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17公务员涨工资

来源:实时热点 时间:2017-12-05 编辑:美斌‍ 阅读: 手机版

  安徽2017公务员涨工资,涨工资对大家来说是一件开心的事情,年底了,公务员涨工资的消息也来临,下面就来看看安徽2017年公务员涨工资的消息吧!

  今年6月,安徽省公布《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A. 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将分别提高

  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

  具体办法是,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少额度为基数,按现行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在规范津贴补贴中所占比重,确定各自的减少额度,并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B.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标准相应提高

  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在提高上述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的同时,规范津贴补贴相应减少,具体按其执行规范津贴补贴对应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予以扣减。

  C.提高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

  适当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为:

  技术工人。

  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学徒期待遇:第一年每月1160元,第二年每月1180元。

  招工前具有技校、职业高中(含中专,下同)以上学历毕业生学徒期待遇: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月121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28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月1340元。

  普通工人。

  普通工人熟练期待遇: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每月1160元;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24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月1280元。

  在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同时,规范津贴补贴相应减少,具体按其执行规范津贴补贴对应的岗位技术等级减少额度予以扣减。

  D.近期将每两年调整一次

  根据国家规定,我省将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制度

  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

  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

  具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实施。

  相关阅读: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标准见附表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整体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见附表2)。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照纳入基本工资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试用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专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基本发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

  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者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

  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如遇发送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性质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研究决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够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有人理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外工作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各省直机关和个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实施办法,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其他市和县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确保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第31号)严肃处理。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及时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和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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