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7年养老金上调还没有出来,下面是2016河南安阳养老金上调政策,仅供参考!
河南安阳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1】
我市下发《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退休人员养老金迎来十二连涨。
“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文件精神,这次养老金调整是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说。
此次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说。
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
2015年12月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这是自2005年以来,我市连续第十二年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说。
和往年一样,此次养老金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退休金偏低人员及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适当倾斜,提高其基本养老金。
“此次养老金调整对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上调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上调3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上调4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上调4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上调50元;年满90周岁上调60元。
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在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说。
例如,王某某,1950年出生,年满65周岁,工龄35年11个月,增资时按36年计算。
那么他这次增资就是普调70元 工龄增资90元(2.5元×36=90元) 年龄增资30元(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上调30元) 0.5%增资11.15元(2015年12月工资2229.16元×0.5%=11.15元)=201.15元,所以王某某今年合计增资201.15元,他9月将领到原工资2229.16元,另外补发9个月增加的基本养老金1810.35元(201.15元×9=1810.35元),合计为4039.51元。
河南安阳养老金上调消息【2】
去年12月,我省公布实施办法,拉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的序幕。
目前首批参保登记正在进行,哪些单位列入首批参保登记范围?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登记有何不同?针对参保职工最为关注的问题,河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昨日予以说明。
首批参保登记193.5万人
根据全省参保登记情况,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计划今年上半年适时启动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
养老金发放分类进行。
这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
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去年12月,我省拉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的序幕。
由于新政涉及百万人群,我省将分批分类启动参保登记工作。
按照部署,全省首批参保登记193.5万人,其中,省直单位5万余人。
首批登记参保单位范围:驻郑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中的以下4类单位。
即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按照我省规定划分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
参保人员分在职和退休退职两人,其中:在职人员参保范围是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人员。
退休(职)人员参保范围是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改革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
自2014年10月建立
参保单位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后,将按规定及时录入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基本信息。
其中,在职人员信息采集对象分两类,2014年9月30日符合参保条件的在职人员,以及2014年10月1日至数据采集期间单位新增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在职人员。
退休(职)人员信息采集对象为:2014年9月30日符合参保条件的退休(职)人员。
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全省从2014年10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特殊参保情况分类办理
针对2014年10月1日到目前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人员变动情况的特殊情况,将分类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申报办理参保手续。
采集基本信息时,注明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原因和中断时间;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参保手续,采集基本信息,并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其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仍按在职人员采集基本信息,注明退休(职)时间,并补缴退休(职)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