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房产税征收对象有哪些?征收标准是什么?下面是小编给你带来的关于2017房地产税征收对象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房地产税是什么?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
在中国包括房地产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那么房产税又是什么呢?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地产税”比“房产税”多了一个“地”字,也就意味着未来的持有税,征收对象不但是房屋本身的价值,而且还将包括房屋下面的土地价值,应该是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综合改革。
房地产税和房产税的区别:
简单来说,房产税是关于房子本身征收的一种税种;而房地产税是关于房子所有有关税种的一种集合.房地产税包含房产税.
为什么要征收房地产税:
1.可靠的财政收入,增加购房成本,遏制房子的投资需求
2.可减少房产泡沫
3.调节财富分配。
持有的房子越多、面积越大,被征的房产税也越多,然后把税收用于政府支出,为所有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甚至为特定弱势群体提供支持。
房地产税真的能稳定房价吗?
房地产税不是为了降房价,而是为了降低住宅的投资属性。
它的推出,肯定会显著增加持有成本,所以对于现在已经拥有超过人均60平米房产的家庭、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来说,现在一定要考虑房产持有和配备的合理性。
房地产税必须和土地制度、住房制度、投融资制度一起综合考虑。
所以不能说房地产税这一因素决定了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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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和房地产税的讨论持续了很长时间,从2011年至今,每一次房价暴涨都会掀起房产税的大讨论。
但讨论的多了,很多人连房产税和房地产税都混淆了。
事实上,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并没有房地产税这一税种,但有名称相近的“房产税”。
房产税开征于1986年,适用范围较窄,仅限于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性房地产,对个人住房则实行免税,因此对百姓生活基本没有影响。
而房地产税,则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
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等。
简单一点说:“房地产税”包含了“房产税”,范围更大。
从最直观的感受看,房地产税的征收增加了个人持有房屋的成本,无疑和百姓生活与利益息息相关,为此备受关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近两年国家正式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言论中,都是使用“房地产税”这个概念。
“房产税”似乎已退居二线。
那么,房地产税在2017年是否全面推行呢?按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的说法,本届人大任期到2017年底,因此,预计房地产税法最快将在2017年底前通过,慢的话可能会在2017年底提交审议,在下一届人大任期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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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调控要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平衡,房价总体平稳。
但是,近期,我市主城房地产市场出现异常现象,个别区域和少量楼盘成交量和价格出现异动,引起市外少数企图炒房者跟风。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将进一步采取哪些措施?
鉴于此,市政府决定修订2011年施行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将“征收对象”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调整后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什么?
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广大市民利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炒房”牟利增加了自住购房成本,扰乱了市场环境,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居住购房的权益。
这次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对象”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就是针对近期我市主城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异常现象,遏制“炒房”牟利行为,引导合理市场预期,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房产税新账单:随着本次细则实施,本次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按照总价100万来算,1年房产税缴纳5000元。
重庆房产税分两种:
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税率1.2%
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1、重庆房产税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2、重庆房产税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
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3
重庆房产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4
重庆房产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5
重庆房产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6
重庆房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7
重庆房产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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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
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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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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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
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
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