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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24002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http://wenshu.52jianpu.com/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
八、办理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3 | 纸质 | |
3 |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资产负债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5 |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 查验 |
6 |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 查验 |
7 |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 查验 |
8 |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 查验 |
9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 查验 |
10 | 代理委托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 查验 |
11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 查验 |
注:1.所有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下载地址: http://www.he-n-tax.gov.cn——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文书下载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中应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4.资产负债表提供上月底数据。
5.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是上月底至申请日当天的全部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明细。
6.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是上月底至申请日当天的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交易明细,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7.若纳税人因资料不全等原因未能受理,以后重新提交申请的,需重新提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时限以重新提交申请之日为准。
8.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是至申请日当天的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余额。
9. 未委托其他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的不需要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10. 纳税人必须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递交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报告详细列明企业目前的经营、货币资金状况 , 截至申请日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最近三个月的缴税情况;并提供全部银行存款及现金账户从上月底至申请日的明细账,同时提供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一一对应的银行同一时间段的对账单(截至申请日两者金额不一致的,以银行对账单金额为准提供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节表);提供应付职工工资总账、社会保险费等的申报表。
资料提供不全隐瞒不报的省局将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窗口或邮寄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九、办理地点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接收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35号。
邮寄接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35号,邮编050011。
联系电话:0311-86981424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
十、办理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现场或者邮寄报送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申请人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决定部门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
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办理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
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35号。
(二)电话咨询:0311-86981424;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咨询:http://www.he-n-tax.gov.cn
(四)信函咨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35号;邮政编码:050011;联系电话:0311-86981424。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35号。
(二)电话投诉:0311-88625750;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投诉:http://www.he-n-tax.gov.cn
(四)信函投诉: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35号;邮政编码:050011;联系电话:0311-88625750。
十九、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
夏季(6-8月):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其 他 月 份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二十、办理地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35号。
二十一、联系电话
0311-86981424
二十二、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官网网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行政许可信息”查询审批结果。
11.请纳税人务必详细准确地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地址及邮政编码、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便及时寄送相关文书。
12.查询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情况,可及时登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官网网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行政许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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