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金上调方案

来源:实时热点 时间:2017-12-05 编辑:伟荣‍ 阅读: 手机版

  在今年,国家对养老金机制进行的全面改革,以下是应届毕业生网站为你带来的:山东省养老金上调方案!

  调整面向去年年底前退休人员【1】

  今年调整养老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第一次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

  调整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机关和企业养老并轨后,今年养老金的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 . 5%左右。

  “此次调整是国家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面对养老保险发展新形势作出的慎重决策。

  我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养老保障水平、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按照略高于国家调整标准执行。

  这能够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也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总体上看,我省方案着眼于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努力争取最大公约数,合理兼顾了各方的权益。

  除挂钩调整外每人每月定额增70元

  根据《通知》,在具体调整办法上,按照国家要求,此次养老金调整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三结合”方式,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什么是定额调整?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体现公平和制度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标准, 每人每月增加70元。

  除定额调整外,挂钩调整主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分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其中,第一部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均按2015年底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 . 8%调整。

  第二部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办法。

  对于高龄退休人员,除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外,养老金调整将适当倾斜。

  其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 5周岁不满8 0周岁和年满8 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 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

  同时,考虑不同年龄人员的实际情况,将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予以补齐。

  对于在上一养老金调整周期内刚刚达到相应年龄档次的人员,这次还需要将该档次的累计倾斜标准给予补齐。

  比如,企业某退休人员去年刚达到80岁,上次调整时只享受了75-79岁的倾斜标准,今年要按80岁的标准执行,将两个档次之间累计倾斜的差额补齐。

  2016山东省3类人可补缴养老保险

  补缴条件分三种

  新规规定,可补缴范围和条件包括三类:山东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山东省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山东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山东省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及实施办法(全文)【2】

  鲁人社发〔2016〕33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

  通 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具体标准为:

缴费年限

增加额(元/月)

15年及以下

25

16年-20年

41

21年-25年

52

26年-30年

63

31年-35年

74

36年-40年

85

41年-45年

96

46年及以上

107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

  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

  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分别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75周岁和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和4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相关问题处理

  (一)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系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国发〔1978〕104号、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通知所称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系指按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以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企业退休人员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确定。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组织实施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经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

  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各市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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