客车,沿xx路行驶到移动公司路段时,违反禁令标线指示掉头,与xx驾驶的车牌号为xx的.大型客车碰撞,致xx公交车上的乘客xx摔倒受伤,造成其锁骨骨折,以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手术治疗xx天出院。原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穿衣,翻身,洗漱和自我移动),原告因年龄偏大,锁骨骨折手术后,仍感疼痛不适,尤其在天气变化时疼痛加剧,活动功能不能完全恢复,转身,抬手受到限制,而且根本不能再提重物。致使原告无法再独立生活。这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也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原告于xx年xx月xx日,经xx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右锁骨骨折致十级伤残,两胸多发肋骨骨折致十级伤残”。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交管部门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由被告xx负全部责任。

  截止到目前,被告xx已垫付原告住院期间的手术费,医药费,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共计xx元。原告出院后的继续治疗以及其他费用均由原告自己承担。后经原告与被告就应承担的费用方面协议,未能达成一致。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

  起诉状副本xx份;

  证据材料副本xx份。

交通起诉状12

  原告:___,男,_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告:___,男,___年__月_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射洪县____。

  被告:____,女,_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住四川省射洪县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6065元,续医费15425元,鉴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44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350元,误工费3350元,车辆修理费13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3625元。

  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3日,被告驾驶川_______客车,沿从农业园区转盘沿宝圣大道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等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xx年8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渝北区支队做出第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损失包括:医药费6065元,续医费15425元,鉴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44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350元,误工费3350元,车辆修理费13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3625元。肇事车辆系第二被告所有,并且,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二被告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予以立案审理,依法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

  20__年__月__日

交通起诉状13

  原告一:xx,男,身份证:

  住址:xx

  原告二:xxx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X

  地址:XX,电话:

  被告一:XX,男,身份证

  住址:XX

  被告二:XX

  住址: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XX

  住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告四: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XX路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元,评估费2800元;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合同履行。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元(见穗华价估(新)),而实际维修总价为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交通起诉状14

  原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一: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二: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______元;住院火食补助费______元;营养费______元;交通费______元;伤残鉴定费______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_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已经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______元。以上各项赔付共计______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手术安装内置固定钢板,后期需要取出时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判令保留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向被告另行起诉的.权利。

  6、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被告______驾驶车牌号为______的小型客车,沿_____路行驶到移动公司路段时,违反禁令标线指示掉头,与__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__的大型客车碰撞,致______公交车上的乘客______摔倒受伤,造成其锁骨骨折,以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手术治疗_____天出院。原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穿衣,翻身,洗漱和自我移动),原告因年龄偏大,锁骨骨折手术后,仍感疼痛不适,尤其在天气变化时疼痛加剧,活动功能不能完全恢复,转身,抬手受到限制,而且根本不能再提重物。致使原告无法再独立生活。这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也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原告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________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右锁骨骨折致十级伤残,两胸多发肋骨骨折致十级伤残”。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交管部门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由被告______负全部责任。

  截止到目前,被告______已垫付原告住院期间的手术费,医药费,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共计______元。原告出院后的继续治疗以及其他费用均由原告自己承担。后经原告与被告就应承担的费用方面协议,未能达成一致。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交通起诉状15

  一、诉讼时间点

  1、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队介入调查,待交通队下发事故认定书后,各方才能就自己的损失提起诉讼。

  2、受伤人员在责任认定确定后,可以就自己已经花费的费用提起诉讼,但本律师认为,作为伤者如果自己有能力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尽量在第一次治疗完毕后提起一次诉讼,二次手术并鉴定伤残后,进行第二次诉讼,这样既保证了自己的权利,又节省了诉讼资源。

  3、作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就自己的损失进行鉴定,确定损失额度,便可诉讼,不要耽误。

  二、诉讼前的准备

  交通事故案件虽说比较普遍,但却属于比较复杂的案件,诉讼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作为律师从事专业的法律工作都要专心细致,对于普通老百姓简直是无从下手。

  首先,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项目大概有医疗费、误工费、陪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案件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财物损失和车辆损失的还包括车辆损失费、停车费、鉴定费、拆解费、定损费及其他财产损失等诸多费用,根据案件的不同,赔偿项目有所差异,但是基本包括其中。上述所有损失费用的项目,基本上都应当在诉讼前将相应损失的证据、标准、计算依据及数额准备好,否则在诉讼中会处于不利地位,法院很难支持没有证据的'赔偿项目。这些复杂的工作,必须做到细致入微,不能有所疏漏。

  其次,查清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于法院通知被告,这里需要调查的一般多为保险公司和法人当事人。

  再次,需要准备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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