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推荐
引导语:经济纠纷上诉状是针对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而写的,因此要直接指出原判认定事实的错误、原判理由的不充足或适用法律的错误,并有针对性地写出不服一审判决意见、看法以及自己的请求。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两篇关于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推荐,希望对你有帮助。
范文一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 3 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 3 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 2005 年 10 月 18 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 200 箱,价值人民币 3 万元。 原告于当年 10 月 19 日将 200 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 3 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 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 1.2 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 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一款和第 134 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 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 1 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 1 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xx年xx月xx日
附:
1. 本状副本 1 份;
2.证×份。
范文二:
上诉人:李X,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XX号;
上诉人:薛XX,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XX号;
被上诉人:丁XX,男,出生于1969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
被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XX(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XX市XX村。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市人民法
院的(2011)新民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的(2011)新民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XX于2010年10月15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201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丁XX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蛮横,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2010年7月3日签订菌棒购销合同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XX和康XX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XX的合伙人康XX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XX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201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丁XX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XX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而且至今丁XX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2010年10月5日前交齐18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XX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2010年9月23日开始供货,并且在2010年10月5日前丁XX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XX也没有供齐70万元的菌棒。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 被上诉人已供货近70万元是错误的。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XX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XX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XX违约赔偿证据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
4、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供货数量未明确约定,到2010年10月15日供货数量也未约定。”但是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虽然没有详细说明第一次供货数量及每日供货数量,但是被上诉人丁XX应当按照总共货量和供货时间均衡的供货。而不能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量约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货,而逃避违约责任。
5、 一审法院认为“2010年10月9日丁XX与康XX及二原告为公证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是在未供货及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此协议可视为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是错误的。上诉人在丁XX与康XX合作协议上签字,明明是公证人身份,只是对该份协议见证。而且该份协议的内容只是丁XX与康XX合作事宜,根本没有涉及丁XX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不知道一审郭法官哪来的突发奇想,将毫不相干的两份协议联系的“天衣无缝”,真是天才呀!这样的法官还在基层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请求二审法官认真阅读并调查研究2010年10月9日丁XX与康XX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是否真的能证明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三、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继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是,一审法院在论述中已经认定了丁XX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是相互矛盾的。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依法进行判决。
四、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中称“本院认为双方应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的料应给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如被告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原告可另行诉讼。”是推卸审理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真是让人啼笑皆非,上诉人如能与对方进行结算,协商解除合同,上诉人还花一万八千多元的诉讼费找你法院解决啥?丁XX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在该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而且在诉讼请求中也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购买菌棒款,为啥还要求上诉人另诉,是不是XX法院缺钱?你XX法官在退休之前准备多为“XX法院搞点创收”呀!一审法院到底是在为上诉人解决问题,还是人为的制造矛盾、制造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呀?
2、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因有事晚来的当事人薛XX大声呵斥,不让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并强行将薛XX撵到旁听席。可见,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此,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严厉惩罚坑农害农的违法和违约行为,给新立屯村的农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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