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新规

来源:实时热点 时间:2017-11-29 编辑:美斌 阅读: 手机版

  导游诱导游客购物 旅行社要先垫退货款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8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另付费旅游项目应由游客签字确认

  送审稿明确界定旅行社业务的范围,开展出境游业务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进一步约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据了解,新的《旅行社条例》送审稿是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的合并修订,相较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旅行社条例》有着较大变化。

  《条例》送审稿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

  业内人士评价注重了游客权益保障

  旅游业内人士孙丽婵指出,在《旅游法》中,对强制购物、不合理低价的行为就有明确规范,根据旅游法的相关条款,各大旅行社近两年执行的报价合同中也明确了旅游购物的时间、场所,以及商品种类,如果游客同意签字,才会按照合同执行。

  “比如日韩的旅行团,游客就主动要求购物环节,我们不能阻止游客购物,所以特别根据游客需求安排了购物的行程,从目前执行来看,游客反映不错。”孙丽婵介绍,根据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的规定,对旅行社违规行为有了进一步的管理措施,不但是以前的事后罚款,更注重了游客权益的保障。

  “先行垫付退货款这一项,就对遏制违规行为有非常明显的效果。”她提示,游客在出境旅游时要注意提前保留好购物发票等相关证据。

  《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布 拟定边境游质保金不少于50万

  11月28日讯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送审稿明确界定旅行社业务的范围,细化和调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并明确暂停和停止出国旅游活动的情形及应对措施。

  送审稿明确,旅行社是指取得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法人;旅行社业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预先安排或者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并以总价销售的活动。

  根据送审稿,社会团体组织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员工、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旅游活动等情形不属于经营旅行社业务。

  送审稿调整行政审批制度,细化和调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是已实施多年并经《旅游法》确认的一项保障旅游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据了解,目前,该质保金使用率低,资金闲置,流动性差,旅行社负担过重不利于做大做强;真正发生问题时质保金无法满足赔偿要求,难以发挥质保金的最大效用。

  为推进相关改革,送审稿规定,“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试点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有关规定”。

  鉴于经营边境游的人身安全风险、资金风险通常要高于境内游但低于出境游,送审稿规定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质保金不少于50万元,其分社质保金不少于10万元。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分社质量保证金缴纳地由设立社所在地改为分社所在地。

  同时,送审稿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动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形,包括旅行社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事实清楚,造成的直接损失明确、具体,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旅行社申请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

  当前,虽多数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能够遵守相关协议,但也有部分国家对我国旅游者出入境实行不公平待遇,甚至干涉我国内政、损伤双方关系,特别是一些国家可能与我国断交、侵犯我国主权利益等。

  对此,送审稿提出建立旅游目的地合作和管理机制。

  其中,明确暂停和停止出国旅游活动的情形及应对措施: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违反双方签订的相关旅游协议,或者严重侵害旅游者、旅行社合法权益的,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暂停或者停止旅行社组织旅游者赴该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暂停事由消除后,应当依照暂停程序作出恢复的决定;

  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有严重损害国家主权或者其他重大利益行为的,由外交部门会同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停止旅行社组织旅游者赴该旅游目的地旅游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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