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年底前出台
10月1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各成员单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三个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药监总局等22个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
张茅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近年来,各成员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消费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大消费维权力度,不断优化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增强了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作用。
各成员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化建设不断完善,消费市场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服务领域的监管不断深化,消费维权体系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保护社会组织作用进一步发挥。
张茅强调,要充分认识做好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是履行党的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张茅要求,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切实做好下一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的成立为深化消费维权工作部门协作提供了良好契机,要抓住机遇,加强协作,共同施策,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认真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职责,积极引导企业自觉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及时处理消费者诉求和维护好消费者权益,大力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
张茅指出,国家工商总局今后将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更加重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平台的作用,更加重视各部门在消费维权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与各成员单位一起,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建议国务院在2016年年底前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落实意见,提出由工商总局牵头,法制办等部门参与,研究推动2016年年底前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为尽快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工商总局起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经国务院同意,旨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
联席会议由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旅游局、法制办、网信办、银监会、保监会、邮政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2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工商总局为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