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怎样写起诉状

时间:2022-09-30 23:34:19 起诉状 我要投稿

怎样写起诉状

  怎样写起诉状呢?那么下面小编整理收集相关起诉状的格式及范文,供大家参考!

  怎样写起诉状【1】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要准确、具体。

  自然情况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联系方式;法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其中自然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要与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当事人的住所要明确、详细、要具体到门牌号。

  2、在诉讼请求部分,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要具体明确,比如: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订金3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3、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要明确写清双方纠纷的原因、经过、现状等,也可引用相关法条加以证明。

  4、要著名致送法院的名称,比如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应写明 “此致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5、在起诉状的末尾,还要写清时间。

  自然人由当事人本人签字,法人由当事人加盖公章。

  怎样写起诉状【2】

  1、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地址。

  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如请求离婚或要求赔偿多少钱等。

  3、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 明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时的年、月、日,诉状并要有原告的签名和盖章。

  还要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应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个被告增加一份即一个被告二份,二个被告三份)。

  笔者从专业律师的角度,对诉状的玄机提示曾经遇到过的起诉状存在的问题,提请原告注意,并与同行交流。

  第一:准确确定原告和被告,原被告告不适格,不准确,都面临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不可不慎。

  第二:是否遗漏被告。

  如果存在可以增加共同被告的情况,一定不要放弃,多一个被告多一份偿还能力;有时明知列出的共同被告不会承担责任,加上也会产生微妙的效果,给对方施加压力,促成和解的局面经常出现,被告的的数量也尽量多一些。

  第三:诉讼请求部分,注意要具体、明确,不要遗漏可请求事项,最大化的主张权利,才会最大化的实现权利,这也为法庭调解作让步尽快实现权利,留有回旋余地,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则是越多越好,能多尽量多。

  第四:事实与理由部分,从诉讼策略上讲,一般我认同,事实与理由部分要简练、只要能描述清基本事实就可以,当然这需要一定的基本功,力求达到不能在简练,哪怕是一个多余的字都没有。

  这样做的目的是不过分暴露自己的诉讼请求赖以依据的事实。

  理由部分最好不要写,避免让对方了解太多的东西,因为在诉讼中一般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宣读完起诉书后,法院会问原告是否有补充?智者一般会在此补充陈述一定的事实或理由。

  对准备不充分的被告有时会起到突然袭击,被告慌了手脚的效果。

  此部分我们还经常见到起诉书陈述事实部分,将对自己不利或对对方有利之处作为事实陈述,或者能提示对方应诉思路,早作准备的话写了上去,很不专业,会给自己带来较大的麻烦,自己却浑然不知,有点将打官司当儿戏的味道。

  法律依据部分,一般列出一部法规名称就可,不必详细罗列。

  适用法律可放到法庭辩论时重点讲述。

  第五:此致人民法院部分,也很关键,智者会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多数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两个以上法院起诉,选择起诉法院也是很有学问的,多数个案中此处和原告、被告住所地、住址、

  经常居住地等被告基本情况也是相关联的,注意遥相呼应。

  怎样写起诉状【3】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生于1960年12月8日,汉族,济南润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D座2204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七家村33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1日作出的(2008)历城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

  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2005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

  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

  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济南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2007年7月196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

  ”的表述令人费解。

  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为上诉人办理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D座2201~220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90日内协助办理。

  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签字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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