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新规实施方案

来源:实时热点 时间:2017-12-05 编辑:1013 阅读: 手机版

  2016年12月起,又有一批财税新规开始实施啦!作为每月办税的一个重要参考资料,小编建议赶紧把它收入你的收藏夹,还有办税日历,也一起收了备用吧

  12月起“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明确从2016年12月1日起,对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同时发布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主要明确了对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征管事项。

  12月1日起C级纳税人无需增值税发票认证

  为强化纳税服务,努力为纳税人带来流程更优、环节更简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公告明确,2016年12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明确将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通过“两证整合”实现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的便利化程度。

  增值税发票使用按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明确税务总局将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重点税源企业预缴所得税要附报会计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而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

  12月1日起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要按新规办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进一步完善了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预约定价申请门槛、定价谈签程序等内容。

  预约定价安排对企业至关重要,它是预先解决税务争议,提高税收确定性的有效途径之一,特别是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能够预先解决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税收争议,从而有效避免双重征税。

  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章同时废止。

  该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未接受正式申请的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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