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浙江省社会保险新政策陆续出台。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涨12年
浙江省人社厅发布消息,从2015年1月1日起,对企业退休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这是我省自2004年以来连续第12年调整提高。
此次增发基本养老金的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全省439万人可享受此政策。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133元。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相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同时,对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涨20元
省人社厅此前还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120元。截至2014年底,全省当年新增参保人数49万人,参保人员总数达到1342万人,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580万人。
这是我省自2010年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第四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后,我省城乡居民养老金水平仍将位居全国各省前列。
率先全国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今年,浙江省还将在全国率先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截至2014年底,全省户籍人员的参保登记率已达58%。接下来是对省内户籍的未参保人员进行入户调查,登记个人信息,了解参保现状及未参保原因。目前,全省各地正积极准备春节期间的入户调查工作,将利用春节回家团聚、人员相对集中的有利时机,开展入户调查。根据计划,全省将于2015年底前完成调查登记工作,2016年底前建立集中统一的全民参保登记动态管理机制,以实现符合参保条件的本省户籍人员应保尽保。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5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30元的额度,根据2013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宁波市133元,温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兴市129元,绍兴市129元,金华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丽水市12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3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
(二)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 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