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试点养犬积分制

来源:实时热点 时间:2017-06-22 编辑:慧敏 阅读: 手机版

  3月1日,山东济南推出“养犬计分制”的消息一经发布,随即引发热议。下面是小编给你带来的关于济南试点养犬积分制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济南试点养犬积分制:不带链扣3分,满12分吊销狗证还要考试

  

  

  

  春天来临,违规养犬、犬只扰民、流浪犬伤人等问题突出。

  为此,济南警方从3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8个月的违规养犬专项整治行动。

  在专项行动中,济南警方将会试点“养犬积分制”。

  对于不同的违规养犬行为进行不同的扣分处罚。

  对于犬只扰民、遛狗不栓绳、不携带犬证犬牌的行为,第一次查处将会进行警告,扣除3分;第二次查处将处以罚款200元至500元,扣除6分;第三次被查处就会扣满12分。

  一次性扣除12分行为有一种就是狗证未年审。

  据了解,现在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已经开始对于违法养犬人进行处罚登记。

  有专门的系统进行记录和统计:相关民警将违法犬只的信息输入,对应的处罚行为以及图片信,一旦再次处罚同一个养犬人,就会有记录,并且有扣分积累。

  对于被扣满12分的养犬人,后果?

  济南市公安局负责养犬管理的部门就会组织他们学习文明养犬知识,特别是《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经过考试合格之后才可以领回犬证。

  对于这一个新措施,济南警方目前正在试点阶段,待试点结束之后择机进行全面推广。

  3月1日早晨,济南市公安局组织70余名警力在全市开展违规养犬专项整治行动,对舜玉北区、六里山山体公园、如意苑等地方进行集中清查。

  记者跟随历下区公安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前往千佛山南路、旅游路、洪山路和福地街一线及其周边地区进行检查。

  据了解,这次行动前往的地点主要来自于前段时间的侦查以及群众举报投诉。

  在羊头峪山庄,民警收缴了一只无绳圈且无人在身边看管独自在路上行走的金毛和一只院中的黑背。

  民警张x称,对于金毛这种攻击性不强允许饲养但没有用绳牵住的狗,大队暂时带走,狗主人可以到市公安局出示相关证件然后将狗领回;若无证件,补办证件完善登记信息,也可将狗领回。

  但像黑背这样的烈性犬,规定市区禁养,为了市民们的安全,一旦发现直接没收,并处以2000元罚款。

  在环山路一个小区,民警在一座两层楼的事业单位收缴了另一只看房子的黑背。

  民警将要离开时,有自称该单位项目经理的一名男子从外面回来,试图阻止民警带走黑背并解释该黑背有证件。

  民警耐心对该男子解释了烈性犬市区禁养的规定以及对民众的安全隐患,并告知该男子即使有证件也不能在市区里饲养。

  最终,民警交给了该男子一张违规犬收缴处理单并带走了黑背。

  在洪山路福地街一带的小山和废置厂院里,治安大队经过搜查发现了一些疑似流浪狗的犬只。

  这些狗对人十分警惕,跑起来十分快捷灵活,被抓住后的抵抗也非常激烈。

  警察们花了九牛二虎之力围捕才将这些狗抓住并关进车上的笼子里带走。

  据张x介绍,对收缴的可饲养犬类,主人在一两天内即可前去市公安局登记领回,若长时间无人领回,狗狗会留在济南市犬只留检所里饲养或是由动物保护协会领养照顾。

  对于城市里禁养的烈性犬,若主人能保证在交了罚款之后,在保证监管到位的情况下把狗带到绕城高速以外的非重点区域饲养,也可将狗领回。

  据了解,1日当天的清查行动收缴未栓绳的犬只3只,未办证2只,流浪犬12只,处罚5人次,教育警告13人次。

  收缴的流浪犬都去了哪里?

  记者了解到,现在警方收缴的流浪犬只基本上都送往位于孙村的泰山小动物保护中心。

  据了解,泰山小动物保护中心主要进行猫狗等伴侣动物的救助,是迄今为止济南唯一一家接收公安收缴犬只的小动物救助机构。

  此前,记者曾经到过泰山小动物保护中心,其犬舍相对比比较整洁,养着很多的流浪犬只。

  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于犬只照顾非常细心,对于一些生病的犬只进行单独隔离治疗。

  怎么养狗算合法? 什么是违法养犬?

  无证犬、未年审犬、禁养犬、烈性犬都被列为违法养犬范围。

  济南市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市区需要养犬登记、免疫,郊区养犬一般是只免疫不登记的。

  能养几只?什么是禁养犬?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

  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身高50厘米、体长80厘米犬只)、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给狗咋办证?

  第一年,初始登记、免疫。

  自第二年度起,每年复审。

  个人办理登记时需要带什么材料?

  1、犬只来源;

  2、居民户口本、暂住证或者

  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3、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

  4、饲养导盲犬的、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如第一次办理,准备好狗狗的两寸照片。

  养犬三件事一定要记牢:办犬证、年审、出门拴绳,不得遗弃!

  网友说:

  @孙凯kkk:在扣狗证期间,狗怎么安置呢?

  @瞧你那娇羞的样:如果恶意举报怎么办呢?

  @天蝎不狠站不稳:济南市民因狗扰民~怕扣分将其狗遗弃~采访其养犬人:遗弃狗不扣分。

  @南宁领养日:方向是好的,希望尺度也要明确好细则,例如不能单靠举报就扣分,要接报后实地取证,声音取证视频取证,超标准后将取证作为依据方可进行定扣,防止恶意举报。

  @超意兴守望者-赵铁根儿:几个不成熟的建议:

  1.遛狗不牵绳见一次罚一次并开通微信举报和摄像监控联动(先拍照再说,但是派出所处罚的话有点浪费警力)。

  2.不牵绳的狗对人采取攻击行为后(撕咬衣物等)打死狗免责,同时狗主人赔偿。

  3.流浪狗收容,不牵绳的狗算流浪狗,除非通过狗证等能找到主人。

  4.加强严禁遛狗区域的巡查处罚。

  遛狗注意事项:养狗的主人都知道,无论狗狗品种及大小,遛狗是无法避免的,那么遛狗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么?

  1.遛狗的时间把握

  小型狗狗每天散步的时间控制在20~30分钟左右比较适宜,而中型狗狗每天只需要在30~40分钟左右,如果你养的是一只七八十斤以上的大狗狗,那么每天就基本上要溜达差不多一小时了。

  2.遛狗的地点要选对

  尽量少去草坪、灌木丛等地方,这些地方蜱虫比较多,易对狗狗产生疾病影响,而且不要将狗狗带入公园、公共绿地等,狗狗的粪便会影响这些公共地方的环境。

  外出遛狗别让狗狗处处留粪。

  3.遛狗装备不可少

  主人在带狗出门时,为避免受到传染,最好在狗颈上系带并远离行人;到人多的场所最好给狗戴口罩。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养犬居民需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登记时应当提供犬只免疫证明,同时提交养犬义务保证书。

  犬只准养证实行年检制度

  携犬出户要携带准养证、束犬链,由成人牵领。

  4.狗狗特殊时期不宜溜

  发情中的母狗或孕狗,出生不超过三个月的小狗,年龄过大的狗狗,没有最防疫的狗狗,或者已经注射但还在两周危险期内的狗狗。

  5.应让狗狗远离陌生人

  避免犬扒人 ,犬非常喜欢与人亲近和玩耍,有时会对感兴趣的人去“亲热”一番。

  这是动物的一种正常社交行为。

  但在不了解犬的行为的人眼里,这却类似于攻击行为,于是会变得紧张和害怕,有人甚至会高声尖叫,并手舞足蹈地去防卫。

  在犬的眼里,这种“防卫”就像是“攻击”,它会立刻进入准备攻击的状态。

  因此,主人遛犬时应束犬链,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6.粪便要及时清理

  在公共场所大便后,主人应用事先准备好的袋子或纸把它包起来扔到垃圾桶里,最好不留下任何痕迹。

  如果小区里有犬的公厕,可以训练犬使用公厕。

  7.及时制止狗狗吠叫

  如果您想拥有良好的邻里关系,杜绝狗叫是必须的。

  如果狗狗能够安静下来,应夸奖它一番,让它知道什么时候会挨训,什么时候会受表扬。

  【相关阅读】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限制养犬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总量控制,禁限结合,严格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和历城区的洪家楼镇、华山镇、王舍人镇、大桥镇和十六里河镇为限制养犬地区。

  本市其他地区的城镇,可以参照限制养犬地区的规定管理。

  限制养犬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会同区政府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限制养犬地区实行养犬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在单位集体宿舍内不得养犬。

  限制养犬地区内除科研、警卫等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养大型犬、烈性犬。

  许可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限制养犬地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长期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居住。

  第八条 限制养犬地区个人养犬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征求居民(家属)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单位养犬的,应当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由市公安局审批。

  本办法实施前,在限制养犬地区已经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个人经批准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养犬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以书面答复。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一日内,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地点对犬进行检查,注射狂犬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许可证》,领取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注册时,养犬人应当出具《犬类免疫证》。

  第十一条 限制养犬地区内个人养犬的每只犬应当缴纳登记费四千五百元,年度注册费二千元。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座除小型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

  (四)限制养犬地区允许携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之间,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予以清除。

  (五)养犬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严禁纵犬伤人。

  (六)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发现犬有狂犬症状时,应当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

  第十三条 养犬人在犬伤害他人时,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负担其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对伤人犬应当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

  确系狂犬的,由畜牧部门立即宰杀,并会同卫生防疫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限制养犬地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业。

  在限制养犬地区内销售小型观赏犬、开办犬用品商店和医院的,须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

  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卫生、畜牧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需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凭许可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犬类交易必须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宠物市场。

  第十六条 养犬人变更住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养犬死亡、宰杀或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补牌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转让、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

  弃养、走失和被没收的犬,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

  第十九条 公民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举报。

  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限制养犬地区内单位或个人擅自养犬或逾期未办理登记、注册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限制养犬地区内从事犬类养殖的,或者未经批准销售小型观赏犬、开办犬用品商店和医院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及犬用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纵犬伤人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以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收取登记费、注册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收取的登记费、注册费,按照《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用于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给以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该法规于1997年3月27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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